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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盐城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

2022年盐城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区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二条 区管委会每年设立2亿元的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第三条 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获批当年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建省院士工作站的,给予建站期内新购研发设备投入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建省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获批当年新购研发设备的,给予研发设备购置费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支持校企产教融合。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引进高校院所专家担任企业科技副总,对获批省科技副总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获批市级科技副总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条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扎实推进“小升高”、“规升高”、“高转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0万元,并奖励企业职业经理人(个人)5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上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万元;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国家高企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奖励1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区的市外高企,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争创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第一完成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第一完成单位10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第一完成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七条培育打造创新标杆企业。对当年获批的省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苏北专项除外),按照上级所拨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成功获批市级瞪羚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独角兽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省级瞪羚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独角兽企业每家奖励500万元。

第八条推动企业技术交易。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输出高价值的技术成果,及时完成技术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对经省技术交易市场备案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卖方企业,按照年度技术合同(输出)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引导企业持续增加研发创新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3%,按企业研发费用(税务部门认定加计扣除额度)1%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加强对外科技合作

第十条 鼓励企业创建外国专家工作室。对获批省级、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对当年办理来华许可工作证达10人以上(含10人)的,奖励企业5万元,奖励企业具体经办人员1万元;当年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的奖励企业10万元,奖励企业具体经办人员2万元。

五、加快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创建中韩科技企业孵化(盐城)基地。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定位的外资科技孵化项目入驻区内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并注册为企业的,每成功入驻并注册1家企业,奖励运营主体1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对获得国家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政策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政策意见与招商引资政策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本政策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件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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