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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南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丰县工业创新发展倍增行动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抚州市南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丰县工业创新发展倍增行动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丰县工业创新发展倍增行动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落实工业创新发展倍增行动,推进我县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项设置

本奖励实施办法共设置五大奖项:工业企业年度纳税奖,工业企业年度上规模奖、工业企业创新创品牌奖、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奖、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

二、奖励对象

全县非资源类工业企业。

三、奖励基本条件

(一)企业诚信度高,社会形象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当年不拖欠职工工资、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治安、经济、环保案件。

(三)企业按照统计法规和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项工业统计报表、相关资料等。

四、具体奖项

(一)工业企业年度纳税奖

1.年度纳税大户奖。当年实际纳税额(按税务部门实际入库数,剔除当年税收退、返、借和罚没、查补税后的净纳税额,下同)达500-1000万元以内的工业企业(金属加工类企业除外,下同),奖励20万元;当年实际纳税额达1000-1500万元以内的工业企业,奖励50万元;当年实际纳税额达1500-2000万元以内的工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当年实际纳税额达2000-5000万元以内的工业企业,奖励200万元;当年实际纳税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年度纳税进步奖。当年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且增量100万元以上或增幅5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年度创税特别奖。当年实际纳税额达1亿元以上的金属加工类企业,按其增值税实际纳税额5%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以上奖项奖励金额与招商引资税收优惠奖励扶持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县级地方所得。

(二)工业企业上规模奖

4.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奖。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积极配合上报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满一年,发放奖励资金3万元,满两年且达标再发放奖励资金3万元,共6万元;月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积极配合上报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满一年,发放奖励资金4万元,满两年且达标再发放奖励资金4万元,共8万元。(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5.工业企业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当年营业收入(以工业一套表统计数据为依据)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金属加工类工业企业按5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6.水电补助。对年度实际纳税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分别给予0.1元/度、0.2元/吨、0.5元/方的补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旷远能源公司)

7.工业企业上市奖。对进入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市场挂牌(简称“新四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70万元;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励扶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三) 工业企业创新创品牌奖

8.专利授权奖。工业企业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0.5万元;获得外观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0.1万元。多个企业共同获得专利授权的,以排位第一专利授权企业作为奖励对象。(责任单位:县市管局、县工信局)

9.争创品牌奖。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或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抚州市名牌产品或抚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通过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ISO9001质量体系、ISO4000环境管理认证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管局、县工信局)

10.研发新产品奖。对企业首次获得国家优秀新产品证书的,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新产品或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每个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特、一、二、三等奖的,由县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金额;对获得省科学进步奖或省技术发明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科学进步奖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

11.创新创业大赛奖。对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委)

12.创建创新平台(载体)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级研发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协同创新体、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质检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各类省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的的,一次性奖励10万;对新认定的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的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在我县设立院士、博士工作站,且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返乡人才创办的博士后科研实践基地、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的,一次性补助建站扶持经费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3.研发投入奖。对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比例且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按当年比上年度研发净增额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以统计部门认可数并建立台账的为准)。(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局)

(四)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奖

14. 科技型企业培育奖。对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75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15.节能降耗奖。当年开展了能源审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通省级清洁生产审核并评估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评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节水型企业、市级节水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绿色产品设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6.龙头企业奖。获全国食品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通过食品工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评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7. “专精特新”及“小巨人”奖励。当年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省工信部门认定的“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省工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中小企业局)

18.两化及JMRH奖。当年被评为市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首次获得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JMRH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9. 技术交易奖。对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交易成交的技术合同,每项奖补0.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五)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

20.技术改造奖。规模以上企业当年技改投入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技改资金的5%予以奖励。涉及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改项目部分,按技改资金给予6%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规模以上企业技改需向县工信局备案,年底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联合对企业进行技改设备和资金审查,作为计算奖励依据。(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附则

(一)上述奖项所涉及到的奖金统一由县财政核拨,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奖项奖励,按其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没有明确奖励等次的,以下一级最高奖励等标准予以奖励;获《抚州市工业创新发展三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抚发【202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奖励的,按市相关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三)本办法自2021年开始实施,此前相关奖励扶持文件自行废除,如出台新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

(四)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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