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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从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从江县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

黔东南州从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从江县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

从江县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

为充分调动创新主体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大力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创新主体,加快推进全县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6〕77号)精神,除省、州补助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内容

(一)积极支持引进和培育科技型企业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2.对来我县落户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高新技术认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县财政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2%、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 万元补助。

4.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 万元、2 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和3 万元补助。

6.通过在科学技术部网站上注册并完成科技型企业备案的,由县财政对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0 元补助;在贵州省科技厅网站上注册并完成科技型企业备案的,由县财政对企业给予一次性500 元补助。

(二)促进科技创新团队和人才培育

1.对在我县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并组建有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单位,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建站补助。

2.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三)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 万元、5万元补助。

(四)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1.规模以上企业投资开展自主研发,年研发经费(即R&D经费)投入达 50 至 100 万元的奖励2000 元,年研发经费投入达101 万元至 200 万元的奖励 3000 元,年研发经费投入达201万元至 500 万元的奖励 4000 元,年研发经费投入超500万元以上的奖励 5000 元。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由企业每年在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网站上完成填报,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其研发投入数额以统计部门最终认定通过的数据为准。

2.国内专利补助:获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补助金额为3000元/件,获发明专利授权补助金额为5000 元/件;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补助金额为 2000 元/件,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补助金额为2000元/件;各类专利维护年检费补助金额按实交年检费发票进行补助。

3. 国外专利补助: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金额为2万元/件,获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补助金额为1 万元/件。专利维护年检费补助金额按实交年检费发票进行补助。

4.注册商标补助: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2000 元/件;获省著名商标 10 万元/件,获国家驰名商标15万元/件。

5.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补助6000 元/件。

6.获得计算机软件登记补助1000 元/件。

7.获中国专利金奖、驰名商标金奖补助金额为5万元/件;获中国专利优秀奖、著名商标优秀奖补助金额为2 万元/件。

8.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地理标志认证保护的补助1万元/件;获植物新品种认定的补助5000 元/件;获国家主管部门版权登记的补助 2000 元/件。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我县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从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额县级部分的 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2.对成功引进获得认定的科技成果到我县进行转化的前三年,县财政每年按审计后实施专利产业化所得的新增增值税的10%给予奖励。

3.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县进行产业化生产并取得实效的项目,按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3%、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二、奖励补助资金来源

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在县科技支出中“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目列支。

三、奖励补助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从江县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提供相关资质认证原件(核实后退还,下同)及复印件各一份,发明专利资助申请另需提供专利实质审查缴费单据。

3.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3 款规定的涉外专利并提出资助申请的,需提供受理国或台、港、澳地区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提供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4.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4 款规定的涉外专利并提出资助申请的,需提供受理国或台、港、澳地区出具的专利申请受权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提供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对相关申请资料作认真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并列入专项支出。

四、其他事项

(一)本县企业或法人具备《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奖励或补助,每一类奖励或补助只能申报享受一次。

(二)获得相关资质申请补助的,必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补助。

(三)本办法所指认定的各类企业、基地、平台等均需由国家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官方机构进行认定。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从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江县知识产权补助办法的通知》(从府办发〔2015〕108 号)废止。

(五)本《办法》由县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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