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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下花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下花园区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下花园区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下花园区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花园区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下政办〔2020〕17号)精神,确保各项措施的实施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下花园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和工作指导;区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三条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研发机构证书或批准文件,列入建设序列或管理序列的研发平台。

2、补助标准: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区级再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建院士工作站,补助20万元。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

(2)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3)设立院士工作站批复文件。

4、申报程序:研发平台承建单位填写《下花园区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第四条  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建设。

(一)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1、申报条件:当年通过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企业)。以证书或批准文件为依据。

2、补助标准:对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对整体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由省级直接认定,通过国家备案后,补助15万元。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科技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2)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整体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资质认定文件、重新核发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辅助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程序:企业填写《下花园区科技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认定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辅助账等相关材料,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二)支持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

1、申报条件:当年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证书或批准文件为依据。

2、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复审企业分别补助1万元。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科技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2)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3)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或复审年度企业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程序:企业填写《下花园区科技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认定佐证材料或复审年度的企业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三)支持高企培育服务机构建设。

1、申报条件:在我区注册并在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服务机构。对我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开展了定向辅导和精准服务。

2、补助标准:每成功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1万元。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科技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2)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与发票(可提供部分发票)。

(3)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服务计划。

(4)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程序:服务机构填写《下花园区科技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第五条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1、申报对象: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当年承担国家、省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以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下发或省科技厅转发的相关立项文件为依据。

2、补助标准:对企业列入国家、省重大、重点科技计划,且获得5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上级支持资金的30%,再给予单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补助。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下发或省科技厅转发的相关立项文件复印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经费拨付文件复印件。

(5)项目实施年度总结。

4、申报程序:企业填写《下花园区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第六条  鼓励发明创造。

(一)支持企业或个人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1、申报条件:

(1)申报人条件:下花园区辖区内注册登记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区的个人。申请人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专利权发生过变更的,申请人为变更后的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信用状态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专利资助申请原则上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2)申报资助专利条件:以IPC分类号为准,属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产业的;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领域的;列入省、市级投资科技经济计划项目、属重点鼓励产业且可提交充分证明文件的,以及其他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申请人应维持申报专利的法律状态在当前审核周期内有效。如在审核过程中经检索该专利处于非有效状态,将不予资助。

2、补助标准:对新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单位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0.2万元,个人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0.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0.05万元。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申报主体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事业单位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专利证书复印件。

(4)市级以上(含市级)专利资助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专利资助审核通过证明材料。

(5)市级以上(含市级)专利资助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4、申报程序:

(1)受理和审核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专利资助的宣传、通知、受理、汇总、审核、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工作。

(2)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登陆省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点击“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资助” 进入省或市专利资助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填报,通过系统审核,并成功获得省级或市级资助。之后,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花园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和相关申报材料。

(3)资金的发放及使用

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发放区级专利资助资金。专利权人为个人的,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专利权人银行账户;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将资金拨付到专利权人对公银行账户,专利资助资金应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奖励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

(二)支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1、申报条件:下花园区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2、补助标准: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分别补助2万元。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4、申报程序:企业填写《下花园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市场监管局审核。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三)支持公民或组织获得科学技术奖。

1、申报对象: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或组织。

2、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奖励标准给予区级奖励。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组织(公民)获得奖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获得奖项相关证明材料。

(3)获得奖金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程序:组织(公民)填写《下花园区组织(公民)获得奖项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第七条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支持企业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1、申报对象:利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并被确定为国家标准的企业。

2、补助标准:对企业利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并被确定为国家标准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企业科技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2)自主研发专利技术证明材料。

(3)主持或参与且公布的标准,或者一些公布文件等佐证材料。

4、申报程序:企业填写《下花园区企业科技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二)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1、申报条件: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的企业。已承担过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已完成验收的企业为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下花园区辖区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和保险,未拖欠职工工资,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违法行为及其它违法行为。

2、补助标准: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在项目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年税收达到200万元的当年,补助企业成果转化资金10万元。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企业科技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2)立项文件、项目验收证书、上年度项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机构出具)或年税收达到200万元(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证明。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相关资料。

4、申报程序:

企业填报《下花园区企业科技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供专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收入审计报告或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在我区注册成立并正式运营,上年度经国家、省正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以批准和认定文件为依据。

2、补助标准: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省认定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

(3)认定年度工作总结。

4、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填写《下花园区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第九条 发展技术贸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申报条件:在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单位、引进吸纳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的企业。

技术交易单位系指在我区注册或登记并成功转让技术成果的企事业单位。

吸纳市外先进技术成果企业指在我区注册和纳税,引进吸纳市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购买的专利成果,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

2、奖励标准:在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单位、引进吸纳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的企业,按照年累计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支持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请表》(技术交易单位、吸纳市外先进技术企业填报)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技术合同文本、技术交易发票、银行汇款或进账凭证,以及与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4、申报程序:技术交易单位、吸纳市外先进技术企业填报《下花园区支持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请表》、单位营业执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技术交易发票、银行汇款或进账凭证等相关材料,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第十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申报条件: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已成功申请银行贷款的企业。

2、补助标准: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已成功申请银行项目贷款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50%的贴息,贴息期限1年,贴息总额最高为50万元,贷款贴息支持不得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据》、银行结息凭证。

(4)出具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5)承诺书,保证对提供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报程序:企业填写《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企业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据》、银行结息凭证等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科学技术局区初审。区科学技术局初审通过后,报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规定程序使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企业拨付。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申报条件:本条所指企业应为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但还没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的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下花园辖区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和保险,未拖欠职工工资,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违法行为及其它违法行为。

(4)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补助标准:对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标准的企业,按其比上年度新增研发经费的1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1)《下花园区企业科技创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由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程序:企业填报《下花园区企业科技创新补资金申请表》,提供最近两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第三章 评审、补助及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本细则奖励项目的申报资料凡是复印件的,在审核项目时须查验原件,确认复印件真实性。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有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曾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已落实过同类、同等级奖励或补助资金的单位不得再申请补助资金。不同年度认定(批准)的不同等级(如国家级、省级)的单位(机构),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最高等级补助资金额;同年度认定(批准)的不同等级的单位(机构)按照最高等级补助资金额补助。

第十四条  所有补助资金除有明确规定用途外均用于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活动支出。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要设立专账。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项支持,采取当年项目,次年申报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情况,由区政府适时作出修改。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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