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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政策

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政策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工作,壮大高企集群,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高企入库奖励

纳入青岛市高企培育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有成长性的入库企业,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

二、新认定高企奖励

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重新认定高企奖励

对再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迁入高企奖励

对由青岛市外新迁入区的高企,经青岛市高企认定管理机构确认高企资格继续有效后,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五、上市培育库入库高企奖励

对进入青岛市上市培育库的高企,按其享受市级入库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青岛自贸片区(52平方公里)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适用对象享受本政策奖励后,三年内如注册地迁出青岛自贸片区,将追回已发放奖励。

(二)本政策奖励资金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兑现,于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资金;市级奖励配套资金于市级资金拨付后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对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本政策执行。

(四)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即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青岛自贸片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政策由青岛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大数据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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