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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长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湖州市长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建设,推动全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优

1.鼓励企业登高晋级。

每年开展县“50强”企业动态遴选,对获评企业在企业发展绩效综合评价中列入A类;在县“50 强”企业中全面实施“双金”“雄鹰”晋级计划,对首次晋级市“金牛”、市“金象”、省“雄鹰”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评为功勋企业、突出贡献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5万元奖励(或同等价值的实物奖励)。

对成功获评省、市行业“隐形冠军”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力推企业绩效提升。

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民营制造业企业,当年亩均入库税收达到30万元,入库税收(剔除已享受单项奖励部分税收)500万元(含)—1000 万元、1000万元(含)—1亿元、1 亿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增值税县得部分增量的 20%、25%、30%单项结算给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最高奖励400 万元。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民营制造业工业“50强”企业,当年增值税增幅 10%及以上的, 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按当年度增值税县得部分增量的 40%单项结算给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最高奖励400万元。两项条款按就高原则享受。

对新进规模企业,上规当年增值税县得部分超过上一年部分单项结算给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最高奖励5万元。

3.力推企业挂牌上市。

对成功在境内A股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含县外上述类型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同时迁入长兴),给予企业分段奖励1300万元。上市奖励资金具体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1)企业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函后,预支500万元;(2)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或注册后,预支400万元;(3)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到位400万元。

对成功在境外证券市场(仅限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含县外上述类型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同时迁入长兴),给予企业700万元基础奖励,并按IPO融资额的 5%给予额外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上市奖励资金具体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1)企业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函后,预支300万元;(2)企业通过境外企业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后,预支400万元;(3)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后,到位额外奖励部分。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含县外新三板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同时迁入长兴)的企业,给予企业分段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具体根据挂牌进程分段到位:(1)企业成功挂牌后,到位奖金80万元(含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 15 万元);(2)成功做市商交易后,到位奖金 20 万元。

对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其成功挂牌“创新层”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其成功公开发行并挂牌“精选层”后,按其融资金额的 3%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该“创新层”、“精选层”挂牌企业摘牌后成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的主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其的上市资金奖励需扣除其已享受新三板挂牌和分层奖励)。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股份制改造后挂牌“太湖科技板”的,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在挂牌上市过程中有下列四种情形所产生的税收县得部分, 与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单项结算:(1)以挂牌上市为目的资产重组,涉及主业相关的土地、房产、车船等权属过户增值所上缴的税收;(2)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在外资转内资过程中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以挂牌上市为目的利润分配、企业权益转增资本(包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因历史原因涉及挂牌上市主体的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土地和房产,在办理权证环节所缴纳的税收。

对成功申报上市材料的企业,在申报上市材料当年起三年内对超过上年度上缴的增值税(剔除已享受单项奖励部分税收)的县得部分和所得税(剔除已享受单项奖励部分税收)的县得部分之和,超过上市奖励资金的部分按100%予以单项结算给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对企业挂牌上市当年的董事、监事、高管所得税(剔除已享受单项奖励部分税收)县得部分单项结算给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对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土地基准价进行“招拍挂”出让。对挂牌上市企业购买资本培训服务的,按照实际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励,自挂牌上市后三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4.力推企业股权融资。

积极推动本县挂牌上市企业开展股权融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融资、IPO 融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被列入县挂牌上市梯队的企业在挂牌上市前引进私募资金进行股权融资的(不包括股权转让融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5.力推企业并购重组。

大力推动本县企业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对实施并购重组交易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交易金额的 3%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多个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的,政策有效期内对上述多个企业的奖励金额合计最高300万元。

二、支持工业有效投入

6.鼓励高新投入。

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投资统计、且其当年生产性设备(单台设备税前金额不低于3万元)投入300万元(含)—1000 万元(含)的项目,择优遴选一批重点项目,按当年生产性设备实际投入的1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万元。

7.鼓励工业性投入。

对符合新型电池、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纺织等主导产业,以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且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设备税前金额不低于3万元,下同),择优遴选一批重点项目, 按设备投资额的 4%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 30万元;对其中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标准为

500万元及以上;对其中列入县重点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项目,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标准为 200万元及以上。

(1)对列入《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奖励额度提高1个百分点,限额上限提高10%,其中属于电子信息产业的,奖励额度再提高 1 个百分点, 限额上限再提高10%。

(2)对被评为国家、省重点项目(含产业链协同创新、“卡脖子”技术、“核高基”“四个百项”技改等)的,奖励额度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限额上限提高10%。

