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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嘉兴市海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2年嘉兴市海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重大机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浙江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科领办〔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不低于1亿元综合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综合支持。

(二)促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争取上级财政经费支持,统筹用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成功创建省级、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建设期内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三)加快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四)推动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新建、改建或引入国内外知名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立孵化器的,根据建设规模、孵化产业定位、项目引入和专业服务团队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优先安排孵化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优化孵化载体高水平建设。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域外)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域外)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域外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考核优秀的支持力度上浮30%,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支持。在孵企业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每家2万元奖励。

(六)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在“淘科技”平台成交技术开发、转让项目的我市买方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20%-30%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以实际履行金额为依据,单个项目支持最高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支持最高50万元。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理人)和企业科技专员,按交易额的1.5%分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优秀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省级科技重点中介机构)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二、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发展

(七)引导企业加快研发平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海宁市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八)支持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全面落实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当年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给予研发费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人才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工作,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加大研发投入权重,将研发投入折算计入亩均税收,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分类时在原有基础上(除A类)提升一档,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当年拥有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加分。

(九)鼓励招引高新技术企业。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投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自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给予享受市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市外引进(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享受市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

(十)培育扶持科技孵化企业。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加速)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1:1配套奖励。域外孵化器引进的注册在海宁的在孵企业享受同等孵化政策。

(十一)提升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发展平台、孵化载体建立创投基金,发挥基金参股作用,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设立5000万元规模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用于科技支行为科技成长型企业开展信贷融资服务保障。支持科技金融系统服务平台为企业优化服务。各类科技型企业优先纳入政府政策性担保企业名录,可享受政策性担保支持。

三、有效促进科技创新活动提升

(十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经科技部门推荐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的企业,给予30%配套资金支持,其中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立项时拨付配套支持金额的50%,其余资金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拨付。实施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究开发经费15%给予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支持最高3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最高10万元;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减半。实施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市财政保障单位不予支持。

(十三)扩展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就特定技术项目、技术难题从外部获得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属新产品、新技术相关的检测、科技查新,科技创新券可抵用50%;其他相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创新券可抵用15%。

(十四)提高科学技术奖励额度。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6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和25万元奖励。

四、优化引育科技双创人才队伍

(十五)大力引育国内外高精尖领军人才。对我市申报入选省级以上引才计划的,按照国家、省奖励额度分别给予个人1:1配套奖励。

(十六)着力引进国外柔性人才。企业聘用经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海外工程师”,根据企业支付的薪酬总额,给予用人单位3年期总额分别不低于70万元、30万元薪资支持。引进外国智力项目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资金支持的,给予引智单位1:1配套资金支持。新列入省级、嘉兴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建站企业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十七)重点扶持顶尖、高端团队。入选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除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外,市财政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综合支持;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重大优秀团队项目,经“一事一议”可给予最高1亿元追加资金支持。入选嘉兴市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最高60万元资金支持;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的,按1:1同步配套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0年1月24日起施行,政策执行起算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扶持政策的导向作用,规范科技政策执行行为,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124号,以下简称:《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意见》第(二)条“(二)促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争取上级财政经费支持,统筹用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成功创建省级、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建设期内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获得不同级差的项目奖励,实行补差奖励。支持经费分二次核拨,被省、嘉兴市成功列入创建名单时分别按相应级次拨付50%,其余资金按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满经上级综合考核合格后给予拨付。

二、《意见》第(五)条“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支持。”,对获得不同级差的项目奖励,实行补差奖励。

三、《意见》第(七)条“(七)引导企业加快研发平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海宁市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不同级差的项目奖励,实行补差奖励。其中: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分二次核拨,认定时拨付50%,其余资金按责任期满经上级考核合格后给予拨付。2.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奖励分二次核拨,认定时拨付50%,其余资金按省级企业研究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经上级考核合格后给予拨付。3.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包括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分二次核拨,认定时拨付50%,其余资金按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经考核合格后给予拨付。

四、《意见》第(九)条“(九)鼓励招引高新技术企业。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投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自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给予享受市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该条政策通过我市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级相关部门联审的方式兑现,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若我市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此政策。

五、本补充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三角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20〕18号)中涉及到的科技政策也可享受,如有重叠,按就高原则享受。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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