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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决策部署,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结合泸州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确保市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公共财政支出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数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较上年度增量部分最高给予10%后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定期组织开展研发投入统计专项培训;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投入会计制度,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将研发投入强度纳入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区县(园区)实施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或投入强度下降的区县(园区)进行约谈。

二、支持重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300万元建设补助,新获批的省、市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后补助支持;已建成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经综合认定后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其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泸集中建设科教基础设施用地、用能、资金等给予重点保障,打造“酒城科创新区”。实施技术攻关揭榜制,对揭榜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特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补助政策。

三、加大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支持力度

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建设补助;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新获批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后补助支持;已建成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经综合认定后给予2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已建成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综合认定后给予5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给予后补助支持;新获批的国家、省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获批国家、省级、市级科普基地,新组建的科学技术普及中心,新认定的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予后补助支持。

四、强化科技孵化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考核评价优秀的给予科技项目支持。对获得国家、省级(含成渝地区)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团队),给予后补助支持。完善科技创新券补助政策,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购买科技服务的费用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

五、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泸转化

支持企业自有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委托或合作开发成果转化项目、企业购买引进成果转化项目,对成功转化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我市技术合同吸纳和输出的单位,同一年度技术合同吸纳或输出技术交易额累计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关联单位交易额),按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的1%(吸纳)、5‰(输出)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技术转移机构服务促成技术交易的,按其备案后正式登记认定合同的技术交易额1‰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经省级以上机构新培训认定的技术经纪人,按每人最高1万元一次性补助送培单位。

六、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支持建设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泸州分中心,每年给予5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引进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物理空间、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进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的,经综合评估后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建立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中试平台,对新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50万元后补助支持。

七、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联合体

鼓励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在泸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入驻泸州的科研院所(机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科技项目支持。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新成立的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创新联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

八、完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机制

建立科技奖励制度。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其科研团队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省级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对我市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给予1∶1的配套奖励。支持在泸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改革。

九、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

对首次评价入库满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对新认定(含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首次“升规入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对新备案的国家、省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后补助支持。对符合国、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有关目录,被认定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并获得国、省认定证书的产品,给予后补助支持。

十、激发引才用才活力

对新入选的“天府峨眉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天府青城计划”创新团队,给予科技项目支持,团队所在区县(园区)和依托单位给予相应支持。优化科研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完善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动态调整机制,开设优秀青年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探索实行市属高校人员控制总量管理,市级人才专项事业编制数增加到100个。支持事业编制科研人员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参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期满后自主选择去留。允许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在工资总额范围内,以绩效贡献为依据,将薪酬向科研人员倾斜,兑现对国有企业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奖励。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市区(县)财政建立科技特派员经费补助机制,市财政每年给予每名科技特派员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建立创新创业优秀导师经费补助机制。

本政策自2021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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