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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河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河津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运城市河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河津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河津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山西省 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坚持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 思路和要求,落实运城市委 “五抓一优一促”工作部署,坚持 “五先协同、三动融合”的高质量发展思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 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奋力蹚出河津县域经济发展新路 径,依据《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结合河津实际, 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上级部门奖 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二)对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上级部 门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对新认定的高科技领军企业,在上级部门奖励基础 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对首次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 元奖励。 

(五)对连续三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在河津市新设立并经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 室,在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奖励;对我市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技术创新中心,在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10万 元、5万元奖励;对我市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中试基地,在上 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

对在河津市首次获批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盟主单 位或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单位,在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国家级 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对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 位,在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 项目和获得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团队或 个人),在上级部门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 万元奖励。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市内转化的市内企业,在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 术输出方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5万元。对市内企 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经省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登记并认定 的技术交易合同,在上级部门奖励基础上,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 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3%的补助,单个科技 成果最高补助5万元。以科技成果入股与我市企业联合设立的股 份制科技型企业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在上级部门奖励基 础上,给予一定的奖励。 

经运城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经理人促成技术合同交易的,在 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按交易额的3%奖励技术经理人,单个 最高奖励2万元。 

六、支持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 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在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 上,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最高奖励40万元,1 亿元(含)-2亿元的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1亿元以下的 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

对当年接受科技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进行奖励。 

七、支持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建设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河津市注册成立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在上级部门 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 “省级技术 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在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 

对在河津市设立并经认定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上一 年在河津市科技服务量化评定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事 后补助。 

八、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上级部门 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众创空间,在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和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 目,在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 万元。 

九、支持与高校院所合作

对高校院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 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 等,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发明 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成果,在上级部门奖励的 基础上,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30%给予支持,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

对符合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科技人才,按照《中共河 津市委河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津市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 法>的通知》(河发〔2018〕18号)和《中共河津市委河津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津市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助办法(试 行)>的通知》(河发〔2019〕13号)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同一企业(机构)的同一个项目(技术),在市本级多部门 获奖(或补助)的,以最高等次奖励补助,不予重复奖励补助, 同时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 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依照《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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