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加快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50号),给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市政府各级产业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企业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投入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申请省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各相关部门)
第二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50号),“鼓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重新通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第三条 在有效期内从省外整体迁入并注册在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我市承诺书的,企业纳税后,自纳税当月起,三年内比照其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地方财政贡献额30%的比例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第四条 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该项政策按《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第六条执行。(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市科工信局)
第五条 创新用地供给,实行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供地,同时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 60%确定,经省招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基准地价,还可结合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由市政府按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和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六条 用好、用足现有的金融扶持政策,依托银行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开发科技贷款保险资金池、融资担保、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和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管理服务局)
第七条 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大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力度。(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
本政策适用有效期内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经查明存在弄虚作假或违法等重大问题,市政府除追回奖励和扶持资金、取消相关待遇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其上报纳入海南省失信企业名单。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与我市现有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期满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本政策由儋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发展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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