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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庆元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丽水市庆元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庆委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内容的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一、《意见》第一部分: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一)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专项资金

设立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专项资金 500万元,用于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

实施细则:依据《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二)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

每年设立 200万元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和提高企业申领额度。

实施细则:依据《庆元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二、《意见》第二部分: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企业对全县的综合贡献给予省财政补助金额的同比例配套支持。列入省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采用一事一议政策。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县科技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兑现。

申报材料:资金补助申请表、认定文件等相关材料。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二)省级企业研究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农业科技企业)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县外引进(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农业科技企业),分别给予 10万元和4万元奖励。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县科技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兑现。县外引进(迁入)企业需运营一年以上后才可申请奖励。

申报材料:资金补助申请表、认定文件等相关材料。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三)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新产品、省级新产品

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新产品、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6万元、1万元的奖励。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县科技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兑现。

申报材料:资金补助申请表、鉴定证书(或新产品试制计划验收证书)、成果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

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3年培育期内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申报单位被纳入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2.申报单位入库3年培育期内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申报单位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县科技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兑现。

申报材料:资金补助申请表、后备库培育企业认定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等相关材料。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三、《意见》第三部分: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认定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认定奖励。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县科技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兑现。

申报材料:资金补助申请表、认定文件等相关材料。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 5万元的补助;对被认定为省重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奖励 10 万元。

申报条件:新设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须在庆元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一年以上且技术开发(服务)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县科技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兑现。

申报材料:资金补助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纳税证明或财务报表(税务部门盖章)、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省重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认定文件等相关材料。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三)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中心

鼓励国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到我县建立研发中心,对新建立的研发中心,视各高校科研院所的核心技术、核心研发团队力量和县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度,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县科技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兑现。

申报材料:资金补助申请表、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合作协议、研发中心运营情况等相关材料。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四、《意见》第四部分: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吸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拍卖

县域内企业作为受让方,吸纳科技成果在本县转化,单项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20万元且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企业参与科技大市场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 5%择优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此两项补助累计不超过 50万元。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县科技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兑现。

申报材料:资金补助申请表、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表复印件、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款项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二)科学技术奖

对县域内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对县域内以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 50%的配套奖励。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县科技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兑现。

申报材料:资金补助申请表、获奖文件等相关材料。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三)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

增强科技对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支撑作用,每年设立30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其中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不少于 50万元。

实施细则:依据《庆元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其中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依据《庆元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五、《意见》第五部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一)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

加强对农业、工业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科技推广、科技扶贫中的作用。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科技特派员,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科技特派员的分别给予1万元、0.6 万元和0.4万元的奖励。

实施细则:依据《庆元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责任部门:县科技局)

六、《意见》第六部分: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一)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

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单一年度对所有企业扶持金额总数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在当年度贷款前应在市场监管局备案,申报单位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结清贷款本息后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在第二年度予以安排并统一发放。

申报材料:

(1)庆元县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资金补助申请表;

(2)银行贷款合同;

(3)专利权或商标权银行质押合同;

(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银行本息结算证明及本息资金往来凭证;

(6)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7)承诺书(就同一贷款利息未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补贴);

(8)其他认定文件材料。

操作意见:

(1)计算方法:按照各企业质押贷款的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若超过20万则按照各企业利息金额,按比例计算贴息金额,计算公式:贴息额=企业利息金额×20÷全年所有企业累计利息金额。

(2)质押贷款为组合贷款,贷款贴息只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部分。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七、《意见》第七部分: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专利申请、授权补助

企业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0.1万元补助;个人、社会团体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0.05万元补助。通过PCT申请国外专利的给予1.5万元补助(含省级补助)。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3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减半享受。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在每年集中审核通过后统一予以安排发放。专利补助申报时限为1年,自专利授权日起计算,超过1年的不予补助。

申报材料:

(1)庆元县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资金补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权利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其他认定文件材料。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二)发明专利年费补助

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有效期当年满 6年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年费补助 0.15 万元;有效期 6 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 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10-15 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 50%。以上经费均含省级补助。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在每年集中审核通过后统一予以安排发放。

申报材料:

(1)庆元县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资金补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收费收据等其他认定文件材料。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三)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补助

对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 50 件以上(且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8件以上的奖励 5万元;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 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8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5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在第二年度予以安排并统一发放。

申报材料:

(1)庆元县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资金补助申请表;

(2)有效专利清单(转让专利需持有时间满一年以上);

(3)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

(4)专利维持费缴费凭证;

(5)其他认定文件材料。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四)国家、省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奖励

对获国家、省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申报流程: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认定文件及上级资金文件,在第二年度予以安排并统一发放。

申报材料:

(1)庆元县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资金补助申请表;

(2)其他认定文件材料。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五)知识产权联盟奖励

通过国家、省、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10万元、5 万元奖励。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在第二年度予以安排并统一发放。

申报材料:

(1)庆元县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资金补助申请表;

(2)知识产权联盟备案证明;

(3)联盟章程;

(4)成员清单;

(5)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6)其他认定文件材料。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审核认证补助

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给予一次性6 万元补助。

申报流程:申报人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在第二年度予以安排并统一发放。

申报材料:

(1)庆元县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资金补助申请表;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证书或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认证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

(4)其他认定文件材料。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七)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申报流程: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认定文件,在第二年度予以安排并统一发放。

申报材料:

(1)庆元县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资金补助申请表;

(2)其他认定文件材料。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八)涉外专利诉讼补助

企业依法积极参加涉外专利的诉讼,对诉讼结果取得胜诉的案件,每起案件给予50%企业实际支付的与诉讼案件相关的必要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代理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申报流程:申报人主动发起涉外专利诉讼并胜诉后,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在第二年度予以安排并统一发放。

申报材料:

(1)庆元县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资金补助申请表;

(2)裁判文书(含法院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法院判决书等);

(3)诉讼费清单及证明(含律师事务所代理费);

(4)原被告双方身份证明;

(5)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资质证明;

(6)其他认定文件材料。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九)假冒专利行为举报投诉奖励

鼓励本县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对象被县市场监管局立案的,按200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举报对象被县市场监管局立案并处以罚金的,按 500 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报流程:申报人通过12315、12345和书面寄送等方式向市场监管局提供假冒专利行为线索,经市场监管局核查真实有效的,在第二年度予以安排并统一发放。

申报材料:

(1)庆元县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资金补助申请表;

(2)其他认定文件材料。

操作意见:

(1)举报投诉信息真实有效,且未立案的;

(2)举报人能提供具体违法行为、涉案产品名称、生产商、销售商、销售商户、证据照片3张以上或视频;

(3)举报对象被市场监管局立案的,按200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举报对象被市场监管局立案并处以罚金的,按500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八、其他事项

本细则涉及的申报材料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作必要调整,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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