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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区域协同创新发展

(一)加强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设立成果转化基地,培育发展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支持。鼓励珠海市创新主体联合港澳机构申报省科技厅国际科技合作专题及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经省科技厅立项,按1:0.5的比例予以资金补贴。鼓励港澳地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与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在我市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按照其仪器设备投入情况给予财政补贴,每个机构最高200万元。对于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以事后奖补的形式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支持离岸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研发中心、孵化载体等离岸创新中心,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

(三)支持和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大科技专项立项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我市企业与含港澳地区在内的全国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以事前立项的形式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二、促进创新创业加快产业发展

(五)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从创新综合实力、成长性、税收贡献和专利产品等方面进行量化测评,根据量化测评结果排序,对全市综合创新能力排名前50名、经济贡献排名前50名、成长性排名前50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资助。

(六)加强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培育引进。建立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对创新企业从制度供给、资本供给、人才供给、技术供给和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支持,帮助入库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措施》,对首次入库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200万元研发启动资金,由入库企业自主选题和自主实施。

(七)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与省内外及港澳高校、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开展合作,购买其优质科技资源和服务。对企业和创业者购买优质科技资源和服务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助,对省级科技创新券支持的项目给予协同支持,省市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实际交易金额的50%。

三、增强源头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八)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建立健全基础科学投入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强度。聚焦国家战略和我市优势产业发展,加快省实验室布局建设。争取更多的国家科技基础设施、省级基础科研平台落户珠海。加快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对外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项目信息资料,提供研发实验等技术服务。对市内在广东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的单位,按照经服务平台确认、低于市场价平均收费标准的服务收入,给予10%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聚焦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项目采用竞争性项目评审、研发启动金、技术悬赏奖等方式进行重点支持。竞争性项目评审扶持通过无偿补助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实《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珠科工信〔2018〕1148号),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重点在科技成果交汇与发布、转移转化载体建设、科技成果交易、科技成果产业化、转移转化服务优化等领域,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十一)配套奖励国家和省级科技奖获奖项目。对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给予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

(十二)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人口健康与保障、教育类、资源与环境、社会事业与社会安全、安全生产、科技拥军、农业农村以及软科学研究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项目。面向社会征集并通过第三方评审后予以立项资助。

四、构建多层次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十三)建设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支持我市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大型科技企业合作,引进建设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集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等功能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以及省、市、区资金联动的方式予以支持。

(十四)支持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对初次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科技创新公共平台按检测服务和研发分类评价择优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最高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奖励150万元。

(十五)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各区(功能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根据现有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建设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申报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

(十六)加快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含加速器),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的新增面积,众创空间、孵化器的运营评价等给予事后补助。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孵化器(含加速器),一次性奖励额度最高分别为150万元和200万元;对获得省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增孵化场地面积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运营良好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五、激发科技创新人才活力

(十七)推动院士工作站建设。促进我市产业创新主体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提升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省级和市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建站补贴。

(十八)实施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经评审,给予新引进市级创新创业团队最高1亿元资助;给予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最高200万元资助。各区(功能区)对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按不低于资助额度1︰0.5的比例予以配套。对经我市申报入选“珠江人才计划”团队项目,根据省资助额度,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六、强化科技金融支撑能力

(十九)加强科技和金融结合。设立珠海市科技信贷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采用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提供最高90%的风险补偿。对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创业投资失败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二十)优化科技创新创业投资。设立基金规模5亿元的珠海市科技创业天使风险投资基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高潜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掌握前沿技术或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外地引进企业投资金额最高2000万元/个,珠海本地企业投资金额最高1000万元/个。根据投资需要,基金还可通过参股拟设立或已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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