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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宁海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宁波市宁海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365”产业集群发展(“3”是指文体办公、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及模具3大五百亿级产业,“6”是指节能环保、关键器件、智能家电、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6大百亿级产业。“5”是指聚焦软件和信息服务、智能制造服务、智能物流、“5G+”产业、通用航空等5个领域为重点的新兴产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数字经济

第一条  支持数字产业化

1.鼓励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新成立的软件企业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纳入统计核算的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的房租给予配套补助。

2.支持数字技术产业化。对企业应用数字技术开展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其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1.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工程。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列入县级计划的智能制造项目,按其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应用。对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按其软件及设备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推广。对服务于本地制造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进行认定和考核,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鼓励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字化能力建设,对数字化建设软性投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企业培育

第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增资扩产改造

1.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内生型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其中设备及软件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亩奖励;对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用地基准价可以下降一定幅度。

2.对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产后两年内年产值新增1亿元且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的,项目投产后,以企业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新增10%以上的部分,按地方综合贡献的80%,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奖励。

3.鼓励我县总部型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引进县外项目达到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  开展企业梯队培育

1.实施“215”企业培育工程(“2”是指2家500亿以上级企业,“1”是指10家50亿以上级企业,“5”是指50家5亿以上级企业),每年以企业规模、发展速度等指标作为培育工程入围门槛,综合施策分类培育,形成500亿级、50亿级、5亿级三大培育梯队,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2.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第五条  实施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培育计划。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15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同比增长12%、10%和8%以上的部分,分别给予40%、50%和60%的奖励。

第三章转型升级

第六条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的提质增效、设备更新改造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其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总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获评市级以上首台套产品的,奖励10万元。

2.推进绿色制造。对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年腾出用能量,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对按规定完成锅炉淘汰改造的企业,给予10万元每蒸吨的奖励;对节能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年综合节能量达到要求的改造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对开展清洁生产、水(电)平衡、能效评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获得县级以上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对其他绿色制造和“低散乱”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支持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引导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提升全县产业发展水平。

第四章科技创新

第八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认定为县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网上初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已认定为县级科技型企业的不再给予奖励。对首次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市、县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研究院建设,对新认定为省、市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给予300万元奖励。积极探索设立研发飞地,鼓励企业建立异地研发机构、海外孵化器。

3.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和创客利用公共服务平台、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产学研合作、购买科技服务等方式开展协同创新。设立科技创新券,按创新主体实际支付的30%给予奖励,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创客购买科技服务奖励不超过5万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县内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前三年每年给予20万元的运行经费奖励,引进落地产业化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继续实施科技奖励政策,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

4.支持各类高水平创新载体发展。积极扶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鼓励各类主体建立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对认定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县级、市级创客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奖励。

第五章要素保障

第九条  引进企业高端人才团队

1.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对申报入选我县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创业团队,按A类、B类、C类三个层次,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创业经费资助;对申报入选宁波“3315计划”及资本引才项目的创业团队,给予1︰1.2的创业经费配套,最高2000万元。对申报入选宁波“泛3315计划”的创业人才和团队,个人按每人30万元给予资助,团队按市补助标准减半给予资助。

2.提供创业场所租金补助。对入选的人才创业团队,其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实施房租补助。企业注册落地后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补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每年最高25万元)。

3.激励企业快速发展。人才创办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根据销售、贡献等指标,五年内发展成长较快、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经认定后再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资助经费。

4.支持引进高端创新人才。对申报入选我县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创新人才,按支付给人才年薪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期三年。对申报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创新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人才经费资助;同时分别按其年薪的50%、40%、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补助期三年。

对申报入选我县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创新团队,按A类、B类、C类、D类四个层次,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对申报入选宁波“3315计划”的创新团队,给予1︰1.2的研发经费配套,最高2000万元。对申报入选宁波“泛3315计划”的创新人才和团队,个人按每人30万元给予资助,团队按市补助标准减半给予资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1.对境内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2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自第一次股改基准日起,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根据其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在企业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相应的贡献人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股改成功后,奖励30万元;上市辅导备案后,奖励200 万元(扣除股改奖励的30万元);IPO申报材料受理后,奖励 400 万元;首发股票成功的,奖励200万元。

2.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首发股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对我县企业通过县外买壳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本县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县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本县且5年内不迁移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5.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进入精选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6.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7.对在宁海县设立的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缴纳税收的个人股东,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畅通融资支持

1.支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每年给予县担保中心不低于500万元的担保风险补偿金。鼓励保险机构拓展城乡小额保证保险业务,对年度平均保险费率不超过2%的,按承保金额的0.5%内给予奖励;当年承保金额有较大增幅的,再给予一定奖励。

2.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设立总规模为2亿元的科技金融贷款额度,对合作保险(担保)机构保险费率不超过1.5%的,按承保金额的1%内给予奖励。

3.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财产保险。对开展政策性小微企业财产保险项目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4.运用平台公司设立母基金参股的杠杆作用,加快引导资金的流转速度,扶持我县拟上市企业、智能装备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初创企业。

第十二条  加强企业用地保障

1.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和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工业用地分割转让。

2.对以资产收购形式并购重组涉及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准入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3.对不动产权证资料不全的被兼并重组企业、拟上市培育企业,符合产业导向目录、项目建设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且无权属纠纷的,准予按有关规定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申领不动产权证。

4.鼓励工业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鼓励通过司法处置、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对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按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的50%奖励给受让方。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5.在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确需在工业用地内设置管理、后勤服务等附属设施的,其附属设施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且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0%;在工业园区外的工业项目,其附属设施用房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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