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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潍坊高新区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潍坊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潍坊高新区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潍坊高新区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高新区实际,扶优做强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奋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产业发展

1. 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支持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对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其中,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按实际投资额最高1%给予奖励;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按实际投资额最高2%给予奖励;投资1亿元(含)—1.5亿元(不含)的,按实际投资额最高3%给予奖励;投资1.5亿元(含)—2亿元(不含)的,按实际投资额最高4%给予奖励;投资2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最高5%给予奖励。属于世界500强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最高5%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新上项目、上市挂牌公司投资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重点名录项目及投资强度超过500万元/亩的项目,在上述分档标准基础上再上浮20%给予奖励。

2. 支持企业实施高水平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对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实施“机器换人”、开展智能化改造、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3. 支持企业增厚拉长产业链。全面深化“2+3”重点产业“链长制”改革,支持动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优势产业和新材料、生物医药、磁技术等新兴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对新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项目,可享受现行专业园区优惠政策。

4. 支持企业“登榜单”。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奖励。

5.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净增产值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净增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净增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对总量前10位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限上批零行业年平均增速10—20个百分点(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高于20个百分点(不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上述获奖企业当年度产值、营业收入、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应高于全市、全区平均增幅。

6. 支持企业规模“上台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的,在纳新年度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若企业在纳新次年仍符合“规上”“限上”条件,且产值、营业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全市、全区平均增幅的,再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7. 支持高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获得上级部门认可的国内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项目、首版次高端软件项目(简称“三首”),给予企业支付的“三首”产品保险金扣除上级保险补偿额度后剩余部分50%的补偿,单个企业同一产品支持额度最高30万元。

8.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实施节能技改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00吨(含)—1000吨(不含)标准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年实现节能量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9. 支持企业家队伍建设。综合经济效益、财税贡献、社会贡献、发展速度、创新活力等因素,每年从全区各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中,分类评选表彰一批优秀企业家。

二、支持科技创新

10. 加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聚焦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布局,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支持开展理论研究、技术攻关、中间测试、产品实现、成果应用等全链条创新活动,经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11.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对纳入火炬统计、当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且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双五”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纳入研发统计范围,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投入5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2%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实现研发经费统计“清零”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12. 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

13. 支持引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继续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落户高新区且经认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14. 支持引育高成长科技企业。对纳入火炬统计、当年度首次认定或新引进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首年度30万元、次年度20万元分两年兑现,若次年度未继续通过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的,20万元不予兑现。新引进企业同为瞪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独角兽称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市级隐形冠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不同年度获批同一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同一年度获批多个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奖励。

15. 支持建设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建设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八平台”,对当年度获批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40万元奖励。对同一单位获批建设两个及以上创新平台称号的只奖励一次。

支持建设高层次人才支撑平台。支持建设人才“三站三基地”,对当年度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或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

支持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对当年度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享受该政策的企业须为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0%。

支持“招院引所”。对潍坊市以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注册建立(或共建)的研发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16. 支持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对当年度国家、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17. 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按照年度享受税收减免的技术交易额1.5%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按照就高原则仅补助一次,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合同双方应无相互投资、隶属、参股等关系及关联交易行为。

支持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按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政策给予补助。对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0万元补助;对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支持专利成果有效转化。对高新区企业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购买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的专利技术在我区实施转化运营,根据转移转化的专利数量、合同金额及产生的效益,综合评定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 支持融入国际创新网络。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知识产权发展

19.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积极应对专利纠纷维权,对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诉讼案件中获得胜诉的和对在重大涉外专利诉讼纠纷案件中获得胜诉的,对核实后的维权支出成本,按当年实际费用20%的标准予以资助,单件最高5万元。

20. 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对当年度获批市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50%给予补助。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质押贷款的,按照获得省、市补贴后的实际支付利息剩余部分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1.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当年度国家认定的新增高价值专利,每件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当年度认定数量低于政策执行期内高价值专利最高量的不予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成功注册马德里商标的企业,每件商标给予1万元奖励。

四、支持质量品牌提升

22. 支持实施品牌战略。对当年度新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并购知名国际品牌并经审核认定的,视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内影响力大小,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山东省高端品牌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3. 支持平台载体资质认定。对新确定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监测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4. 支持强化标准引领。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院校、科研机构,按照标准数量,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25. 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00万元补助。其中,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补助4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每家再补助6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每家再补助400万元;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科技项目,在本政策第1条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给予奖励,最高600万元。

对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500万元补助。其中,上市申请经审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后给予600万元补助,上市成功后再给予600万元补助,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科技项目,在本政策第1条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26. 支持企业重组。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并购重组等方式控股市外的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总额1000万元补助。并购重组时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由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因上市挂牌原因进行资产重组(资产、股权划转)及财务规范而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不含补缴以前年度欠税及滞纳金),由财政给予等额补助。上市挂牌后,以上市挂牌前一年为基数,每年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度增长超过20%部分,3年内给予50%补助。若某一年度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不到预定比例,不足部分在次年补助时予以扣减。

27. 支持企业挂牌转板。对成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给予每家不低于200万元补助,新三板企业通过转板实现上市的,在享受上市补助政策时应将以前年度享受的挂牌补助予以扣减。

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待挂牌且直接融资后,按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对拟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待挂牌且直接融资后,按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50万元。

28. 实施“育苗造林”工程。每年筛选5—10家企业,分梯队持续壮大上市后备企业库,并实行分层管理、梯次培育、动态调整,优先支持入库企业加快发展。

29. 实施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专项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上市后备企业的董事长、董秘、财务总监等管理层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

30. 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机制。对拟上市企业遇到的项目备案、环评、土地、房产、税收、劳动保障、能耗、消防验收等审批服务事项,以及需要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函件,相关部门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潍企通—企业上市直通车”有关工作要求限时办结,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要帮助企业找到解决路径和办法;涉及城市规划、项目审批、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税费缴纳、证照补办、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实情、事要解决”原则,“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解决。

31. 优化执法管理与服务。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对已启动上市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在遵循法律法规前提下探索试行“首违不罚”,首次警示、限期整改,原则上以帮助整改规范为常态,处罚为例外。如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提前通报高新区企业上市工作专班,并依企业申请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且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六、附则

32. 申报要求。本政策支持对象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潍坊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社会组织。对于总部设在潍坊高新区的集团性质企业,当年实现各类指标总额按潍坊高新区域内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单位、合并报表单位等合并统一核算,不重复奖励。

享受市、区“一事一议”政策中包含或所涉及内容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享受第13、14、15、16、18条政策,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研发投入强度超过5%的企业。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资金支持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从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

享受本政策的单位需承诺10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迁离潍坊高新区,否则须提前告知并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奖励补助资金。

在党风廉政建设、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审计监督、信用管理等方面发生严重负面问题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33. 绩效管理。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全力提高政策绩效。各主管部门作为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绩效监督并及时纠偏调整;财政部门牵头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及政策绩效开展审计监督,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

34. 其他事宜。本政策具体按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指南)要求申报兑现,区级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本政策。本政策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22年3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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