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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南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哈尔滨市南岗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哈尔滨南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哈尔滨市南岗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南岗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26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市相关要求,推动南岗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围绕促进重点产业集聚、升级、壮大,支撑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结合南岗区实际和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积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原则上不扶持房地产开发等限制性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主体和主营业务不外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或机构(个人奖励除外)。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不能兼得,按照就高不重复计算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资金方式扶持的涉税支出由获得资金企业、机构自行承担。

第四条〔企业落户扶持政策〕

1.新引进落地,对省、市、区产业发展有重大牵动性的大项目,在省、市支持前提下,本区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资金。引进投资体量大、科技含量高或撬动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项目,可由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研究确定特殊支持政策。

2.新注册、新迁入企业,符合南岗区产业发展方向,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给予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含对企业人才扶持政策资金)。

3.在南岗区新设立区域总部的内资企业(原则上仅限大型央企、中国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等企业投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经审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扶持资金。

4.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企业投入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对企业给予扶持资金。

5.服务于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项目,为本区产业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商会、协会等机构,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活动补贴经费。

第五条〔企业运行扶持政策〕

6.需要购地建厂的重点产业项目,企业可在南岗高科技产业园区申请定向建设厂房扶持,定向建设的厂房企业自使用起三年内可以按照评估后的价格进行回购,三年期满企业不回购的,可以按评估后的市场价租赁使用。入驻南岗高科技产业园区的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房租的,按照实缴房租连续3年给予扶持资金。

7.统计新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连续3年按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的30%、30%、40%比例给予扶持资金。

8.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生产型、服务型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商贸型企业,按照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20%给予扶持资金。

第六条〔科技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9.择优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研发投入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扶持资金。对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10.对高校院所专家人才、教师团队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或企业购买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择优给予10万元-20万元扶持资金;对科技人员、大学生领办创办科技企业满一年以上,按企业规模、科技含量、发展潜力等,择优给予5万元-10万元扶持资金。

11.对符合标准的新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50万元扶持资金;对已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两年进行一次服务绩效评价,对评定为良好和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社会力量改(扩)建存量房产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实际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经审定,按其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12.对出孵后留在南岗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扩大生产规模的高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度100%的扶持资金(含对企业人才扶持政策资金)。

第七条〔总部楼宇经济扶持政策〕

13.鼓励企业在南岗区设立运营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按照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连续3年扶持资金,对已有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每年按照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增部分的30%给予扶持资金。

14.鼓励楼宇运营单位招商引资,对新引进外埠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50%的比例给予连续3年扶持资金,对楼宇运营单位按照10%的比例给予连续3年资金奖励。

第八条〔金融扶持政策〕

15.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新增贷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贷款期限半年以上,且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增贷款额度,依照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扶持资金。

16.对高科技产业项目进行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的机构,按照其投资额度的2%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投资不重复计算),单个项目扶持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投资机构每年扶持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对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实际管理基金规模达到l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经审定分别给予30万、100万、20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九条〔人才扶持政策〕

18.对符合本区产业定位的重大项目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在办理落户手续、职称评定、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

19.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其年度实领工资额2%-5%的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

20.对携带项目来南岗区进行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除市级资助外,根据项目情况,给予5万元-50万元的扶持资金。

21.为引进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经评定为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员的,在子女就学时可申请优先统筹安排。

第十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区财政部门收回全部扶持资金。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对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收回,并取消企业三年申报扶持资金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直相关部门制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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