(3)对列入市“大好高”项目的,奖励额度提高 1 个百分点,限额上限提高 10%。

(4)对县工业“50 强”企业的项目,奖励额度提高1个百分点,限额上限提高 10%。

(5)对单个项目先进装备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额度提高1个百分点,限额上限提高10%。

(6)对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智能化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奖励额度提高1个百分点,限额上限提高 10%。

(7)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三证齐全的军工企业,奖励额度提高1个百分点,限额上限提高10%。

综上情况,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 400万元。

8.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

推动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择优遴选一批重点项目和传统行业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按照数字化改造投资部分的1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元。

对经申报审核确定的产业数字化试点企业,并按要求组织实施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鼓励5G推广运用,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5G工业实验室并实际运用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上云标杆企业、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5G应用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省、市级信息化、数字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9.推动产业平台化服务。

积极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鼓励投资兴建互联网平台类项目,对新建并投入使用的行业级互联网平台,按照平台建设投入部分的2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30万元。对吸纳、服务企业累计超过100家、30家、10家的行业级互联网平台,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以工业互联网、工业 APP 应用等为重点,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制造业“双创”平台或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级“互联网+”或工业 APP 应用等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运行正常的i-zhejiangAP点2000个以上的服务商,给予每家 10 万元补助。

10.鼓励企业使用新技术。

对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认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获评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浙江制造精品”称号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1.大力引育科技型企业。

对近两年认定的县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市“双高”企业或年度“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或者3万元奖励。大力推进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对达到培育条件的,每年择优奖励10家,每家给予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大力支持企业研发投入。

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积极承担省“尖兵计划”

“领雁计划”等,提升特色产业链创新能力。对县税务局核准的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前30位的企业,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存量和增量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与高校院所、军工单位等开展优质研发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研发类载体且开展技术开发活动)产学研合作或购买引进科技成果,且实际支付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且实现网上技术交易或省竞价(拍卖)形式实现技术成果交易的,补助标准提高5%。

对当年度通过鉴定的且形成产业化的省级新产品进行评优,设特等品1项,一等品2项,二等品5项,三等品15项,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已列入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备案的项目,当年度通过鉴定(验收)且形成产业化能力的,择优评定一批优秀新产品,每项奖励2万元;被评为省级优秀新产品的,给予3万元奖励。

14.大力推进协会建设。

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建设,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对县级学会承办国家、省级学术交流活动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补助;对年度考评为五星、四星级的县级学(协)会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本行业中小企业服务良好、成效显著的工业行业协会每年最高给予 2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驱动助力工程项目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列为国家、省级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项目的,再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集约绿色发展

15.鼓励企业创建绿色示范。

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的,给予3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奖励150万元。

对获评省级、市级(四星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累计最高奖励150万元。

对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个标准不重复奖励,同个标准累计最高奖励40万元。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列入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3万元奖励,其中对审核分90分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列入年度能效对标计划并开展节能诊断的企业,给予委托开展节能诊断的第三方机构1万元补助;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水)效领跑”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效之星”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6.鼓励园区集约发展。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对获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被上级部门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考核为优秀、良好的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17.鼓励企业绿色技改。

遴选一批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不含运输、安装、调试费用及以旧换新类设备)或纯节能装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项目节能量达100吨标煤以上的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对安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 万元。

对符合政策导向、设备关键部件为本县生产、在县域内实施的储能电站项目,在投产运行后一年内对用户侧给予0.03元/千瓦时的奖励,最高奖励 30万元。

18.推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对响应政府要求按期淘汰非强制性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备案并验收认定后,给予该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原价(以原始发票为准)的10%奖励;对无法提供发票的企业,经第三方评估,给予该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净值的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19.大力推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对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合法合规新建的多层厂房,当年通过土地复核验收的且容积率超1.2 以上的,超出土地复核验收容积率要求的面积,按照1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腾笼换鸟”引进的企业列入市“大好高”的,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有关税收的县得部分单项结算给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五、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20.推动企业“走出去”。

对经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投资境外贸易公司(办事处)、研发机构(境外高新技术平台)、境外生产基地、境外资源开发等项目,且中方境外投资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按中方实际境外投资额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投资其它国家的每2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经备案到境外开展工程承包的企业,按当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最高奖励 10万元。

对企业为其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中方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等综合保险)的,给予实际保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21.支持企业境内外参展。

