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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黄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全县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黄冈市黄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全县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全县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稳住工业经济基本盘,夯实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推动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成长工程

1.建立“进规”企业培育库。将招商引资的在建工业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未“进规”工业企业、800—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作为重点对象,建立“进规”企业年度培育库。(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健全“进规”激励机制。对首次“进规”(不含退规企业重新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分2次兑现到位,“进规”当年兑现奖励5万元,“进规”满2年后兑现奖励剩余5万元。从2021年起,对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将投产后3年内“进规”的要求纳入招商引资合同,作为兑现政策的反向挂钩条款。对首次“进规”(不含退规企业重新进规)后连续3年内每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15%(含)以上增速的,给予6万元奖励。每年对完成工业企业进规工作任务较好的前三位乡镇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全程“一对一”服务小微企业“进规”的优质服务机构,按每培育1家“进规”企业奖励1万元的标准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县统计局)

3.给予“进规”企业资金支持。安排工业技改、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当年首次“进规”科技型企业优先给予支持。培育库企业享受技改扩规政策的门槛,按最低标准执行。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新“进规”企业首次减半收取担保费,由县级财政对支持“进规”企业的担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科技和经信局、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4.支持小微工业企业拓展市场。承担政府财政预算编制职责的部门,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采购,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支持小微工业企业开展与重点企业、龙头企业、产业链核心企业技术对接和产销对接活动。支持小微工业企业参加各类线上线下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技改扩规

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技改奖补、奖励及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政策的项目参照《黄梅县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6.鼓励企业参与技改专项诊断。围绕技术改造整体规划、设备与自动化、网络设施与布局、信息系统、数据管理与应用、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精益改善、全过程质量、环境健康安全、能源管控等环节,支持企业申请省级平台诊断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方案、谋划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

7.鼓励“零增地”技改。允许“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等条件的前提下,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8.支持搬迁改造。支持现有骨干企业搬迁改造、提档升级。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实施迁建扩建的技改重大项目,比照招商引资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9.支持制造业进行数字化改造转型。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对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转型、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项目,参照《黄梅县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大力培育智能制造示范试点企业,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培育龙头

10.加大重点企业服务。建立县级领导、重点县直部门联系帮扶重点企业机制。每年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技术能力强、产值和税收目标分别定位在10亿元、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给予上级项目争取、项目用地、融资担保等方面重点支持,融资应急资金原则上每家每笔上限为500万元,重点企业每家每笔上限为1000万元,年应急次数均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县茂源金融服务公司)

11.培育行业龙头。对年入库税收首次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围全省工业企业(或民营企业)100强、中国制造企业(或民营企业)500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国家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12.培育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企业、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国家级“互联网+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新认定为湖北省、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

13.支持企业“上云”,加快“两化”融合推广普及。对企业在定点云平台首次购买云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对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在1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年合同金额的(以实际支付的发票凭证为准)6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四、科技创新

14.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重大专项,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黄梅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15.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6.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企业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17.支持孵化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孵化器当年新增企业数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该孵化器5万元奖励,新增企业30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小池滨江新区管委会、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18.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对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税收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9.支持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对聘用科技副总、创新团队的企业,经考核达到绩效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资金补助。原则上同一企业聘用的科技副总与创新团队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每年选派一批农业科技特派员,对聘任的市、县两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合格的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20.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五、有关附则

本文件由县科技和经信局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其他实施办法与本办法有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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