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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北碚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重庆市北碚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北碚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北碚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政府设立下列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项:

1、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贡献奖;

2、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奖;

4、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奖。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贡献奖适用于奖励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该企业上年纳税额区内留存为基数,按新增区内留存部分(只含增值税和所得税)10%的比例给予返还奖励。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适用于奖励成长快、发展前景好、示范效应强、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奖励额度为5万元/项。重大项目,给予特别奖励。

引用高新技术进行改造的传统产业企业,年新增纳税额区内留存部分5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额度为5万元/项的一次性奖励。重大项目,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奖适用于奖励在高新技术发展、技术创新投入和研发平台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

1、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奖励企业1万元。

3、企业通过认定的国家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企业通过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奖适用于奖励在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全区工作奖不低于30万元/年。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贡献奖、项目奖、专项奖和工作奖的评审,每年进行一次,企业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相同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奖励;同一奖项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奖励。

奖励评审程序为:

企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企业(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

(三)区政府审定后作出奖励决定。

第八条  奖励资金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指开发并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生产并销售高新技术产品,并形成一定规模经济效益的过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和新能源汽车技术等。

第十条  新引进的属于高新技术的企业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鼓励促进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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