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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临沭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临沂市临沭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国家、省市各类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县工业发展思路,通过精准施策扶持,促进工业企业项目培育、创新转型、兼并重组、股改上市、规模发展,努力实现工业经济在扩量中提质、在提速中增效、在创新中转型。

二、政策措施

(一)项目培育

1.新落户镇街工业集中区或镇街(区)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享受下列政策扶持:

(1)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租赁非政府出资建设的厂房,按厂房租金20%补贴给企业,租金补贴不超过3年。

(2)设备投资3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占固定资产投入比重50%以上的企业,按设备实际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扶持;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新落户企业设备扶持标准享受设备投入扶持;同等条件下,新兴产业项目扶持标准上浮0.5个百分点。此项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每年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贴息,传统产业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新兴产业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2.新落户的大中企业享受下列政策扶持:

(1)设备支持

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容积率1.0以上、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实际投入的1.3%给予一次性扶持;设备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占固定资产投入比重65%以上,并按协议约定投资到位的企业,其中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的1.5%给予一次性扶持;同等条件下,新兴产业项目扶持标准上浮0.5个百分点。此项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贷款贴息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及以上的主导产业企业,以及其他对我县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的企业,其在我县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给予财政贴息;申请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传统产业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新兴产业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3.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下列政策扶持:

企业形成实际到账外资的,除按上述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外,另外按年度实际到账外资额的4‰予以扶持。此项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纳入省、市项目库政策扶持:

纳入省、市项目库政策扶持:对当年列入省重点项目库(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及优选项目)和市重点项目库(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创新转型

1.技术改造

(1)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企业技改设备投入200万元(含200万元,镇街企业降至150万元)-1000万元的,按技改设备投资总额1%补助;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按1.3%补助;5000万元以上按1.5%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鼓励新兴产业扩能增效。设备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镇街企业降至150万元)的新兴产业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2%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推动智能化改造。生产过程中采用或部分采用自动化、智能装备、实施后人均产值明显提高、减少用工20%以上、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智能化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引导绿色发展。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煤、设备投资超过200万元的节能降耗项目,或设备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清洁生产项目、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对技术改造新增财力进行奖补。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后,按照企业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品牌创建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的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山东优质品牌”、“山东知名品牌”、“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的企业,补助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对主营业务收入过3亿元的工业企业新获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过1亿元的工业企业新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给予2万元补助。

(3)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在批准发布年度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

(4)对新获得欧盟、北美、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的,每项按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获得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每件补助3万元。

(5)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补助每个保护产品3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6)当年获得生产许可证或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和UL认证、CE认证、FCC认证等产品认证的外贸企业,每项按认证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3.两化融合

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国家级、省级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省市各补助10万元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纳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4.产品研发

(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一企一技术、工业设计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绿色工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离岸人才基地等)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对认定为院士工作站、“千 人 计 划”专家工作站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2)获得省、市级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鉴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对获得科技成果评价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

5.科技示范

(1)对新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科技金桥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对新获省级科技金桥奖或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新入选山东省百强创新企业、百强创新工程、百强创新人才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2)通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实施后通过验收,给予研发经费2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获得国家火炬计划的给予5万元补助。

(3)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认定的,给予1万元补助。

(4)当年产学研合作经费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研究院或成果转化中心,给予5万元补助。

(6)对当年列入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7)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不超过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6.特色发展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1)设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或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

(2)拥有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省级以上名标名品、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

(3)专一生产单项产品或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

(4)主营业务收入和入库税金年增长30%以上。

7.经济贸易

(1)企业年使用我县工业地产品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发票采购金额的1‰补助;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按发票采购金额的1.5‰补助;2000万元以上的,按发票采购金额的2‰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产品销售且税收贡献在我县的,按平台年度销售增量的1%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和商会在本地牵头召开国内行业发展高层论坛等重要行业活动,同一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

(3)参加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境内外展会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展位费的50%,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兼并重组

1.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加大外引内联力度,积极开展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因兼并重组发生的交易成本,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兼并重组后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引进世界500强、国内行业100强、央企、大型国企实行兼并重组,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支持企业联合发展。与省级以上研发力量较强、拥有专利技术的科研院所重组合作,引进新技术新产品的,且双方确定占股比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给予10万元补助;与拥有自主核心技术、专利产品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联合、参股、管理企业的,且双方确定占股比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给予5万元补助。

(四)股改上市

根据《临沭县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试点方案》有关标准予以奖补。

(五)规模发展

1.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度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经审核确认后,给予3万元扶持。

2.鼓励企业跨档升级。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3.给予企业融资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用活用好现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企业转贷资金的基础上,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定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商业银行合作,建立政府、银行、企业三方信贷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定向加大低息贷款支持力度。

4.鼓励企业裂变发展。对现有企业兴建新企业,按新落户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工业强县”工作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组织领导,着力解决工业创新转型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格条件标准。凡符合享受扶持补助政策条件的企业,必须是临沭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落户及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发展政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安全生产、环保达标。对当年亩均效益评价A、B类的企业全额补助;对亩均效益评价C类的企业减半补助;对亩均效益评价为D类的不予补助。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工期长、财税贡献大的企业“一事一议”。

(三)强化政策落实。扶持补助项目原则上按照“相关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初审、第三方审计、财政部门复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大扶持补助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县“工业强县”工作办公室牵头对政策落实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可以同时享受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县扶持政策,按最高标准给予扶持补助。本措施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取消扶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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