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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昌高新区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宜昌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昌高新区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宜昌高新区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宜昌高新区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宜高管办发〔2020〕4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宜昌高新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政策及申报材料

(一)加大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奖励标准: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含之前取消高企资格后重新申报的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表。

(二)支持搭建科技创新平台

奖励标准:1、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对新建认定(备案)的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级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新建备案的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不包含由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重组备案的)。

申报材料:申请表、平台认定文件。

(三)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奖励标准:1、对获得 PCT 授权专利的企业给予 2 万元/件奖励、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 1 万元/件奖励。

2、对新获评的中国专利金奖项目奖励 10 万元;对新获评的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奖励 5 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5 万元。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级验收的企业奖励 5 万元。

该项由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四)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

奖励标准:对国际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在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奖励 50 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奖励 10 万元。对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在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奖励 30 万元;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单位奖励 5 万元。对行业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在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奖励10 万元;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奖励 2 万元。

申报材料:申请表、标准编写证书、标准全文、标准发布文件。

(五)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奖励标准:对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购买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经认定,按研发或购买额的 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科技成果转化双方不得是关联单位)。

申报材料:申请表、科技成果拥有方的持有证明、合作协议复印件、依据协议支付经费的付款凭证(承兑汇票支付的提供对方收据)、对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六)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项目

奖励标准: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根据进展和绩效按照承担项目上年实际拨款的 5%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申报材料:申请表、获得国家项目的认定文件、项目资金到账凭证、项目进展证明。

(七)加大科技奖项的奖励

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企业,给予 100万元奖励;对牵头完成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申请表。

(八)提高科技服务水平

奖励标准:对区内高企、项目申报、技术转移转化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核,每一类每年可评选一家优秀单位;对年度评选的优秀单位,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申请表、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服务成效证明。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科创局每年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受理时间不少于10 个工作日。申报单位在通知截止时间前完成资料提交。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同放弃。

(二)申报程序

1、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自主准备申报材料并向科创局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通知指定邮箱或在网上申报平台申报,纸质版报送至科创局。

2、科创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报管委会批准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资金文件,发放奖励资金。

(三)申报资料要求

申报材料按次序(封面、申请表、其他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申请表需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他申报材料盖骑缝章,发票和付款凭证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四、附则

(一)支持建设新型产业研发机构、支持企业科技项目立项、支持企业保证保险贷款另行发文明确。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纪行为、偷税漏税或环保污染事件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由高新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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