对统一参加县年度展会目录中的境外重点支持类和一般支持类展会,最高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包含国家及省补助);并对境外重点支持类展会给予人员费50%的补助,限补2人。对参加其它境外展会的,最高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对统一参加县年度展会目录中的境内支持类国际展会,给予展位费30%补助。

以上政策均须展前在县商务局备案,同一企业、同个展会补助最高2个标准展位,单个展位补助最高3万元,单人补助最高2万元。年外贸交易额4000万美元、6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企业,展会补助金额最高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其它企业最高30万元。

22.强化外贸预警监测。

对参与应对国外“两反一保”、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壁垒、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等各类贸易救济的企业及组织,给予实际支出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省级外贸预警示范点、省级外贸调查监测点的境内外建设、维护等,由县财政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 50%的配套扶持,最高补助10万元。

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防范外贸风险,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最高 30%-50%的补助,年外贸交易额4000万美元、6000 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企业,保费补助金额最高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其它企业最高30万元。实施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风险全覆盖”,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由县政府统一投保。对委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客户资信调查的,给予资信调查费 50%的补助,最高补助 10万元。

对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设厂、境外大额采购、境外工程承包等参加海外投资保险、特定合同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买方(卖方)信贷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23.推动外贸优化升级。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名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专利的,给予相关注册费用50%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对企业获得体系、产品、社会责任、市场准入等国际市场开拓所需的各类国际认证,以及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 等服务外包资质认证,给予首次认证费用50%补助,最高补助 10万元。

对当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在岸执行额)5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上年增长的,按离岸执行额(在岸执行额)分别排名,排名前5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在岸执行额减半奖励)。单个企业按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24.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对当年度并购外资全部到位且外方并购金额 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外方并购股权金额(以实际到资口径计算)分档次给予中方企业主奖励:5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万元;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对当年度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实到外资的1‰ 给予奖励;对当年度外资增资 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增资部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25.鼓励企业电商交易。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重点在推动电商开拓市场、加快推进跨境电商发展、鼓励示范创建与模式创新、加快电商人才与培育等四个方面给予奖励,具体按照长兴县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二条扶持政策执行。

26.支持企业军民融合。

鼓励本县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加强军民双向交流与合作,对取得军工证企业首次军品应税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军工产品应税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上年享受过军品应税销售政策奖励的企业,按当年军工产品应税销售收入增量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每取得一证奖励10万元,

三证齐全,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获评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协调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企业品质升级

27.推动企业标准创新。

对企业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牵头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含绿色系列团体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18万元奖励;对获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完成国家级、省级建设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6万元、1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推荐并获 AAAA 级、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4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8.推动企业品牌升级。

对获得省(创新奖)、市、县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当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第2年、第3年通过监督评审的分别给予2万和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企业、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在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开展“浙江制造”品牌宣传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9.推动企业产品质量提升。

对“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质量教育实践基地”获省、市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省级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示范单位”“省级质量提升特色产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A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 CNAS 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30.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对当年度申请PCT国际专利、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0.3 万元、0.05万元的奖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按专利权质押比例放贷额的6‰给予奖励, 最高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5万元、3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国

家、省专利导航项目或专利战略推进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七、优化营商环境

31.贯彻落实减负政策。

全面落实《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10+N”政策意见》(长政办发〔2019〕42 号)等减负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费、用工、用电、用地等成本负担。

3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银行等金融单位,增加工业企业授信额度,实施绿色项目提速贷、亩均贡献提效贷、绿色工厂提升贷、小微园区集聚贷等创新产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3.建立企业帮扶机制。

充分发挥县领导与企业家面对面、疑难会商等工作机制,结合“三服务”活动,加大走访企业频次和范围,全面收集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汇总梳理,协调交办。

八、附则

1.本政策所有涉及设备购置及软件投入金额以开具的税务发票并经专项审计为准(其中租赁设备以实际租赁额为准),同一发票不得重复作为兑现奖励凭证。

2.每一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于本政策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 如适用两个以上条款的,按就高原则适用其中一条。

3.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按相关约定执行,不得与本政策重复享受。

4.符合创新券、企业服务券发放要求的,按照《长兴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长兴县工业小微企业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奖励或者降低奖励幅度。

(1)综合绩效评价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其他类别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差别化享受。

(2)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并处罚的、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具体名单由各相关部门提供。

(3)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后两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6.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8年 2月12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大工业政策三十六条的通知》(长政发〔2018〕22号)文件同时废止。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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