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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政策,结合盐城市“科技创新突破年”活动有关要求和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订本激励政策。

第一条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设立 500 万元本级科技开发计划专项资金,实施区本级科技开发计划,年度增长不低于 20%,重点支持我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重点领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研发、推广,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区域创新实力。

第二条 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每家奖励 2 万元;对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给予 8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补助,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35 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 20 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区的市外高企奖励 100 万元(办理好落户手续奖励 30 万元;市奖补资金拨付到位,配套发放 50 万元;到期重新申报成功奖励 20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星级企业评定,其税收减免额计入纳税总额考核。园区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 10 家或总数首次达 30 家的,镇(街道)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 5 家或总数首次达 15 家的,分别奖励 2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融资,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专利申请,对发明专利授权、PCT 专利申请和授权、知识产权贯标及质押融资等予以奖励,具体政策以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兑现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 50 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 3%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 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 万元。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获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奖励 50 万元,同一企业每新增一个省级研发中心的,另奖 20 万元。工业企业新建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绩效考核优秀且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 1000 万元的,奖励 10 万元。获批市高新技术产品每只奖励 1 万元。

第四条 推进政产学研合作。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设立政产学研合作基金,用于与高校院所的政产学研合作。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由财政承担,从政产学研合作基金中列支。获得省、市科技副总立项的分别奖励企业 5 万元。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行(产)业联盟(协会),一次性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重点面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的,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 20 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 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新建省级研究生工作站,每家奖励 10 万元。

第五条 激励平台载体建设。对纳入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布局的,按国家、省投入资金 1:1 配套,分别给予最高 1 亿元、5000 万元支持。鼓励和支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建设,根据创新资源集聚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给予一次最高 200 万元资助。企业获批组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 100 万元运行补贴。企业、高校院所来我区合作共建(或独建)独立法人的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实际投入(非财政经费支持部分)的 50%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最高 3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或列入管理体系)的,分别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引导大众创新创业。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掘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激情和潜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同时区财政每年对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运营机构根据省、市绩效奖补资金给予 1:1 配套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 1 家区本级财政奖励运营机构 5 万元。孵化器在孵企业总开票销售额年度首次达 1 亿元时,给予孵化器专业运营机构销售额 0.1%奖励。建立健全区科技创业大赛体系,遴选项目、发现人才,树立典型、示范带动。每年组织一次创新创业大赛,设立 50 万元的区科技创业大赛基金,实用实支。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对获得区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组织奖的,分别奖励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0.1 万元、0.3 万元。

第七条 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逐步扩大“苏科贷”规模和覆盖范围,对高企和入库培育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付“苏科贷”利息的 20%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 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政策性担保公司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过桥服务。支持创新街区建设,对获批市级创新街区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支持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当年服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有效认定 5 家以上的,按 3 万元/家奖励。

第八条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或参与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并取得成效的,分别按照当年上级财政下拨经费的1:1、1:0.5 给予配套支持;获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的,每项奖励 200 万元;列入省、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除省成果转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每个项目(课题)给予省拨经费 20%、市拨经费 10%的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区成功转化的,按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5%给予年度累计最高 20 万元奖补。对每年组织评选的区“十佳科技标兵”,给予每人 0.3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 50万元、20 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和科技创新发展奖、市科技创新发展奖的,按照上级奖金额度区级给予 1:1 配套。

第九条 增强农业科技创新实力。获批省、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综合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加快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新认定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获批建设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的主体,一次性补助建设费用 15 万元。

第十条 鼓励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选盐城市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盐城市瞪羚企业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研发型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企业在国外以收并购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或海外联合实验室、与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开展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获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立项的,按照上级财政下拨经费给予 30%配套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外国人才,获得省级以上外国人才项目立项的,按照上级财政下拨经费给予1:1 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技术合同备案登记。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有效后,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 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30万元;当年合同登记额超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的,分别另行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引进转化科技成果的(关联企业除外),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2%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 万元。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在我区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予以奖补,同一合同只奖补一名技术经纪(经理)人,最高奖励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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