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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叶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叶县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平顶山市叶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叶县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叶县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叶县,项目实施在叶县的企业,以及在叶县创办实体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园区。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资助奖励申请由县工信局(县科技局)负责受理。

第四条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按年度实施,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手续。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县工信局(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并公示后兑现。

第三章资助奖励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专项资金资助奖励创新平台、科技人才引育、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等,重点资助奖励创新平台、科技人才、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章创新平台政策

第七条加快产业集聚。对新获批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高新区,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提升科技平台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按市级奖励1:1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研发平台,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助。每年按实际在孵企业(团队)每家1万元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服务补贴。

第五章科技人才政策

第十条支持科技人才平台建设。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加强人才引进。对引进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所在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中原千人计划(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人才所在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院士、知名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牵头、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创新创业,并符合省政府、市政府扶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上级政策要求予以扶持。

对于依托院士工作站揭牌,举办有院士等知名专家参加的产业创新峰会、学术会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科技型企业政策

第十二条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对当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1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支持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按照上级有关奖励资助研发投入的政策实行配套奖补。

第十四条支持设备共享。对租用已纳入河南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的企业或者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参加创新大赛和举办创新活动。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围绕创新创业主题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对积极参加省级以上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正式参赛资格的企业或创新团队,给予0.5万元奖励;对进入省级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资助;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在平顶山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在同一级别比赛中不重复奖励资助。

第七章科技成果政策

第十六条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强化科技创新项目支撑。对企业单独或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其当年国家拨付项目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5%奖励项目研发团队,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产学研项目合作。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叶县开展技术项目开发,并根据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资助。

第八章科技服务机构政策

第十九条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以上各类企业科技服务平台,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我县成立并通过省、市认定的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经省、市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具有国家级、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县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企业在本县创建并通过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

第九章资助奖励监督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和个人严格审核把关申请资助材料,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资助奖励资金。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资助项目,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县享受资助奖励。上级新增创新事项,未在本办法中列述的,当年提请县政府研究后给予资助奖励。同类项目、平台不重复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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