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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象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象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创新引领,全面构建科技创新体系,营造创新创业优良生态,全力打造高水平创新型县,为“聚力一二五,奋力上台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滨海城市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

(一)加快科技企业提质增量。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继续实施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

(二)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企业在科技资源比较集中的城市新开展异地孵化和建立异地研发中心等“科创飞地”,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每月最高4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助,补助面积最高500平方米,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研发总投入的40%,补助年限为3年,特殊领域可延长至5年。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经县统计局核定上报的研发经费比上年度增长10%及以上、占营业收入比重4%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必须连续两年增长),按照科技局、统计局核定上报的有效研发经费实际增额给予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施无研发经费规上企业清零行动,加强规上企业研发经费归集的培训指导,对实现清零企业30家及以上、统计上报研发经费3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

(四)开展重点产业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重点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所联合攻坚,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对列入国家、宁波市重大(重点)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五)支持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资金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经绩效考核评定,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研发机构,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在企业共建研发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

(六)推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与实践点建设。对来象山设立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的高校院所,每年给予不少于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给予补助。鼓励高校院所研究生团队与我县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企业实践点,经认定后给予在读研究生(含优秀本科生)团队到企业进行产学研实践的,按一定标准(优秀本科生每人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企业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对考评合格的实践点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奖励,并给予优秀实践点团队导师和学生一定奖励,期限3年。

(七)鼓励申报获取科技奖项。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省(部)、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对获奖项目按获奖完成单位的排名分别给予获奖金额的50%、30%、10%奖励,其中排名前两位的按50%奖励,第三至第五位的按30%奖励,第六位及以后的按10%奖励,县级奖金75%以上分配给相关科技人员。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宁波市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八)提升“双创”平台孵化能力。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的奖励。

(九)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非政府主导建设,并列入市级及以上综合体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十)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120万元的技术市场发展资金,用于科技大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运营机构运营经费及考核奖励等,年度考核优秀并促成技术交易合作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运营机构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鼓励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含军民融合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经认定后根据实际交易金额给予受让方最高30%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推进科技创新券在县域范围内通用通兑。

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十一)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设立科技金融风险池,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内的免抵押免担保的科技贷款;开展“科银保”信贷服务及科技信贷担保服务,科技型企业可获得最高500万元内的科技贷款和最高300万元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服务,按银行贷款额度的2%给予补助。

(十二)拓宽创业投融资对接渠道。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以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为主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管理企业),设立基金总规模为1.2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专项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单个项目投资额最高500万元。

(十三)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创业创新。对在象山创业创新的青年科技人才,经认定后给予天使投资、科技信贷等支持。支持企业在县内进行场外孵化或加速,对经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长3年,最大不超过3000平米的房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不足10元/平方米的按实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四)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培育企业逐步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人员从毕业三年内全日制工科类大学生中招录,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补助,期限三年。对象山科技服务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中做出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五)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通过PCT途径申请和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分别给予0.5万元的申请补助和1.5万元的授权奖励,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8万元;对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的,每件资助1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0.6万元;同一年度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年度个人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在有效期内的国内发明专利,第1-6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对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优势(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为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十六)强化政策导向。引导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将企业是否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R&D费用支出)作为必要条件,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外,县级财政资金对企业的支持不得高于企业研发投入的40%。本政策财政扶持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县财政局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扶持兑现相挂钩。

(十七)强化科技创新组织保障。成立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县“双创”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和研究推进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协调各责任单位积极推进。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商讨落实政策兑现等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

(十八)切实抓好科技队伍建设。配优配强科技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园区要落实专职科技工作人员,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工作队伍;加强科技中介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培育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房租补贴。

(十九)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于违背科研诚信单位或个人,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

五、附则

(二十)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7号)同时废止。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日期间的政策,按本意见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涉及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由县科技局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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