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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标准

泗县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泗县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职责、培育对象、培育条件、培育措施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工作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事项。

2  工作职责

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转化,完善财务管理,建立创新体制,培育企业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

3  培育对象

3.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阶段

筛选创新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培育。

3.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阶段

根据国家和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的需要,在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选择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较强营利能力和自主品牌、行业带动性强的企业进行培育。

4  培育条件

4.1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为主,且尚未按照《认定管理办法》通过认定的企业;

4.2 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认定管理办法》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3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a)1项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

b)3项以上授权或已正式受理进入审查阶段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4.4 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较好成长性,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  培育措施

5.1 开展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工作。制定后备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做好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筛选、报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5.2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组织,为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撑。

5.3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每年度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成效宣传。举办相关论坛、讲座和宣讲会,营造宣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良好氛围,不断扩大其知晓度和影响力。

5.4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开展培训会,重点从政策解析、申报程序、材料编写、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培训,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后备企业发展情况。

5.5 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宣传专利申请条件、程序、相关政策,帮助其尽快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支持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5.6 引导培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集成省、市有关科技计划,对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给予同等优先支持,引领带动其深入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5.7 组织对培育企业进行研究开发管理培训,帮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支持培育企业加强研发中心建设和产学研合作。支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织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积极参与省内外大型招商引资活动,开展不同层次的产学研合作。

5.8 落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规定。保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出台财政、人才、土地、知识产权、标准制定、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激励政策,推动培育行动实施。

5.9 加大对培育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信贷投入,提供担保、保险、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

5.10支持培育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优先向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派遣科技特派员,探索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有效合作机制,共同推进企业进步。

6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工作流程

6.1 县科技局组织申报企业登陆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网,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打印《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的财务报表及研究开发费用自查报告、近两年来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等附件。

6.2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线生成《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入库

企业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省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同时完成网上申报材料推荐工作。

7  依据的法律法规

7.1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科高〔2012〕13号);

7.2 《关于开展2014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科高秘〔2014〕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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