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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辰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辰溪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怀化市辰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辰溪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辰溪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工业集中区的功能和作用,鼓励县内外投资商、辰溪籍人士返乡创业、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工业集中区内工商注册的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商贸物流企业)。

第三条 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兴办公司、合伙、独资经营企业;

(二)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等投资方式;

(三)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承包,对原有企业进行扩能改造转型升级等方式;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经营方式。

第二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工业集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拆迁、统一报批、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六统一”政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供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将土地出让给投资商使用。对符合县内重点扶持的新型战略产业项目、国家鼓励类的投资较大项目或者高科技项目,土地价格可再进一步优惠。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每年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2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每年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33.3%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外来投资商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原批准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章 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县财政前2年按其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改和扩大再生产;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县财政前3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5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改和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企业纳税实行增收奖励政策(享受第八条的除外):

(一)当年纳税额超过前3年平均数50%的,县级所得部分按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当年纳税额超过前3年平均数80%的,县级所得部分按增长额的20%给予奖励;

(三)当年纳税额超过前3年平均数100%以上的,县级所得部分按增长额的3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营状况好、发展潜力大的入驻工业集中区企业,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争取贷款支持和贴息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创新和科技研发,对获得“省级高新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称号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取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国家地理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凡进入省上市企业储备名单的,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工业集中区发展上市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规费政策

第十二条  国务院、省、市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新上项目建设期间及投产后3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中央、省、市的规费及排污费除外)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20%收取;投产3年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五章  用工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人社部门会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并按计划分批为员工免费提供岗前培训,并免费为其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第十五条  新入驻工业集中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吸纳本县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就业100人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对吸纳本县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就业50—100人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对吸纳本县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就业50人以下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

第六章 标准厂房奖补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或个人以独资、入股、合伙等形式在工业集中区内按照规划自主开发兴建标准化厂房。对在工业集中区投资建设的非自用性标准工业厂房,除省里补贴外,对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一、二层标准厂房,按该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60元的财政补贴;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按该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元的财政补贴。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及冶炼企业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  对租赁标准厂房的生产性企业,每万平方米年缴纳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当年厂房租金50%奖励给企业;每万平方米缴纳税收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厂房租金全额奖励给企业。若企业愿意购买政府兴建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则按建设成本价出让,同时可享受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政策。

第七章  服务政策

第十八条 入驻工业集中区的内外资企业按最优惠、最便捷的登记方式进行,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全程服务并限时办结;入驻工业集中区的内外资企业,办理审批注册和变更手续时一律免缴证照费用。

第十九条 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对入驻工业集中区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和全程代办式服务。实行一个重点招商项目、一名县领导挂帅、一个责任单位负责、一个帮扶组和一月一次督查汇报的“五个一”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对新入驻工业集中区企业投资办厂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抽派专人协助完善和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在县内的,须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缩减1/3工作日办结;审批权限在市级及市级以上的,由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至上级有关部门,并协调上级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努力营造企业生产“宁静日”,积极为工业集中区企业创造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制度,除涉及税务检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重要和特殊事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进入工业集中区检查,须事先报县优化办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备案,并接受监督。未经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工业集中区企业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第二十二条 入驻工业集中区的企业,业主及其子女免费入户,在子女入学、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入驻工业集中区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商贸物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辰溪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辰溪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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