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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善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嘉兴市嘉善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善政发〔2019〕34号)、《嘉善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善科〔2021〕24号)文件精神,现对2021年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1.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

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在我县单独或联合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每年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申请设备投资额补助的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3)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研发载体。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3.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

新引进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连续3年运营补助;通过国家、省级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3)申请运营补助的需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服务合同、发票等);(5)申请资质认定补助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设备投资专项审计报告;(6)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4.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补助(级别升格后采取补差方式给予补助)。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列入市级域外孵化器创建的,分别按境内、境外给予建站单位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列入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创建的,给予建站单位100万元的补助,用于中心创建业务相关的运营支出。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补助(奖励)经费使用方案;(3)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5.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税收奖励。

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报材料:(1)运营机构营业执照;(2)加盖运营机构公章的孵化企业清单(额外提供电子件);(3)孵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驻孵化协议、孵化企业场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4)奖励经费使用方案;(5)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6.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级别升格后采取补差方式给予补助)。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级别升格后采取补差方式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申请众创空间补助(奖励)的需提供经费使用方案;(3)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7.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园区。

列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动态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前移5名及以上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的奖励;认定为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园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申报材料:(1)承担主体的法人证书;(2)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8.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列入县级及以上综合体创建的,每年给予每家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100-30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

申报材料:(1)建设依托单位营业执照;(2)其他建设依托单位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9.符合条件的特色产业基地。

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给予创建管理单位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资助。

申报材料:(1)承担主体的法人证书;(2)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10.符合研发投入条件的企业。

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当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且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补助,最高30万元。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企业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核报告、年度审计报告;(3)税务盖章的2020年度汇算清缴报表、加计扣除额证明材料;(4)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11.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对纳入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补助;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移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单纯从事种养殖业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整体迁移的还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证明);(2)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12.符合条件的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

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自实际经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实缴所得税税负超过15%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申报材料:(1)县内、县外企业营业执照;(2)县外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备案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3)县内企业工商登记信息;(4)上年度纳税证明(如加盖公章的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及相应的银行单据等);(5)加盖公章的销售发票申领记录及首张销售发票存根联;(6)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13.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农业)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市、县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补助同比例配套。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和经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中心,按获得上级资助,给予同比例最高500万元和2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14.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发新产品。

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新产品验收证书;(3)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15.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项目。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连续3年给予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1)项目证明材料;(2)营业执照;(3)项目设备投资专项审计报告;(4)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实施基本概况、项目资金投入、产业化进展及证明材料、政策享受理由申述等情况);(5)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16.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等、二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上均指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申报材料:(1)项目获奖证书或文件;(2)营业执照;(3)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17.符合条件的企业科技成果交易项目。

通过浙江省网上技术市场竞价(拍卖)交易并成功产业化的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一次性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科技成果竞价(拍卖)会成交确认书;(3)经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4)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5)技术交易付款凭证;(6)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18.符合条件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

对在我县开展服务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促成的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交易,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分别对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予以奖励,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服务同一技术受让方的3年内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或技术经纪人身份证、技术经纪人证书;(2)经技术合同登记的三方合同(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需作为丙方);(3)技术交易付款凭证(需按合同金额全款付清);(4)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20.符合条件的科创路演活动。

鼓励我县科技型企业参加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外科技展会,给予展位费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40万元。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省、市、县科技行政部门下发的参展通知;(3)参展证明;(4)参展展位费用发票、付款凭证;(5)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21.符合条件的培育高层次人才企业。

经我县培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的,按照国家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的配套资助,同时分别参照“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新、创业A类享受相关资助;入选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按照省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的配套资助,同时分别参照“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新、创业B类享受相关资助。

申报材料:(1)《嘉善县“万人支持计划”项目任务书》;(2)参照“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创业创新人才的文件;(3)创新类人才年度薪资发放记录和纳税证明、创业人才项目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报告;(4)合同(任务)书中约定的项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5)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人才到岗等相关证明材料;(6)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22.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

对经评审认定的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A类、B类项目,分别给予1000 万元、800 万元的资助,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资助。引进人才项目在我县成功申报入选省领军型团队的,可直接纳入嘉兴市领军型团队项目A 类,并享受相应项目资助。推进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对经遴选的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创新资助。

申报材料:(1)《嘉善县“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任务书》;(2)领军型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引进团队的企业对领军型创新团队实际投入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3)项目进展情况的证明材料;(4)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23.符合条件的引进海外创新人才企业。

入选市级以上“海外工程师”计划的,根据用人单位聘请“海外工程师”所支付的薪酬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年薪资助,单个“海外工程师”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1)聘用企业汇款至专家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转账凭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2)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24.符合条件海外引智项目。

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的配套资金支持。对于新认定的省、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级别升格后采取补差方式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1)上级财政经费补助到账单;(2)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25.符合条件的“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团队(人才)项目。

入选“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中“科技创新拔尖人才”和“科技创业拔尖人才”的人才项目,入选人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和经部门联审后,拨付第一笔40万元的资助;经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第二笔40万元的资助。入选“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中的“先锋型创新团队”和“先锋型创业团队”人才团队项目,按A类、B类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1)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团队(人才)项目任务书;(2)创新团队(人才)年度薪资发放记录、纳税证明;创业团队(人才)项目约定的经费投入和经济指标专项审计报告;(3)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4)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团队(人才)在岗等相关证明材料。

26.符合条件的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

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原上市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的奖励。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上市证明材料;(3)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27.符合条件的参保科技保险企业。

实施科技保险补贴,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经认定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所开具的参保保单、保费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3)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说明或科技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嘉善科技商务区,县科创中心审核盖章后报县科技局。县科技局对受理项目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三、其他事项

1.申报第1-20、26-27条的企业需填写“2021年度嘉善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申报第21条的企业需填写“2021年度嘉善县万人计划创新人才项目资助申请表”或“2021年度嘉善县万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2、附件3);申报第22条的企业需填写“2021年度嘉善县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申请表”(附件4);申报第23条的企业需填写“2021年度嘉善县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申请表”(附件5);申报第24条的企业需填写“2021年度嘉善县“引智项目”配套资助申请表”(附件6)。申报第25条的企业需填写“嘉善县科技创新“优才支持计划”团队(人才)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7)。申报2021年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均需提交企业承诺书原件(附件8)。

2.工业企业须在“嘉兴市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3.0企业端”填报研发费用等数据,规上工业企业应同时在浙江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填报的数据将作为企业创新评价的重要依据。

3.同一企业在政策文件中符合不同条款的,申报资料要分开填报。

4.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对申请扶持资金前一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5.如有其它变动,另行通知。

四、受理时间

2022年5月16日-2022年6月10日。

五、各科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材料受理:

县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杨丹、边晓梅,联系电话:84127250。地址:县科创中心主楼816室。

(二)业务咨询:

1.高新技术及产业化科  刘天志,联系电话:84127163;

2.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科  蒋国欣,联系电话:84127337;

3.创新平台发展与服务科  俞敏琍,联系电话:84127315;

4.科创中心  姜洪峰,联系电话:84291910。

嘉善县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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