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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南通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革开放再出发,全省排名进前五”的总体要求,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点企业,促进全区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发展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存量规模工业企业自2021年起备案实施的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鼓励方向,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技改设备投资,以当年实际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为准)达到300万元以上(不含税)、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奖励。其中,对上年度亩均税收10-20万元/亩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奖励,对上年度亩均税收2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奖励。单个项目区级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上述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化工、印染、水泥及能源类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不含二手设备、自制设备、落后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模具等易消耗品;安装费用、单台价值低于5万元(以入账增值税发票额为准)的设备均不予补助。

(二)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1、对当年度新增应税销售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5万元。

2、对单个工业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80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25万元、10万元。

3、对生产性及新兴服务业企业应税销售增幅、实缴税金增幅均达到10%的,应税销售每净增1亿元,奖励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当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5、发挥商贸集聚平台孵化带动作用,平台年销售额每净增10亿元,奖励平台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快企业新进规模

1、当年达到新进规模工业企业标准,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入库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2、当年达到新进规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标准,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入库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以上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类“(二)、(三)”条政策奖励资金为税后,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引导企业争先创优

1、对当年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车间、市级重大装备首台(套)、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当年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新增工业企业、市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互联网+制造业融合创新试点示范企业和省级三星上云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对当年获评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当年获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互联网平台经济示范企业、两业融合试点企业(集聚区)、养老服务创新示范企业荣誉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当年获评省级认定的服务贸易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

(一)鼓励企业上市股改

1、在推动股改上市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以及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可按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在税法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最大期限递延。

2、入轨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在收购、兼并、转让的资产与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前提下,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股权变更、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购重组行为,由于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不动产转移登记、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形成的南通开发区财政贡献全额奖补给企业,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和管理提升等方面。

3、入轨企业以上市为目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对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评估)调整增加利润而形成的南通开发区财政贡献全额奖补给企业,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和管理提升等。

4、入轨企业在上市或挂牌推进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企业内部股权重组而形成的南通开发区财政贡献(包含上市主体在开发区,因上市推进发生的母公司股权重组而形成的南通开发区财政贡献)全额奖补给企业。

(二)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1、上市入轨备案企业自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年度起三年内,以申报前一年的企业利润总额形成的南通开发区财政贡献为基数,其因正常业务而新增部分全额奖补给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一次。

2、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发行后,在市级奖励300万元基础上,区级再奖励300万元(入轨及股改奖励100万元、报审奖励100万元、过会并发行奖励100万元);按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时序,对前三名企业另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区项目建设的,在市级奖励300万元基础上,区级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对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以及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我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承诺注册地三年不变的,在市级奖励300万元基础上,区级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对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公开发行并首次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在市级奖励250万元基础上,区级再奖励250万元(入轨奖励50万元、报审奖励100万元、过会并发行奖励100万元)。

6、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奖励5万元。挂牌后,年度累计直接融资超5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享受一次。

7、区内企业区外控股公司等关联公司,通过资产重组,以区内企业作为上市挂牌主体的,在享受本文件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300万元专项奖补。

(三)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做大做强

上市企业实施再融资(含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等),按其在我区实际投资额的1%的标准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可申报一次。

三、鼓励人才科技创新

(一)支持重大科研技术攻关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含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按国家、省资助企业到账资金(包括无偿资助、后补助等方式)的100%、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

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从南通市外迁入且完成“整体迁移”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2、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并联合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获科技主管部门批复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鼓励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区内新建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投资规模并经专家评审,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可给予一定建设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平台实际投资额(不含各级财政经费)的三分之一。对完成新建处于业务培育期的平台,可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运行补助,单个平台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建成超过三年、持续投入较大且对区产业发展作用显著的平台,可按其年度服务区内企业收入的20%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发展奖励,单个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不同类型不重复资助。对获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

(四)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资助。同一载体获多级认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对上述载体招引培育的项目,自注册起五年内被认定为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5万元/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奖励。

(五)支持重大科学技术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奖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作为其他完成单位获奖的,按上述标准的20%给予奖励。

(六)支持政产学研合作

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国家大学科技园,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或购买的科技成果,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区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1、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研发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鼓励科技服务业项目建设。对企业社保人数新达到300人且经市级认定的新兴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企业社保人数新达到500人且经市级认定的新建或整合提升的新兴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80万元奖励。

(八)支持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对经市科技局确定的海外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认定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助。对引进外国人才并首次在南通取得A类、B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分别按照10000元/人、5000元/人给予奖励。

(九)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海内外顶尖人才来区创办领办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5000万元创业资助。高层次创业人才和团队来区创办领办企业,经评审给予100-500万元创业资助。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来区实施科技创新,经评审给予30-300万元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资助。鼓励企业聘请院士及国家级顶尖人才等合作开展重大项目,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企业薪酬补贴,三年内单个人才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薪酬补贴。

(十)助力人才企业发展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资助的创业人才企业,3年内免费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生产办公用房或给予租金补贴,三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才计划资助的创业人才企业,5年内最近1个会计年度应税销售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同步增长40%以上,给予企业50-100万元一次性成长激励奖励,用于企业研发,并授予企业创办人“星湖领军人才”荣誉称号给予表彰。

(十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拓宽引才网络,鼓励社会引才。聘请引才顾问、设立海内外引才工作站,给予2-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最高给予60万元招才引智绩效奖励。鼓励引才机构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对从我区申报并进入国家级人才计划评审环节的,给予人才1-3万元奖励,给予中介机构2万元推荐奖励;成功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给予引才机构最高20万元奖励。对企业全职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3年内根据实际在区工作时间,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给予3000元/月生活津贴;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的,给予1000元/月生活津贴。

(十二)支持科技管理人员工作

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管理,在各项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5000元(二名),二等奖3000元(五名),三等奖2000元(八名)。奖励人选由区人才科技局与区财政局会商后,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

四、其他事项

1、凡符合上级相关扶持政策而不积极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区级政策奖励(补贴)。本文件中第一部分“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政策意见,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及以上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补贴)。

2、申报企业当年未实施5万元以上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按年度应资助科技奖励资金的50%兑现。企业在上市推进过程中享受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奖励,历年累计不得超过2000万元。除本文件中第三部分“鼓励人才科技创新”政策意见,其余政策意见中的奖励均以企业当年对南通开发区财政贡献额为上限;企业当年对南通开发区财政贡献额低于政府奖励(补贴)金额时,按当年对南通开发区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补贴)。

3、凡当年发生亡人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企业,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4、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须无条件于限期内全额退回扶持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政策意见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区经济发展局、人才科技局和财政局承担。文件自2021年开始实施,试行一年。原《2020年度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激励办法》(通开发管办〔2020〕21号)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通开发管〔2016〕143号)文件同时废止。原《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通开发党〔2018〕7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开发管〔2020〕77号)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意见内新条款执行,并参照本政策修订出台相应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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