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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入实施创新强区战略加快萧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杭州市萧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入实施创新强区战略加快萧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高质量打好“一二八”组合拳,奋力开创新时代萧山赶超跨越发展新局面,特制定如下政策实施细则。

一、实施新制造业强振兴计划,重塑发展竞争优势。


(一)大力推进集群制造



1.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打造纤维新材料、智能汽车两大世界级产业集群。制定支持世界级产业集群培育专项政策,在协同创新、改造提升、集群强链、人才引育、联盟建设等方面给予资助。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2.做强优势产业链。推进集群强链建设,骨干企业每年累计采购区内无关联企业配套产品5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企业引进规模以上战略新兴产业、纤维新材料、智能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按每家20万元给予资助。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对区内上下游企业共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的“技术靶点攻关+场景开放+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按项目总投入20%给予三年最高1500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二)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

3.支持产业数字化示范。年度数字化改造项目,按市级标准开展验收并给予补助。对开展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智能制造成熟度评价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依据诊断方案实施改造的,按投资额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各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上云或5G示范应用以及智能制造等级三级以上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4.提升数字化服务供给。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区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平台投入30%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以政府采购区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服务的形式鼓励企业使用;对企业购买区内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服务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区级以上智能制造发展技术服务平台(联盟)的,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工程服务机构服务区内企业年度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7%、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5.加速创新主体培育。大力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含重新认定)或区外引进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市“雏鹰计划”企业,在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的基础上,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资助。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符合相应条件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总额或增加额择优选取一定数量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要求给予资助。实施一批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赛区总决赛优胜奖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7.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获得省内、国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的,分别给予总额100万元、200万元资助;采购在萧企业首台(套)产品的,按采购额1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经鉴定验收的省级以上工业新产品,给予最高8万元资助,单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奖项的,给予最高25万元资助。对入选“浙江制造精品”,给予10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8.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经确认属于兼并重组或司法拍卖盘活存量资产的企业,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投产后给予资助;达产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B类,分别按盘活存量8万元/亩、5万元/亩,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9.构建高质量企业梯队。支持领军企业跨越发展,对新上榜“世界500强”企业给予2000万元资助,对市级评定的鲲鹏企业(集团),且在萧年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市级资助的50%给予追加资助。支持成长企业高速发展,对重点培育效益好、成长快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及新兴产业企业按照分类给予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以及相应培育类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升规制造业及新兴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资助,连续三年营收保持增长,追加30万元资助。新认定为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10.鼓励企业创牌创优。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品牌示范企业、“品字标”产品证书、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订、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1.鼓励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对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其中,新兴产业示范项目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投资额20%资助,列入省“四个百项”的项目资助比例再上浮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亿元。择优扶持一批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按研发投入、产品试制、技术测试费用的15%给予资助,新兴产业按25%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购置符合GB/T12643-2013标准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不超过购置款10%给予资助。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12.推进绿色循环发展。落实上级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对列入区级以上年度行业整治关停计划的企业,按被淘汰设备核定后评估值的25%给予资助,区财政和平台、镇街(场)各承担50%。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绿色工厂和效能“领跑者”企业,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列入区级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电平衡测试验收并完成节能改造项目,达到年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目标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生态环境萧山分局

二、实施新兴动能强引育计划,加速产业转型升级


(一)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13.大力引进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给予三年的技术开发费或优质经营管理资助,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资助。引导企业做强总部。对已在萧总部企业,按对区财政贡献确定一定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最高60%的分档资助。在总部企业税收同比增长的前提下,其区外下属企业和机构税收吸引到萧山,对区财政贡献部分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给予资助。加大对总部企业支持。对区财政贡献较大的总部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薪金所得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按80%资助,享受政策的高级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15名。鼓励和支持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办公大楼。含有下属公司的集团企业须以集团总部形式申报,下属子公司(或子集团)不得独立申报。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二)加快引育新兴产业

14.着力招引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实施精准招引,加大对重大产业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快产业集聚。

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15.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大数字经济发展扶持力度,重点围绕补齐数字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等方面发展短板,从领军企业招引培育、企业梯队培育建设、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加强发展要素保障、推进企业信息安全、推进数字基建建设等方面重点进行支持,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16.加快培育科技型创新创业项目。积极引育技术先进、市场认可和快速成长的项目,经评审,对初创类、成长类和引领类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17.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对列入区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经认定,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给予最高5%资助,以项目验收年度起三年内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进库的限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每家10万元资助;对进库后当年开始连续三年营收均增长15%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再追加最高30万元资助。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对区级重点楼宇,每年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楼宇主体一定资助。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18.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加快钱塘江金融城、湘湖金融小镇建设,大力引进各类持牌金融、私募金融、金融科技及金融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创新金融业态,根据企业有关情况给予办公用房、项目落户、在萧投资、人才高管等方面扶持。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19.加快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对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内新设立(新引进)的文化企业,从注册年度起给予三年区级财政贡献100%资助,达到一定条件的再按照环比增长部分给予两年资助;鼓励优质文化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按照其财政贡献、项目投入、房租、贷款、获奖、参展等情况给予资助;鼓励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对区内文化类数字内容产业、现代传媒产业、创意设计产业的文化企业,按照其对区财政贡献、原创作品营业收入等给予资助。

