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鲁 政字〔2020〕221 号)、青岛市《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 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字〔2021〕 21 号)文件精神,切实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实体经济全面振兴,促进“四新”经济垂直崛起,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规模扩张。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00 亿元、50 亿元、 3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 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 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发 展改革局)
2.培育壮大批发业。对纳统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每 增长 1 亿元奖励 5 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升规纳统。对首次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规 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责任 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 化和旅游局)
4.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亿元以上且 营收增长高于全市平均增速 10 个百分点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 业,择优评选 10 家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收增 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 10 个百分点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择优评选 5 家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 改革局)
5.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 信息化局)
6.支持企业围绕产品细分市场进一步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 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7.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选青岛民营企业 100 强 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 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 业信息化局)
8.支持涉海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涉海纳统企业, 年营收增速超 100%、50%、30%,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下涉海纳统企业,年营 收增速超 200%、100%、50%,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 元、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9.推广青岛制造品牌。对首次入选新一代“青岛金花”培育企 业名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成功获评后,一次性给 予 5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10.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 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青岛市市长 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 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 励,对获得质量奖个人奖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责任单 位:市市场监管局)
11.鼓励争创高端品牌。对首次获得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 业、山东省高端品牌示范企业、“好品山东”称号的企业,分别一 次性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 监管局)
12.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监 测标准,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的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 通过运行监测(2 年一次),保持龙头企业称号的已有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3.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对获评国家、省、青岛市有关部门 或协会评选的优秀企业家、最具成长性企业家、最具影响力行业人物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并优 先推荐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二、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4.推动创新载体提质增效。对新认定的山东省、青岛市级小 企业产业园、创业创新基地、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孵化器、 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 青岛市瞪羚独角兽企业加速器,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责任 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15.鼓励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级技术创新示 范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青岛市级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1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新获得青岛市技术改造综合奖补, 且申报年度或发票年度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我市规模以上技术改造 投资统计的企业,按照青岛市奖励标准的最高 50%给予奖励。(责 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17.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对新认定的山东省级、青岛 市级工业互联网园区、数字经济园区的运营机构,分别给予一次 性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级智能工厂、数 字化车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青岛市 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 生产线,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18.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 500 万元及以上 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最高 5%给予奖 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19.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我市技术合同服务机构登记并认 定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登记企业奖励, 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60 万元。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青岛市认定 的技术合同服务机构,年度为我市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 5 亿元及 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补助,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额再按照登 记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0.2‰给予补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提升创新创业活力。对获得山东省、青岛市区域创新大赛 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1.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前 两位项目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前两位项目完成单位, 分别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获得青岛市 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前两位项目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 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 信息化局)
22.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推广应用。对在我市注册、纳税, 并依托 handle 全球根节点(青岛)和星火·链网骨干节点(胶州) 使用标识解析服务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最多不超过 50% 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 5 万元,财政支持上限全年 最多 100 万。(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3.树立先进制造业行业典范。对获得工信部“绽放杯”5G 应 用征集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 2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 目”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 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4.鼓励企业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对获得山东省省长杯、青岛 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单项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 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5.支持涉海科技成果转化及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获评 省级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我市首次获得“优秀”考核等次的省级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 心,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26.鼓励企业创新推广首台(套)产品。对通过山东省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的企业,按照青岛市奖励标 准的最高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推广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支持购买首台(套)保险,对保费按最 高 80%的比例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补贴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或新引进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 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8.深化“标准化+”战略。