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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团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黄冈市团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团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结合团风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县委“五个团风”总体部署,以建设创新型团风为目标,以扩展千企联百校为抓手,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创新科技体制,重点做好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体系建设、产学研合作深化、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等工作,做强我县优势产业,培育发展钢构、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高科技产业,为团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力争全县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明显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明显加快、科技创新人才明显聚集、创新创业环境明显优化,建成适应和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县域创新体系。

——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比重达到4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5%以上。

——创新平台进一步增量提质。建成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5家,省级科技孵化器1家,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5家。建成市级创新平台10家。规上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100%,研发活动统计100%。

——产学研合作能力进一步凸显。引进科技副总(创新团队)20名;企业发布技术需求20条以上。

——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R&D(研究与试验发展) 投入占GDP比重达到1.69%,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件,累计转化科技成果40项,年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金额达到2亿元。科技支出占一般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1.6%。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 引导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加大企业专利申报力度和研发投入认定力度,支持规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实施规上企业研发活动三年倍增计划,加强企业研发投入申报和统计上报工作,落实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后补助政策。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3、 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重大专项。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5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4、 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5、 支持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科技资源共享、科技成果推广、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创业人才聚集高地

6、加快高层次人才汇集。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领军人才。对入选省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个人(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补贴。鼓励企业聘用一批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创新团队)”,对聘用科技副总、创新团队的企业,财政每年每家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的资金补助,原则上同一企业聘用的多位科技副总(创新团队)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取两项补助中较高者。(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7、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或入股企业,参与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每年面向省内外聘任、选派一批农业科技特派员,对聘任的省、市、县级农业科技特派员成绩突出的并且解决关键技术需求带动示范效益明显的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8、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双向互动、精准对接”,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团风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税收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9、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非第一完成单位的申报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非第一完成单位的申报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快科技平台建设,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10、加快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牵头组建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协、县财政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加快孵化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加速器。完善“种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梯级孵化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12、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3万元的补贴。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鼓励申报专利奖,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认定为湖北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补助经费5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开发区管委员,各乡镇人民政府)

13、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构建科技创新机制,营造创新生态环境

14.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稳定提高科技支出比重,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开发区管委员,各乡镇人民政府)

15.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加强科研道德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追回全额资金,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科协、县教育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科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负责研究确定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全县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协调解决与科技创新相关的重大问题等。各乡镇(区、处)、县直各单位,要把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的推进和协调服务,强化科技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统筹推进全县科技创新各项工作。

(二)落实职责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分类指导。县组织部、开发区、科技经信、发改、财政、教育、住建、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招商服务中心、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办法及细化措施,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绩效评估。

(三)强化考核监督。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目标责任考核,将科技创新发展评价指标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乡镇党委班子和县直部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要加强对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督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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