牵头单位:区文创发展中心

20.推进文旅融合和全域旅游发展。设立文旅融合和全域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大文旅项目建设,举办文化、旅游、体育赛事等活动,支持体育产业发展,鼓励文旅产业素质和服务品质提升、文旅数字化、非遗传承利用和旅游市场拓展。

牵头单位:区文广旅游体育局

21.加快会展业发展。鼓励规模会展在我区举办,按照参会人数、展览面积、天数等条件给予最高150万元场地费补助。鼓励会展国际化提升,吸引国际性会展业协会成员单位及会展活动、知名跨国会展企业等落户我区。

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22.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设立区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平台和企业发展。设立区直播电商(网红经济)、夜间经济、新零售扶持资金,鼓励开拓新消费。支持商业街区(商贸综合体)开展智能化改造,打造数字商圈和夜间经济地标,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四)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23.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五)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24.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新注册落户一级(甲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走工程总承包发展道路,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或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最高给予30万元资助。对获批省级及以上工法的,单个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三、实施载体功能强提升计划,打造创新孵化平台


(一)支持载体平台建设



25.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孵化载体建设。鼓励我区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厂房(楼宇),从区外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企业),经科技型创新创业项目(企业)评价为A、B类,且政策期内该项目(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项目(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给予厂房(楼宇)业主累进式分档资助。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26.提升创新孵化载体创建水平。对经认定的区级重点科创园、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认定级别、绩效评价等情况,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经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推荐的毕业企业在我区产业化的,每成功一家,按毕业企业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运营机构资助,资助期限三年。鼓励企业聚焦所在产业垂直领域,建设产业垂直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实际建设、运营及绩效评价情况,给予企业三年最高3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27.推进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和小微企业园建设。支持国有企业、专业运营商参与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工业综合体及小微园区符合条件的,经区政府批准可分割转让;鼓励平台、镇街腾笼换鸟,并购式回租,存量工业厂房亩均效益明显提升的可给予一定资助。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加快小微园区的培育和建设。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28.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鼓励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高层次人才团队等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在我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名院名校名所工程,支持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萧设立成果转化中心(基地)、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研究院(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委组织部(人才办)

29.支持研发平台建设。联动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对新认定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按市级标准给予配套资助。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技术分中心资助减半)。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其中CNAS、CMA认证按市级标准认定),给予10万元资助。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给予最高100万元建站资助;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按照市级标准给予配套资助。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组织部(人才办)

(三)支持服务平台建设

30.共建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定的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其购置研发设备总价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列入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创建类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追加300万元、100万元资助,用于综合体内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产业数字化能力中心建设。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四、实施创新要素强集聚计划,提升区域竞争实力


(一)建设人才高地



31.加大高精尖人才引进力度。实施院士专家顶尖人才引进计划,给予院士领衔项目最高1亿元资金扶持。实施“5213”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给予入选项目最高600万元资金扶持,特别重大项目最高给予1500万元的资金扶持。遴选一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2000万元项目资助。加强市场化引才激励,对引进培养国家、省、市级领军人才及A-C类人才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给予最高70万元/人补助或最高60万元/年·人的年薪补助。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

32.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推进外国高端人才集聚区建设,对成功建立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5万元资助,每新增一名外国专家再给予5万元资助。对于培养人才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才计划、省百村引智示范项目、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人才工程的企业,根据上级实到资助给予1∶1.5的配套。给予经认定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人才飞地”)最高500万元/年资金资助,资助期不超过5年。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投资促进局

33.加强大学生创业就业扶持。给予毕业十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发展扶持。给予来萧就业的全球应届毕业生最高8万元生活补贴和最高30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给予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大学毕业生租房补贴。实施萧山籍学子回归工作,鼓励支持萧山籍青年人才回乡创新创业。

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34.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萧山工匠”培养计划,每年遴选一批“萧山工匠”“萧山区首席技师”给予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引进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参赛选手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引才资助。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用人单位职工参加技能培训。

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

35.加强人才安居生活保障。给予经认定的A-F类高层次人才最高800万元购房补贴、最高4000元/月租房补贴、最高5000元/月生活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人才租赁住房、子女就学等服务保障。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