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团体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青岛市地方标准制(修)订 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以上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按 相应主持制(修)订奖励标准的 50%执行。对承担国家、省、青 岛市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 5A、4A 级证书 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 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 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9.加强标准专业技术支撑。对承担国际、全国、山东省标准 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际、全国分技术委员会(SC) 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 分别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 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0.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对年度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含国防专利),按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 50%予以 一次性资助。对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最高给予3万元资助, 对同一发明创造获得多个国家专利授权的,最多按 3 个进行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1.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运用。对以国家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 标注册成功的,每件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 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 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或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纠纷案件 终审胜诉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2 万元资助,同一知识产权的胜诉 案件不重复资助。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 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培育壮大新经济新动能
33.培育新经济企业。对新纳入青岛市新经济潜力企业库的企 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34.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对亿元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 业纳统企业,年营收增速超 100%、50%、30%,分别给予 30 万 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亿元以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纳统企业,年营收增速超 200%、100%、50%,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 息化局)
35.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对企业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 集成等年度内完成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 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 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 省工信厅认定的“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等称号的企 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 局)
36.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的已入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数据管理能力(DCMM)贯标认证的企业,给 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37.支持商务服务业企业发展。对首次纳入青岛市技术先进型 商务服务业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38.加快培育服务型制造企业。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级服务型制 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 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39.鼓励服务业集聚、创新,深化两业融合。对获评山东省、 青岛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的,给予企业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青岛市级(含)以上服务业创新中心的, 给予企业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青岛市级(含)以上先进制 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区域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择优认定 5 家胶州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 展示范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 局)
40.支持发展现代金融产业。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持有国家金 融监管部门颁发业务牌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中介服务机 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1.支持服务贸易园区建设。对自建和利用闲置楼宇改造为服 务贸易大厦和产业园区,建筑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企业聚集 20 家以上,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 20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 次性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2.打造高品质步行街区。对获评青岛市级(含)以上商业步 行街区试点的,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43.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在我市开设青岛市级首店的知名国 际国内品牌服务业(零售、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 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44.鼓励开展跨境电商培训。新落户我市的专业培训机构,通 过培训完成年孵化本地企业 30 家以上,单个企业年度跨境电商销 售额不低于 1 万美元,年累计销售额 2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 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5.培育“领航型”骨干文化和旅游企业。对年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的文化产业园区、书店、网吧、影剧院、演艺团体、文化娱 乐单位、旅行社、住宿企业、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 营业额每增加 200 万元,额外给予 1 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 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46.支持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对新评定的 3A 级旅游景区,一 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47.培育文化和旅游发展新业态。鼓励发展研学旅游、工业旅 游、康养旅游、房车旅游等文化旅游新业态及产业融合项目,对 新投资超过 500 万元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48.繁荣发展夜经济。支持酒吧一条街建设,根据音乐酒吧的营业面积、乐队演出规模、营业收入等因素,按照每年每家 10 万元、5 万元的标准分别对一、二类音乐酒吧实施奖补。每年奖 补的一类音乐酒吧总数不超过 2 个,二类音乐酒吧总数不超过 3 个。(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9.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 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不良贷款。各银行机构产生不良之日起 一年内处置的,按其处置额的 2%予以奖励,否则按其实际核销 额的 1‰给予奖励,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设立 1 亿 元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完成处置 (不良资产出表)后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金按银行贷款本金实 际损失额的 30%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0.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奖励,累计最高 1500 万元。迁入的上市企业,给 予 1500 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含迁入)给予 180 万元奖 励。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依据募集资金和投资我市额度,给予 每年每家企业最高 200 万元奖励。协助引进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 业的机构,分阶段给予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
51.促进金融机构聚集。对新落户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注 册资本高于 1 亿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 3%给予落户补助,最高 补助 1.5 亿元。对新落户的地方金融组织、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 注册资本高于 1 亿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 2%予以补助,最高补 助 5000 万元。对新落户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 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落户的城 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 分公司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 管局)
五、附则
1.根据每年度公布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 类激励,对 A 类和 B 类企业获得的专项资金按 100%拨付(对未 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参照执行),C 类企业按 80%拨付, D 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不享受本政策。
2.同一事项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 为准。同一企业因同一事项符合本文件多项条款的,按照“就高不 重复”原则执行。
3.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在本文件印发之后,明确相 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4.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被奖补方承担。
5.本文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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