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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古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2022年古城区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十二条奖励扶持措施

丽江市古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2022年古城区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十二条奖励扶持措施

中共丽江市古城区委办公室 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古城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十二条奖励扶持措施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安排部署,大力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全力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品牌认知度高、产业链供应链长、市场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市场主体,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古城区实际,特制定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十二条奖励扶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常务副区长为常务副组长,各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草局、区科技局、区投资促进局、区税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管理局、11个乡镇(街道)等32家单位为成员的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技局、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职责职能。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工作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市场主体倍增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完善涉企政策,健全服务机制,做好市场主体倍增工作。

二、加大财政资金扶持

(一)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预算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倍增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奖励扶持经济效益较好、纳税贡献较大、创新能力较强、产业链条较长、带动就业多、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其中:企业(个体、合作社)扶持奖励资金2000万元、科技创新支持资金500万元、投资招商奖励资金500万元。

(二)建立市场主体倍增企业培育库。行业部门每年从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规模以上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个体、合作社)中遴选申报税收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70%以上的企业作为“四上”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大培育库企业的扶持力度。工业、批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扶持补助5万元;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合作社)、资质等级建筑业、零售、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企业扶持补助3万元;住宿业、餐饮业等行业企业扶持补助2万元;批发业大个体扶持补助2万元,零售大个体扶持补助1万元,住宿业、餐饮业的大个体扶持补助0.5万元。

(四)加大中介招商奖励。中小企业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或行业50强企业并在古城区稳定经营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引进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会展、论坛的企业一次奖励10万元。

(五)加大重点税源企业扶持奖励。对年度纳税排名全区前10名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扶持,排名全区前11—20名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年度信用评定等级为A级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纳税排名全区前10名的个体工商户,给予3万元奖励;安排财政专项资金200万元,开展消费索取发票奖励活动。在古城区范围内住宿、餐饮、文化、娱乐、零售(包含服装、黄金、钻石、银器、珠宝、玉石、土特产)等行业个人消费按规定取得发票后,每年开展两次随机抽取发票信息,按发票票面金额对应的税款奖励给个人消费者。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

(一)建立政银企协调协商机制。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定期召开“古城区政银企工作座谈会”,对在转型升级中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重点企业,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低门槛”、低利息、授信放款更便捷、贷款期限更灵活的金融产品,支持辖区企业纾困和发展。

(二)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落实好《丽江市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八条措施》,发挥好古城区中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3000万元作用,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偿还且符合续贷条件的辖区企业,调头单笔为100万元—3000万元的贷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积极推广市级主办的“金融超市”,落实市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贴息资金政策。

(三)重点扶持上市企业发展。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区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于在“新三板”挂牌、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于总部注册地在古城区,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区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加大企业人才培养支持

(一)建立企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民营企业家和本土民营企业管理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开展企业管理高层次人才、科研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引进,进一步畅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优先推荐为省委联系专家、丽江市“八个一百人才工程”后备人选。

(二)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按照本科每人1000元、硕士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平均费、生育保险费率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当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缴费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企业,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农业市场主体倍增

(一)培育发展农业企业。对当年新注册且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当年完成投资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

(二)建设“绿色食品牌”产业基地。对获得省、市、区“绿色食品牌”产业认证基地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5万元的奖励扶持,对获得省级“10大名品”“十强企业”“创新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扶持、市级“5大名品”、5强企业、“创新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当年获得“三品一标”的农业企业奖励扶持,对当年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分别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2万元(种植业及水产品1万元,畜禽产品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当年获得涉农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5万元的奖励扶持。

(三)扶强扶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5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扶持(以纳税时申报的营业收入为准);对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扶持。

(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各级示范社,评定为国家级示范社的给予10万元奖励扶持,评定为省级示范社的给予5万元奖励扶持,评定为市级示范社的给予3万元奖励扶持,评定为区级示范社的给予1万元奖励扶持。

(五)支持农业合作社(社区、村级服务公司)建立村级(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利益联结机制并实现“双绑”。支持“龙头企业连市场,合作组织抓生产”的机制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合作社(社区、村级服务公司)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利益联结机制并实现“双绑”的,当年产值达到50万元且带动村集体经济经营收入达到5万元的合作社一次给予3万元奖励扶持。对当年产值达到100万元,带动村集体经营收入达8万元,且带动30户以上脱贫群众并具有“一村一品”示范带动作用的合作社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联农带农”效益明显,带动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超过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带动村集体经营收入达10万元的涉农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六)严格落实减税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工业企业主体倍增

(一)加强工业企业引进力度。着力发展“绿色能源牌”,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法人,当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含1亿元)、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二)加大规模以上企业扶持。对新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税款达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企业总产值较上年同期增长0%—10%、10%—20%(含10%)、20%—30%(含20%)、30%—40%(含30%)、40%—50%(含40%)、50%以上(含50%)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对当年完成工业投资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当年制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优先申请省、市科技研发创新项目补助资金。

