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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潼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重庆市潼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潼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潼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潼南委发〔2021〕10号)和《潼南区财政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潼南府办发〔2021〕4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利用区财政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企业的基本条件为注册在潼南,税收缴纳在潼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分为入库奖励和认定奖励,奖励标准为:新申报认定30万元/家、复审10万元/家。

(一)入库奖励。区科技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和企业自主申报入库,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提交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取得入库资格后,给予5万元/家的奖励。 

(二)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并按时完成年报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当年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给予1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并按时完成年报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于认定当年的下一年度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通知。区科技局每年发布一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要求等内容。

(二)申报。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提交申报资料。

(三)评审。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入库对象。

(四)公示。区科技局将审定的拟入库对象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拨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局拨付奖励资金。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提交申报材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认定文件拨付认定奖励。

第七条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及申报认定中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追缴收回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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