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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南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城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抚州市南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城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县辖区内当年依法纳税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新上规模企业奖

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6万元。(二)工业企业纳税奖

工业企业纳税奖励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上规模奖

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年出口总额20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出口总额1500-2000万美元(含)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出口总额1000-1500万美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出口总额500-1000万美元(含)的给予8万元奖励;年出口总额300-500万美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出口总额100—300万美元(含)给予3万元奖励。

(四)企业管理创新奖

当年新认定的江西省“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通过省级绿色工厂审核评定并获得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评定并获得证书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省试点示范的企业(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优秀企业、江西企业100强、江西民营企业100强、军民融合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奖励2万元。

当年荣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等国家级质量管理奖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获得抚州市市长质量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等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证书的,奖励5万元,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证书的,奖励1万元。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ISO0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个奖励2万元。

(五)企业技术进步奖

支持工业企业新上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对当年经备案或核准并组织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新购生产性设备投入超过300万元的,按购买设备发票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3%,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享受一事一议设备补助的企业按原协议政策执行)。支持企业市场开拓。对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工信、商务等)组织的展览、展会的,给予每次参展补贴5000元。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含取得国家新药批文的制药企业),每个新产品奖励8万元;获得省级新产品(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企业,每个新产品奖励3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被列入江西省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省级重点新产品按每个产品奖励0.2万元,获当年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奖励5万元。

(六)企业创名牌品牌奖

支持企业培育创建品牌,对当年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地理标识保护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含续认、复评)“江西名牌”、“江西老字号”产品等省级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主导制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

(七)企业科技创新奖

当年被省级(含)以上部门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认定的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3年有效期结束后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2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

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企业4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0.1万元和0.1万元。当年提交了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企业,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针对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代理机构当年完成50件(含50件)以上、100件以上的(含100件)、150件以上的(含150件)、200件以上(含200件)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和8万元;对当年企业用专利权到银行质押贷款,贷款成功每100万元奖励企业0.5万元(含贷款贴息、评估、保险资助),对贷款的金融部门成功放贷每100万元奖励0.5万元。

支持企业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对获批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签订协议组建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并引进(含柔性引进)副高以上人才开展工作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企业申报创建成功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每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省级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每项奖补0.1万元;规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做好研发项目备案,研发投入辅助账,规范、准时、高质量填报好统计系统的月报及年报,科技系统、税务系统年报且研发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3%的前提下提出申请,经核定将给予企业上年度统计部门认定数的1%后补助,单个法人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获得省政府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6万元、3万元;对获得市政府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1万元。

(八)企业上市奖

对境内首发公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以300万元最高奖励:对启动首次公开发布股票工作并完成 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辅导程序并获江西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按实际融资到位金额的0.4%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县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本县,或县内企业通过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本县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对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本县企业,给予其一次性7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由受益财政按其融资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对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本地企业,给予其一次性2万元奖励,达到上市层的再给予其一次性50万元奖励;挂牌后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其市场融资额的1%,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由政府投融资平台直接认购的除外)。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货币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按其首期募集资金的0.2%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拟上市或挂牌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的,按其实际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大财政支持工业发展力度

发挥好县级现有企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鼓励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支持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创建品牌;促进企业纳税上台阶;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培育科技型企业,推动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创建及提质增效,助力科技人才(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员)充分发挥作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全县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由县促进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四、考评方式

考评工作由县工信局、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统计局、税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同。

(一)企业上交税金以税务部门提供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企业管理创新、创名牌及技术进步方面,以企业当年新获得的证书、奖牌、发票或相关批准的文件为依据。企业涉及科技创新方面奖励不受纳税限制。

(三)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批准纳入统计名录库为准,不受纳税限制。

五、其它事项

1.奖励所涉及的资金统一由县财政核拨,在企业发展基金、科技专项经费及研发后补助经费中列支。

2.企业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带件,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当年政策扶持奖励资格。

3.由考评小组提出核实意见和奖励名单,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南城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城办字〔201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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