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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共青城高新区科技创新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支持九江共青城高新区科技创新园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九江市共青城高新区科技创新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支持九江共青城高新区科技创新园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支持九江共青城高新区科技创新园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九江共青城高新区一平方公里科技园建设,打造以高新区科技创新园为核心的科技创新平台,现制定如下支持政策(简称科创15条)。

第一条凡入园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场地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三年全免,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套员工宿舍。

第二条项目自投产后申报纳税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按 100%给予扶持。

第三条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连续10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四条对企业新引进国家级人才,分3年给予最高1560万元的项目资金(含配套)支持和最高360万元的安家费;柔性引进国家级人才,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贴1万元和住房补贴3000元;对新入选省“双千计划”人才,给予最高420万元项目资金(含配套)支持;对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3年内每人每月给予3000元、1500元、1000元生活补助,属共青城高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大专生,3年内每人每月给予500元、300元生活补助。

第五条为共青城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共青城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重大科研突破、重要科技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培育等领域贡献突出的人才,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招才引智成效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支持校地、校企、校校联合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深度合作、共建共享取得实效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高校教师在科创园创新创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高校教师以兼职挂职、技术指导等方式扶持产业发展,视贡献情况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新引进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三年内不可上市交易)。新引进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且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在共青城首次购房给予3万元补贴。

第八条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给予75-150万元建站资金支持;对新认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45-75万元建站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平台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给予最高62万元平台资金支持。

第九条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对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除省政府分别给予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外,共青城市政府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10万、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发展势头迅猛、技术创新特别突出、影响力极大的独角兽企业及培育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企业在获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通知书后分别给予1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补助。对上年度代理本市专利授权量在200件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人才和团队,分别给予15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奖励6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50万元,且前3名分别额外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1250万元,且前3名分别额外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入园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企业,按研发投入经费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积极协调项目初创贷款申请,畅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专业融资渠道,加强政府、银行、项目方三方合作,协助项目或个人申请创业贴息贷款、财园贷、科贷通等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以上操作办法及其他政策按《共青城市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若干措施》(共字〔2018〕56号)、《共青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共发〔2019〕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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