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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沧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政策(试行)

临沧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沧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政策(试行)

临沧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临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社会和民间投资,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战略新兴产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临沧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自发布之日起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来投资企业或机构。不包含住宅地产业、PPP类及国家限制类等项目。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临沧市行政辖区内投资的领域、行业和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规章明令禁止的以外,不受任何限制。

第四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明确招商引资适用的各项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兑现招商引资承诺。

第二章  土地利用政策

第五条  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法依规按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提供使用工业用地,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对列入市级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第七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仓储业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归为工业产业类,用地按工业用地及工业地价提供使用,工业用地按土地综合成本确定底价。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八条  在临沧市新办企业(临沧市辖区外来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当年度税收超过5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其入库级次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前三年奖励给企业,后四年按50%奖励企业。

第九条  在临沧园区规划范围内,投资主导产业生产性质企业(项目)的,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企业投产后前3年每年奖励90%,奖励资金由享受税收分成的县(区)或园区财政承担;对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不含用地成本)的新建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后,市级财政按投资额的2%给予项目企业一次性奖励;新增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实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率按实际获得贷款利息的50%进行贴息,贴息贷款年利率不高于6%,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贴息资金市级财政承担50%,县(区)或园区财政承担50%。

第十条  外向型工业类项目,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自产值达2000万元起3年内企业上缴税收(除第八条奖励外的税种)中地方收入部分的50%,按其入库级次由相关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补助给企业,作为项目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对注册、核算、结算在临沧,生产加工基地在外的总部经济类企业,3年内上缴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的50%,按其入库级次由相关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补助给企业,作为项目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重点支持领域

第十二条  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围绕全市甘蔗、茶叶、核桃、坚果、中草药、咖啡、蔬菜、畜牧业等产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企业新增种植、养殖、加工、冷链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在临沧园区规划范围内,投资主导产业生产性质企业(项目)的,实行综合用电成本0.37元/千瓦时优惠政策,超过0.37元/千瓦时部分实行财政补贴,补贴资金市级财政承担30%,县(区)或园区财政承担70%;对新建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吸纳就业30人以上(含30)人,与员工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级财政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优先争取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加强财税、金融、土地、环境等政策支持力度,形成政策配套扶持体系。

第十三条  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对在临沧备案的外贸企业出口本地产品(矿产等资源性产品除外)给予增量奖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当年新增部分按实际出口额每1美元给予0.04元人民币奖励。对在临沧备案的外贸企业给予进出口物流增量补助,以上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当年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奖励。上年度没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进出口额的50%为增量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对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入驻临沧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信托类、基金类等划分,依据入驻临沧满一年后的资金投入量、资金投入后形成的余额、税收入库额等指标,由市县(区)级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物流产业发展。对新入驻、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快递企业月租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入园区发展。在临沧产业园区内建设工业标准厂房自用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实施自建标准化厂房补贴政策,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单层层高不低于3.9米,建设楼层为一层的,每平方米补助80元;建设楼层为二、三层的,每平方米补助120元;建设楼层为四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在园区内新建、连片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在积极争取省级补助的同时,市财政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新入驻园区统规统建标准厂房的企业,实现前3年免租金优惠政策。补助资金由园区所涉辖区管委会及县(区)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鼓励招大引强。对跨国集团、行业龙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高新技术产业、总部经济企业或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临沧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企业或项目,还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优惠。

第五章  外资政策

第十九条  加大利用外资支持。在临沧市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在临沧新建的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至3000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500至10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项目,由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新建3000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项目争取省上奖励)。

第二十条  加大对缅甸籍企业的支持。缅甸企业享受临沧所有外商投资政策。鼓励缅籍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后,按其入库级次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给予20万元补助。吸引缅甸高层次人才、企业高管、大学生来临沧创业发展,提供一定的创业条件和政策优惠,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其入库级次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规模给予1至10万元以内的创业补助,并在就医、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等方面给予享受同等待遇,子女参加高考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在市内举办的涉缅大型会议、会展、专业论坛等交流活动,给予2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会议、会展等活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补助标准。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院士、专家在临沧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除上级支持奖励资金外,每建立一个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配套补助建设资金2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奖补;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企业、个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新获得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包含联合申报),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和省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年有效期满继续通过评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补;对引进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采取后补助方式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补。

第二十三条  支持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符合条件且通过评审的,由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入孵企业可免费使用一定面积的办公场地和标准厂房,各产业园区每年给予每户入孵企业一定的物流、水、电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在临沧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企业(在临沧市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高管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辖区)临沧市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由所在地政府参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可用部分的数额,予以全额补助。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七章  服务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在本市投资企业均享受“一站受理、全程代办、服务到底”代办服务,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缴纳的费用以及非行政服务收费除外)。外来企业投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调度管理的,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和全程代办式服务,重点招商项目实行一名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个工作组协调、一个责任人跟踪和一月一次督查汇报的“五个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招商引资协议、各类政府合同或者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受法律保护,不因政府换届、领导干部的更替而改变,切实增强招商引资的法制化和可预见性。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就读中小学及幼儿园、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重点投资企业高管享受家庭随迁绿色通道、子女教育绿色通道、医疗健康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群众反映佳的优质投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向贡献突出、行业认可、社会公认的优秀企业家授予“临沧市荣誉市民”等荣誉,鼓励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为地方发展建言献策、参政议政。

第二十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对在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自然人,经考核认定引进产业投资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给予5‰奖励。

第三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背投资协议给定的,将取消或收回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及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市内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未作明确或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政策获得资金奖励和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临沧市、不改变在临沧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和扶持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通过相关部门考核或评估后兑现。

第三十四条  政策中提到的奖励,任何企业按就高原则享受补助,不得重复补助。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由临沧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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