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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屯溪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黄山市屯溪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屯溪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根据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和《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政秘〔2017〕37号)等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屯溪区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屯溪区(不含新潭镇)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进行,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平台建设。

第三章  扶持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7.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1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第六条  支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支持我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等开展科技研发,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第七条  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科技团队来本区创办企业,对已落地并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区政府以参资入股或5年期以上债权投入的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的支持;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对应A、B、C三类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第八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区转化、产业化的,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重新认定获得通过的每次奖励3万元,连续三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含首次认定),奖励5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奖励2万元。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第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新认定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省绩效评价结果,给予50万、10万元运行经费奖补;新组建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根据国家、省、市级绩效评价结果,给予10万、5万元、2万元的运行经费奖补。

第十一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从事良种引进、筛选、示范并配套推广良种及优质化集成技术的公益性良种场(园),市级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奖励5万元。

对企业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专家大院等,依据绩效,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5万元,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25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联盟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1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企业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最多资助2个国家)。

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4万元、1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对企业列入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贯标),并通过考核验收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凡区属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在每年预算中安排资金,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相关程序,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科技管理服务费用按照专项资金的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双创”活动组织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核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监管。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适时上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的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与区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奖励标准就高执行。未列入本规定中的其他科技奖励扶持事项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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