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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莞城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莞城街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扶持奖励办法

东莞市莞城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莞城街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扶持奖励办法

莞城街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东府〔2022〕1号)文件精神,聚焦科技创新的先进制造,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提高莞城科技创新水平,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产业新支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莞城街道科技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街道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若年度专项资金超出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由莞城街道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足额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研发及服务,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创新创业、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普项目等实施综合奖励和扶助,本办法适用于在莞城注册登记,并在莞城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户籍在莞城的个人。

第四条莞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莞城街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莞城经济发展局,负责各项扶持奖励事项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具体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对申请扶持奖励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对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莞城街道办事处实行“一事一议”制。

第五条同一企业(单位)每年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奖励及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通过莞城街道办事处“一事一议”获得的扶持奖励除外)。

第二章 科技创新奖励及配套资助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晋级奖励

对在莞城街道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并成功推荐进入广东省科技厅评审环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在莞城街道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8 万元。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获得高新企业认定的,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统计库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营业收入于当年度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分别按市财政补助资金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3万元、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对迁出莞城街道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予补助奖励。

第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配套奖励。

对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含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配套奖励。

对获得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认定的企业,以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配套奖励。

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只奖励一次;已获得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或街道财政其他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承担单位自主统筹用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八条  支持特色载体提升企业培育服务

支持特色载体建设中试基地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设备共享等专业技术服务,对此类中试基地或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购买的单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购买费用的10%给予后补助,单个载体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根据企业上年度申请市级研发投入后补助,按1:0.2的比例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

第十条  研发(R&D)经费投入奖励

以研发企业当年在国家统计联网平台上报的数据为准,分档给予奖励:

(一)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2万元。

(二)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三)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二等奖、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根据国家、省财政配套奖励金额,按1:0.2的比例给予再奖励。申请企业、单位或个人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奖及专利企业认定奖励

(一)对获得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对在莞城登记注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3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同一专利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再奖励。上述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外地高企迁入补助奖励

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莞城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异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规模以下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奖励。

第三章  科技创新载体扶持资助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载体评定奖励

(一)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分别按级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助。

(二)对首次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资质认定的载体、省级大学科技园、市级大学科技园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分别按级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三)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级众创空间、东莞市级众创空间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分别按级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以上认定同一家运营单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运营资助方式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加速器分别按省、市财政补助资金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

毕业企业离开孵化器后在莞城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并实现盈利的,按毕业企业数量每落户5家,给予该企业所毕业孵化器5万元培育奖励,每家毕业企业只纳入计算一次,不得重复累计。

第十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对孵化企业毕业后3年内成功上市(挂牌),且总部注册地在莞城,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1家企业,给予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家企业奖励不累加。

第十九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专利授权奖励

在孵企业以莞城街道地址申请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的,按每获授权专利一件一次性奖励该在孵企业所在孵化器1000元。其中原专利登记地址是莞城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到孵化器内,不能计入孵化器新增授权专利数。

第二十条同一孵化器每年可享受各类资助奖励及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对于建设起点高、运营能力强、产出效益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因建设发展或企业培育等原因确需特殊政策扶持的,可通过莞城街道办事处“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资助。

第四章  全民科学素质全面提升计划

第二十二条  科普阵地认定奖励

(一)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科普教育基地的,按市财政资助资金1:0.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学教育特色学校,东莞市创客培育学校的,按市财政资助资金1:0.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对认定为东莞市创客培育中心的,按市财政资助资金1:0.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对获得广东省科普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扶持奖励项目一年申报一次,莞城经济发展局每年发布申请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向莞城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莞城经济发展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政府网站征求公示公众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以资助:

(一)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不予资助范围事项的行为。

(二)经莞城街道办事处研究认为不应给予财政资助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范围的支持方向,相关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将停止拨付和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依法追究其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莞城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经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开始实施期间符合奖励的企业,其资助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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