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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豫发〔2021〕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和省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精神,整合各类科技奖励资源,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建设中部地区新兴科创名城,结合焦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是焦作市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补助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焦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以规审查、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办法所列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人才、重大科技项目、科技服务平台、科学技术奖等科技领域奖励、补助事项。

第六条  对上年度认定、获批、获奖、整体迁入的,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首次或连续三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规模5亿元以上(含5亿元)、1亿元(含1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下三个档次,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省绿色技术示范企业、省“瞪羚”(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雏鹰”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奖励牵头单位50万元、20万元。

4.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同届获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七条  对上年度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2.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3.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4.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6.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龙头企业,奖励25万元,已获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补差额原则奖励。

7.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8.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9.河南省中试基地、省产业研究院,奖励100万元。

10.上年度或当年认定的市科技产业综合体,依据认定结果,奖励建设主体50万元—100万元。

第八条  对上年度运营绩效较好的创新平台载体,根据考核结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1.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批准单位绩效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河南省中试基地,根据其省绩效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较好的,按省奖补资金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

3.焦作市科技产业综合体,根据其考核结果,补助建设主体30万元—50万元。科技产业综合体每孵化毕业一个国内外上市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建设主体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主体可与相关运营机构协商落实奖励政策。

第九条  对上年度引进或入选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1.全职引进或新当选的国家“两院”院士、中原学者,分别给予个人奖励补贴500万元、200万元。

2.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其他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3.上年度或当年市派科技特派员补助2万元、市派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承担单位,按实际获得国拨、省拨经费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明确要求地方配套且已配套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对上年度获批的或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交易示范服务(中介)机构、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机构、企业)、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单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0%、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奖励。

3.技术输出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技术合同登记站,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万分之二,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上年度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我市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同类别、级别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为全市科技创新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个人或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等,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所述的“认定、获批、获奖、评选、入选、获得、考核结果”,以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公文发布的信息为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所述的奖补事项认定,以申报材料和现场核查结果为准。除有特殊规定外,多次获批同一项资质的单位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奖励项目后,向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五城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经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落实本级配套奖励资金后,在奖励项目取得后的次年5月底以前将获奖文件、本级奖励资金下达文件、付款凭证等资料报送至奖励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六县(市)政府参照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相关规定执行,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根据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提出年度奖励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科技创新奖励,拨付市级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所需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企业的奖励资金,六县(市)由企业纳税受益财政负担,五城区企业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大对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查力度,并对其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获奖单位、个人和相关县(市、区)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事项如需考核评价评审的,相关考评办法或细则由焦作市科学技术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7〕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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