(二)强化金融支撑

36.大力发展产业基金。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放大作用,加强与国内外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总规模不低于600亿元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等一批重点投向区内主导产业的子基金,促进高端制造业、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行业加快发展,招引和培育创新创业领域产业项目,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与产业升级。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投资促进局、区金融办

37.支持企业上市。对企业上市按照完成股改、材料受理、上市挂牌给予分阶段资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新三板”挂牌给予200万元资助,进入精选层并完成公开发行的,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助。对因股份制改造需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给予全额补助。上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或未上市企业迁入后1年内实现上市的,参照区内企业上市或挂牌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向萧山、开展并购重组等给予资助。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38.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银行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相关工作业绩纳入年度银行业评价激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的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和业务降费奖补。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三)完善科技服务体系

39.优化科技服务。探索科技金融服务新手段,安排一定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用于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补助及科技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风险池建设,区财政安排2000万元用于设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推广应用创新券,进一步扩大创新券适用范围和支持额度,对企业(创客)向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购买技术服务的,以创新券形式按其实际支出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创客)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40.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拥有有效期4年以上发明专利50件以上的,按其当年上述专利年费的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专利贯标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新获得国家、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并在我区实施产业化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空间保障

41.保障产业空间。严格实施新增土地出让“标准地”制度,每年出让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总出让土地的40%,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5%以上用于保障重点产业项目招引;每年盘活存量工业用地2000亩,确保全区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建立企业存量厂房(楼宇)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存量厂房出租、转让行为,规范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管理。

牵头单位:规划资源萧山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投资促进局

42.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加快工业园区和200亩以上工业企业集聚点改造。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重建、扩建、翻建多种形式,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筑密度不做限制,建筑限高和绿地率不作为强制性指标。

牵头单位:规划资源萧山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五、实施发展格局强开放计划,提高对外合作水平


43.积极开拓海内外市场。鼓励企业拓展市场、扩大出口,提升外贸质量,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保、应对贸易摩擦、防范外贸风险,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对跨境电商出口营销、综合服务、企业招引、人才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44.加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境外设立公司,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并带动国内企业产品出口业绩显著的企业,按年度给予20万元资助。鼓励开展境外工程承包。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45.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项目招引。对经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照其引荐落地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引进外资、税收产出等情况,给予一定资助。

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六、实施营商环境强优化计划,培育创新发展生态


(一)优化企业全程服务



46.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继续深化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广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80天”改革,推进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20个工作日”改革试点工作。常态化开展“民情双访”定向专访工作,健全区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持续发挥驻企服务专员作用,加快拓展“亲清在线”数字平台应用服务,健全问题收集、办理、反馈机制,形成工作闭环。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宽松平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区市场监管局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47.支持企业自建职工租赁房。鼓励符合条件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存量房产、村级留用地和工业园区存量用地建设职工租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对在我区年缴纳税收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高科技企业,经申请认定,允许自建人才租赁房,建设要求参照市人才专项租赁住房标准等相关标准。

牵头单位:规划资源萧山分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

48.全方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实施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和差别化地价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规划资源萧山分局

49.加大对企业在生态环保领域的支持和服务力度。加强对工业亩产效益评价较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支持力度,其新增排污指标予以优先保障落实。优化环境准入要求,结合“三线一单”,对经认定的工业集聚点(小微园区),允许新建、扩建二类工业。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推行全流程网上办,全面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现规划环评与项目联动,简化环评办理。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萧山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三)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50.鼓励举办创新活动。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导向,特别重大的会展项目,以及产业招商、论坛、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加强与企业、人才的交流互动,对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人才等进行评定表彰,定期开展交流培训、疗休养、健康体检和联络联谊等活动。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科技局

附则:

1.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科技创新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2.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资金按年度预算安排,区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3.强化政策绩效导向,对企业的资助,要积极实施竞争性分配方式,并加入约束性条款,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对重点支持类产业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由区级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可不以其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对企业的财政贡献资助,剔除房地产及一次性税收等因素。

4.上级资助项目要求区级共同承担的,根据上级要求予以承担(区财政对该项目的所有扶持资金视同承担资助资金)。对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扶持。

5.强化亩产论英雄导向,对亩均效益评价A、B类企业在评奖评优、财政资金、人才引育、研发创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C类企业待第二年提档后享受政府财政性资助政策,D类企业原则上不享受各类政府财政性资助政策。

6.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被立案查处、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列入淘汰整治计划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7.区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政策制订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政策资助项目由区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经区财政局会同区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审核后报批兑现。政策兑现资金的结算按财政体制执行。区财政局要加强扶持资金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绩效管理。各平台、镇街要严格执行本政策。

8.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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