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盛高企网

温州市平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

温州市平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温委办发〔2016〕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企业担保贷款工作,县财政确保科技创新风险池风险补偿资金每年年初不低于300万元。

二、加大科技型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在国内上市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总额100万元补助,其中完成股改后补助15万元、通过辅导验收后补助35万元、上市后补助50万元;对于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回平阳的,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力度。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

四、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力度。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分别给予企业所在众创空间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加大科技创新平台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补助800万元、300万元。对承担县域范围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高校、科研院所资金的10%用于奖励课题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

六、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对于县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县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县内外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县政府要从科技项目立项、融资、专利申请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七、加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力度。实施县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加快突破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共性关键技术;加快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制造等新技术在特色优势产业的应用攻关。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财政补助,一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力度。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九、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积极引进、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再创新,补齐产业科技短板。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拍科技成果,对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金额10-20%的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涉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资金补助,同一单位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原有关科技创新文件仍然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印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