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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徐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徐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的通知》(苏科高发〔2017〕269号),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徐州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入库企业标准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7〕20号)执行。具体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徐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属地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地方初审。各地科技部门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联合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报省科技厅。

第六条  优先支持入驻经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各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或上年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七条  入库企业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九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十条  对培育期内的入库企业按照《徐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后补助资助。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资助情况由各县(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县(市)、区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共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联动培育机制。

第十二条  着力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市科技局牵头制定年度培育工作目标,定期通报各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各县(市)、区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县(市)、区科技部门对入库企业进行培育,重点为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的解读等,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申请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徐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 2017 年 12 月 12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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