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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临汾市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创新型县建设,完成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根据《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17〕148号)、《临汾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临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理顺科技创新工作运行机制

1.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大力推动创新型县、创新型乡镇、创新型企业发展。县政府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科技创新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科技创新工作的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逐步形成科技创新工作例会制度。

2.县政府要注重加强科技管理部门建设,理顺科技创新工作运行机制,确保编制、人员、经费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在区域服务管理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3.建立完善以科技创新发展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二、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4.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科技投入体系。县、乡两级财政要确保科技投入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支配情况逐年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投入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5.对在全县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中研究与试验(R&D)发展经费投入强度突出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管理队伍建设。

6.鼓励各创新创业载体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联合研究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20%。

三、鼓励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重点研发

7.对承担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拨付经费,国家项目的按5%,省级项目按3%,市级项目按2%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

8.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奖励额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四、支持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产业化

9.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全县排名前三位的企业,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0.对引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和专利,在我县转化推广并产业化,年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对我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本县转化并产业化,年新增产值3000万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2.对当年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000元和2000元的资助。对有效发明专利10年保护期内的年费给予全额补助。

13.对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且受让方为我县注册企业的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受让方5%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企业引进先进装备,实际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评定为市级A类、B类、C类的高层次人才,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在我县创办新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经费支持;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来我县创业的,给予1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

五、大力扶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14.对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进行评价工作入库登记获得编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15.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追加奖励1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16.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7.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持续推进创新平台和创新体系建设

1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10万元。

1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10万元。

20.对新获得临汾市“市长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2016年-2017年获得临汾市“市长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后补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1.设立隰县“县长创新奖”,每两年申报一次。隰县“县长创新奖”奖项设立:科技创新特殊贡献奖一名,奖金20万元;科技创新一等奖一名,奖金10万元;科技创新二等奖三名,奖金5万元;科技创新三等奖五名,奖金3万元;科技创新优秀奖若干名,奖金1万元。

22.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3.对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4.对在我县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试点,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且运行情况良好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5.对在我县新建挂牌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市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七、注重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

对入围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的企业,入围国家级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入围省级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入围市级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26.加强对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和项目支持,对省级评价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乡(镇)”“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27.发挥临汾市“市长创新奖”、隰县“县长创新奖”在科技创新中导向性和引领性作用,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强关键技术攻关,营造全社会学科技、重科技、用科技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8.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文化氛围,激发企业家的创业创新精神,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良的社会文化环境。

29.创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以“科技活动周”、“知识产权宣传周”、“三下乡”等科技宣传活动为契机,宣传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弘扬创新精神,进一步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和良好风尚,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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