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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黄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黄山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黄山市黄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黄山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黄山区,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第三条 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和在本区的科研机构等。

第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

第五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5%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费用再给予1%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第六条 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

支持我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科技研发,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对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和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的,按省支持额度1:1比例先行配套。

第七条 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万元,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5%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晋级全国行业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晋级全省行业赛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用于奖励参赛企业(团队),按照同一项目就高原则兑现奖励。

第八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区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用于促进技术转移。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或省民营科技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新增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考核体系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通过复核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第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25 万元、10 万元、5万元奖励。

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5-5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库(圃)的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7.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科技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平台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等支出。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活动。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和由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晋升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建站资助,新设立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建站资助经费在新设站单位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后拨付。

第十三条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    

对租用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杭州市大型科学试验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平台的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  。

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显著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大院大所标准参照《安徽省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执行。

第十五条 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

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引进境外人才项目的单位,按国家、省级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聘用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专家年薪的5%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区科技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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