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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辉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辉县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新乡市辉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辉县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辉县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辉县市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快创新型县(市)创建步伐,有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型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不断出台的新政策文件,参照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在原《辉县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辉政〔2015〕83号)的基础上,对我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辉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培育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一)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当年的销售收入进行奖励: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对省外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经河南省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享受新认定奖励政策。

(二)新认定(备案)的省创新龙头企业奖励30万元。

(三)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新乡市创新型单位(企业、科研院所、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学校、医院)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新认定的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资格期满复审通过的奖励10万元。

(五)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获得河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新获得新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奖励10万元。

(六)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评价的国家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A类备案)的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通过国家、省评价的不重复奖励),对连续三年通过复核评价的国家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

(七)参加国家、省、新乡市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新乡市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同届获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一)新认定的国家、省和新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各类研发平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新认定的国家、省、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国家、省、新乡市众创空间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星创天地分别奖励30、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新乡市农业科技园区(园区、基地、乡镇)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新认定的国家、省、新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乡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进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的,按新乡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新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同一年度产生技术交易额的,享受新认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资金,不再享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交易额奖励政策)。

(四)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仪器投入原值,在新乡市一次性按10%,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按新乡市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新乡市对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按20%,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按新乡市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一)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分别奖励3万元、3000元、1500元;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进入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进入国家阶段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进入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万元。每个申请人年度国外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荣获中国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荣获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5万、3万、1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新乡市优秀专利贡献奖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新乡市优秀专利贡献奖优秀奖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4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三)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新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

(四)新审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和省主导农作物品种完成单位奖励标准为20万元和10万元。

(五)对当年承担主要编写、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企业,给予每项标准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融合发展和科技人才、团队建设

(一)加快产学研开放合作,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进驻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技术企业孵化园区等),在经费资助、土地使用、编制等优惠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支持。

(二)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根据订立的技术合同和正式票据,按照年度支付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专家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引进的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和中原学者、重点产业优秀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安置费、科研经费、生活补贴和创新创业启动资金等支持。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人才、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在高校设立人才培养计划和专业奖学金。企业在高校设立人才培养计划和专业奖学金的,给予企业人才培养计划所需资金和专业奖学金各50%补贴。

第九条  鼓励引导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按照省财政补助资金的1:1比例配套补助。

第十条  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奖励的,参照本办法同类别、级别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属一次性财政补助。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奖励项的次年,根据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及时对申请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提出年度奖励方案,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不达标和恶意逃废财政银行债务等情况给于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奖励单位的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用于开展科技创新、企业生产和研发等活动。

第十五条  对发现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获奖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辉县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辉政〔2015〕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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