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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太原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太原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太原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市场主体倍增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速培育发展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将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拥有发明专利1项或其他知识产权4项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4%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培育库重点培育,对入库两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市级奖励20万元,县(市、区)、开发区奖励10万元。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认定1个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其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度研发费用连续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总量和增量的10%给予奖励,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连续两次认定的最高奖励20万元,连续三次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万元。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使用创新券降低成本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向山西省中部城市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创新平台基地,全国范围的国家级科研院所,以及纳入省校合作范围的高等院校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市级科技创新券对每家企业每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5万元(含)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助;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端创新平台

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建设并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山西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并在太原市域内成功转化应用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技术合同交易额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并在3年内形成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应用推广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经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审后,由市财政局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时,可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进行定向采购,带动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品迭代升级。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营收增长

对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且上年度为近三个年度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入并发展

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建链、补链、延链、强链,集聚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化发展。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100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的“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

本措施所涉及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各项奖补资金,同一内容与我市现行其他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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