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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湛江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湛江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湛江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意见》(粤发〔2021〕4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服务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海南创新合作

(一)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支持粤港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设立成果转化基地,培育发展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粤港澳科技创新联合行动,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机构。支持港澳人才入驻我市的创新创业基地,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湛工作的港澳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强化与广州、深圳在海洋经济、资本市场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合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二)促进与海南科技创新的联动发展。

积极对接参与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海南国际技术转移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支持与海南在石化、海洋交通运输、海洋生物制药、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和海工装备制造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合作。加强与海南儋州、陵水、三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开展合作,与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共建共享科技产业平台。探索与海南在徐闻共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参与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南繁硅谷”、国家耐盐碱水稻技术创新中心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全力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三)推进高新区建设。

加快推动湛江国家高新区争先进位,对标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优化园区产业布局,建设现代化的产业体系。加快廉江省级高新区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努力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创建高新区,推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高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湛江湾实验室建设。

争取纳入全国性海洋领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提高智能海洋装备、海洋绿色能源和海洋生物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实验室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支持其建立院士工作站(室),引进院士团队。支持实验室与高校联合共建博士点、硕士点,培养高端创新人才。为实验室开设绿色审批通道,优先为实验室基础建设提供规划、立项、用地用海、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和指标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湛江湾实验室)

(五)促进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60万元。对由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同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行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六)培育技术创新平台。

大力培育和建设以产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的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对获批建设或引进的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围绕湛江优势产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方式,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对新组建的省、市技术创新联盟,分别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建设、新增孵化面积、营运、绩效等方面给予补助,对在孵企业实行租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构筑创新人才高地

(八)优化引才育才优惠政策。

推行“一站受理、全程代理、一站办结”工作机制,引进培育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落户湛江的高端人才提供综合性服务。优先解决高层次人才出入境、配偶安置、子女教育、落户、住房、医疗、金融服务等问题,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人才来湛创新创业。完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建立灵活的人才评价机制。鼓励个人和在校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

(九)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发挥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导向作用,设立粤湛联合基金,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团队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机构人才联合组建团队开展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转化,对申报创新团队引育“领航计划”项目并获认定的科研团队,按照“领航计划”实施办法执行,对入选省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按照省补助额度的25%进行配套。(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

四、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

(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增量提质。

对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条件,未获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按规模以下最高50万元/家、规模以上最高3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服务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每通过认定一家给予服务机构5万元补助。重点扶持创新标杆企业,重点遴选具有核心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好的科技企业评定为创新标杆企业,市财政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实施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持续推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地。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对上年度研发费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可按最高3%的比例申请研发费补助。对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并成功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根据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评价入库当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减免的所得税额按30%给予奖补,每个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其评价入库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且不超过10万元。企业单年度获得研发费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我市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经认定登记在湛江落地转化的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 单一技术合同交易额50万元以上,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技术转移输入方)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驻湛高校、科研院所)

(十三)建立我市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培育库。

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要求,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优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省科技奖项目培育库,对其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或向省科技厅推荐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在社会力量按相关规定设立的科技奖中获得一等奖的项目,优先纳入省科技奖培育项目库。入库项目分一、二档,提名省一等奖的项目按一档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提名省二等奖的项目按二档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所获奖金以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奖项目,按所获奖金以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四)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对省市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二级登记点,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年度登记的技术交易额0.5‰给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补助;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且上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运营补助,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的科技服务机构,每一项给予1千元补助。每个单位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发展完善普惠性科技金融

(十五)鼓励金融资本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产业化。

鼓励银行、创投机构向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入驻科技企业提供贷款及投资,对单笔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持股两年以上的创投机构,按该笔投资额的3%最高10万元对创投机构进行补助,单个创投机构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迁入我市1年以上的,参照上述条件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十六)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发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用,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贷款金额1%最高10万元的科技信贷补助。实施科技担保补助,给予被担保科技企业每家每年不超过担保费金额30%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购买科技保险的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购买科技保险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对银行科技信贷业务发生的损失,按50%比例、单个企业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进行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全面优化创新的生态环境

(十七)深化科技领域改革。

采取定向组织、征集招标、揭榜挂帅、平行立项赛马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探索面向全国开放申报。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工作。支持我市大型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联合设立并购基金,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对项目评估、检查、审计等活动的次数。项目承担单位要减少繁文缛节,便于科研人员按照规定报销科研经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审计局)

(十八)加强科研用地保障。

省分配的占用征收农、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该类项目同期使用农地、林地申请优先受理审核。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十九)推进科研诚信与伦理建设。

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科研诚信档案,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科技社团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等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加强科研伦理建设,对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单位,应设立伦理委员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健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鼓励各责任单位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以更好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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