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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管理办法(试行)

海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管理办法(试行)

海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7〕20号)等文件,结合海州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考核全覆盖

第一条 实现三个全覆盖。全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工作,实现三个全覆盖,即科技主管部门到镇街、开发区全覆盖,辖区内科技型企业全覆盖,企业成长周期全覆盖。

第二条 建立动态数据库。将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纳入区级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重点培育有专利行为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企业。

第三条 制定培育方案。对区级高企培育动态数据库入库企业,开展摸底调查,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育方案,以高企认定条件为核心内容,列出任务清单,确定时间节点,联合相关部门,在资金保障、税收优惠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形成合力,为高企培育和发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条 实施目标考核。将高企培育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考核,对培育入库企业,区、镇街(开发区)、企业三级联动,组建高企培育工作网络,实现高企培育工作无缝对接。定期通报镇街、开发区高企培育情况,在全区形成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服务管理全方位

第五条 个性化服务。实行"一企一策"的个性化服务,为企业在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创造、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出谋划策,多方位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通过引进服务机构、开展培训辅导、科技金融对接等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培育高企发展。

第六条 合同化管理。以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为重点,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甲方服务职责,对乙方科技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创造等发展指标和主要任务实施合同化管理,规范高企运行管理。

第七条 规范化奖励。根据各级财政计划安排,分批次兑现高企培育和新认定高企奖励资金。拨付省、市培育奖励资金时签订《海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管理服务协议书》和《高企承诺书》,根据合同和承诺内容对企业实施年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拨付区级奖励资金。

三、监测预警全过程

第八条 全面监测。对高企和进入省高企培育库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等指标实行全程监测。实行半年报告年度评价的动态管理方式,企业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企业运行情况报告区科技局;通过高企季报、快报、年报等统计报表和月度电话调查、不定期实地考察(每季度至少一次),全面监测高企运行状况。

第九条 动态预警。通过全面监测,对企业运行发展中知识产权创造、研发费用归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形成企业个性化预警分析报告,通报企业主要负责人,责成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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