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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双招双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助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九江市濂溪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双招双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助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双招双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助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九府字〔2018〕41号)以及《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全力释放创新创造活力,加速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助推濂溪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速新旧动能转换

1.创业企业首次入驻区内孵化器,第1年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房租全额补贴;100—300平方米部分房租补贴50%。第2—3年租赁300平方米以内,给予50%房租补贴。对个人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双创示范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每月实际发生费用的60%进行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度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3.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区内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科技成果实际成交价的1%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补贴,每件成果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4.对区内规上企业研发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2万元、8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5.对企业出资200万元以上购入研发团队或控股投资研发团队的,且研究方向符合我区现代纺织产业发展需要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经审核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6.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3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7.对新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等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加快产业集聚发展

8.积极开展委托招商。遴选实力强、信誉佳、资源广的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定期沟通招商载体、招商政策、产业规划等信息,合作开展招商推介和项目引进活动。对非政府公职人员、机构,为濂溪区成功引荐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在项目投产并经审计后给予引荐人员、机构奖励。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除土地款外)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

9.对于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内10强、境内外上市公司,在区内设立的独立法人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0.经初次认定为新落户总部企业,实际对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元/年以上的,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企业每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

1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价的一定比例,可依照投资额大小和建设进度制定不同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工信局、区审计局、区生态工业城、区沿江工业基地、区化纤工业基地)

12.符合濂溪区产业发展规划,经区政府研究认定,一次性固定资产(除土地款外)投资达到5亿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除土地款外)的3%予以事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

13.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后,可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情况,予以适当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对地方财力贡献达到300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

14.对符合濂溪区发展规划的投资主体新建的多层标准化厂房,且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自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建,2020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补助50元。对生产经营性规上工业企业在园区内购置不低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科技研发型、科技型生产企业租赁厂房,给予房租3年减免或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15.加快物流标准化建设,推进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建设全区物流信息化平台,探索借助大数据建立物流数字港,加快仓储、车源、货源等资源整合。加大土地政策支持,仓储型物流园区、商品配送(分拨)中心等物流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价格。对新建物流标准化仓储及配送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国土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运管分局、区财政局)

三、加力企业转型升级

16.对在我区新设立的外资企业,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现汇进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落户的境外企业,属世界500强的另行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17.对生产型外贸企业年自营出口总额达100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对年自营出口总额达500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超出500万美元部分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对年自营出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超出1000万美元部分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8.对年销售额达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电商营销平台运营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电商营销平台运营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9.对兼并重组我区企业,且资金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予以重组方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0.支持落户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1.鼓励招商引资企业在关键工序引进、应用机器人。对新引进的机器人(臂)(3轴以上)每台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2.引导企业创建名品名牌,对首次获得名品名牌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23.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重点支持濂溪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材料、智能制造、生态健康等高端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发展,优先参与投资区内企业和创业团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

24.区内企业实现境内上市的,给予上市专项奖补资金500万元;实现境外上市、“借壳”上市以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濂溪区,给予上市专项奖补资金500万元;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上市挂牌专项奖补资金100万元。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前三名企业,再分别追加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政府金融办、区财政局)

25.对涉及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审批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四、加强人才服务保障

26.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荣获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建海智计划工作站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新认定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科协、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27.对引进(培育)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或者相当层次的人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安家费。(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8.对企业新引进在九江工作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1000元生活补助。并协调安置入住市人才公寓。(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委人才办、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29.年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在我区缴纳的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对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30.经区政府同意的,对落户的企业可配套提供一定的人才公寓,三年租金减免或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31.凡在区内投资、创业的企业各类人才实现“零门槛”落户(不包括城市户口迁往农村)。属于市委人才办、区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就读区内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濂溪区居民子女入学政策同等待遇,充分保障其就学意愿。(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教体局)

五、其他

32.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不违背公平竞争前提下,可“一事一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本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由区扩大开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资金申请操作实施见细则。

本措施中名词解释如下:

总部企业:是指在全区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在非濂溪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公共事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指固定资产5亿元以下项目在2年内完成投资并建成投产;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项目在3年内完成投资并建成投产。

本文件中所有货币单位,如无说明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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