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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陵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临沂市兰陵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124号)、山东省《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和临沂市《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任务分工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206号)等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亩产效益评价为抓手,多角度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现就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资源要素保障

1.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新增用地的重点技改项目(投资过1亿元或省市重点技改项目),用地符合节约集约标准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并享受同期招商引资及同区域(同园区)优惠政策,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支持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在境内A股市场IPO首发成功的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境外股票市场IPO首发成功的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牵头单位:县金融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中小企业发展中心)

3.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对亩产效益评价结果A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享受市级优惠政策的同时,在用电、用气等方面实施要素差别化分配机制。差别化用电政策:对A类企业全年用电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按照年用电量每千瓦时补贴0.02元标准,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D类企业,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优先推荐A类企业纳入电力直接交易企业名录,用电高峰季不列入优先限电企业名单。差别化用气政策。对A类企业,优先保障燃气供应,对每年燃气使用费用进行一次性补贴,按照每立方米0.05元标准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B类企业,按照每立方米0.02元标准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

二、推进创新能力建设

4.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2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2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3.5%(含)以上的,给予研发经费投入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发展中心)

5.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众创空间、省重点实验室、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省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6.鼓励企业创新工业设计。对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金、银、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7.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获得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山东优质品牌、山东知名品牌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端)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8.推动标准化建设。企业牵头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三、支持实施技术改造

9.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生产设备及智能化提升实施奖补。对购置国内先进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或者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购置智能化设备和软件系统的项目,经评审后,凭购置发票,按5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单个企业最高贴息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0.对现有设备实施技术改造的新增财力奖补。对现有设备实施改造,且设备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原值)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经验收核实后,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2年全部奖补给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企业所获奖补资金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总额。(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税务局)

11.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减免。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工业技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省、市两级部分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减免权限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项目建设研发楼、厂房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水管网配套费和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

四、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12.提升企业家队伍水平。县财政设立100万元专项培训基金,用于企业家海内外研修、创业提升培训、创二代培训及外出考察交流活动。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年薪100万元(以聘用合同为准)以上且年薪全部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的50%奖励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每年评选一批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的优秀企业予以表扬。(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中小企业发展中心)

五、拓宽融资渠道

1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兰陵县支行要每季度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优先支持亩产效益评价结果A类、B类的企业享受“无还本续贷”政策,对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金融机构按照续贷额度的1‰予以奖励;充分发挥《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保驾护航作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如出现风险,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按8:2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兰陵财金融资担保公司根据企业近两年纳税平均额确定1-5倍的担保额度,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按照不高于1%的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牵头单位:县金融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兰陵县支行)

六、鼓励企业提档升级

14.鼓励小微企业“小升规”。对新增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每户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对新增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予以奖补;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净增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超过2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中小企业发展中心)

15.支持规上工业企业上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中小企业发展中心)

七、提升两化融合水平

16.设立“两化”融合专项引导资金。支持产业智慧化发展,对新通过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上云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八、优化服务效能

17.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帮扶制度。对规上工业企业,由县级领导和县直部门帮扶,精准对接,打通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促进优质要素资源向规上工业企业集聚。依托兰陵首发“服务企业”板块、兰陵惠企服务号,主动下沉服务、延伸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痛点、难点等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九、附则

18.其他有关说明。本意见所指企业指工业企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有关条款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不能继续执行的自行废止,国家、省、市新出台比本意见更优惠的规定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本意见所涉及的各类奖补资金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执行;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低于企业所获县级财政奖励总额的,以地方财政贡献的50%为上限计算企业实发县级财政奖金;奖补资金单个奖项超过100万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予以奖励;在实施过程中新出现的各类创新平台、荣誉称号及其他应奖未奖重大事项在本意见中未体现的,经研究确认后予以奖励。

本意见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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