(四)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延缓缴纳规定税费金额的50%(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延缓期限为3个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七、建筑业市场主体倍增

(一)加快建筑业提质增效。重点支持在统计库的资质等级建筑企业晋升建筑资质。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在库的资质等级建筑企业当年缴纳的入库税款达到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当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含1亿元)、2亿元—3亿元(含2亿元)、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扶持;鼓励本地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当年在市外承接工程合同总价为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

(二)支持区外优质建筑企业在古城区落户。对当年新注册并入库建筑企业且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扶持;建筑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企业到古城区注册并纳入统计库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扶持。

(三)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创优质精品工程。对本地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建辖区内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鲁班”或“詹天佑”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本地企业独立承建辖区内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四)鼓励本地建筑企业优先入驻建筑产业园。入园企业可享受建设办公用房优惠政策,对当年缴纳的入库税款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省级分享部分予以全额奖励扶持。

八、商贸(批零住餐)企业市场主体倍增

(一)扶持培育一批重点企业。对当年纳入古城区“四上”企业培育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扶持;以上行业中当年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企业且税款同步增长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扶持。

(二)着力培育电子商务主体。对注册在古城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法人,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税款同步增长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扶持。

(三)支持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对当年外贸出口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企业当年农产品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的奖励扶持。

(四)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对当年缴纳的入库税款超过200万元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扶持;当年入库税款达100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批零住餐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0%—20%(含10%)、20%—30%(含20%)、30%以上(含3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扶持。

九、服务业市场主体倍增

(一)积极引进一批企业主体。重点引进货物运输、仓储物流、节能环保、数字经济、物业管理、研发设计、健康服务、现代金融等行业企业法人,对当年新引进并完成商贸、现代物流产业、“健康生活目的地”的产业类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含1亿元)、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企业法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当年缴纳入库税款达到10万元—5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

(二)扶强扶优一批重点企业。对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扶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扶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扶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中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且税款同步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且税款同步增长给予5万元的奖励扶持。

(三)严格执行税收抵减政策。在相关政策执行期限内,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倍增

(一)着力培育优质企业。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成长”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扶持。

(二)鼓励“个转企”。积极引导有一定发展规模的从事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个体户转为企业,对当年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库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业等且税款同步增长行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扶持。

(三)积极培育税源主体。鼓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个体经营户自愿取消税收核定,采取查账征收自行申报方式,对年销售额达2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鼓励文化、娱乐、广告等行业企业采取查账征收自行申报方式,对当年缴纳入库税款达到10万元—5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市场主体“三倍增”

(一)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对取得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首次建成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补助20万元;对统计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额度的2%比例给予补助;设立国家、省、市、区专家工作站的企业,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扶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的奖励扶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从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到“十四五”末古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服务)收入等三方面均实现“倍增”。

十二、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倍增

(一)全力培育文旅龙头企业。重点扶持一批规模以上旅行社、住宿、文化演艺、体育赛事、会展等企业法人。对当年缴纳入库税款达到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扶持。

(二)全面提升住宿业整体品质。对当年被评为精品民宿、特色民居客栈、绿色饭店的企业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1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当年被评为精品酒店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当年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当年被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的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扶持;鼓励私人经营的宾馆、酒店加盟全国或国际连锁酒店,对当年成功加盟全国或国际连锁酒店,并在古城区进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当年建成并通过省级验收的半山酒店,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当年认定为云南省最美半山酒店,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扶持。

(三)发展壮大旅拍企业。设立古城区旅拍产业发展基金100万元,用于扶持在古城区进行独立核算的旅拍企业法人发展,探索旅拍企业实行“协会+商会”发展模式;鼓励企业主体发展网红经济,打造一批网红旅拍打卡点,对通过区级实地评估验收的网红打卡点,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扶持;对新注册的旅拍企业法人,当年营业额超过100万元且税收同步增长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扶持。

(四)重点培育文创企业。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有丽江特色、可推广的旅游伴手礼、文创产品,鼓励企业法人实行统一财务核算,对当年缴纳入库税款达到30万元—50万元(含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扶持;对从事文创产品开发的个体经营户,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扶持。

(五)培育文旅消费新热点。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运营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扶持。

(六)支持非遗文化传承和保护。安排100万元用于非遗文化传承和保护,由区委宣传部统筹安排。

企业在享受奖励政策时,由《古城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实施方案》明确的各行业牵头部门,按照上年度统计数据、纳税额等主要指标进行评定审核,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奖励;税收政策如有变化,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以上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与中央、省、市新出台政策不一致的,遵照上级文件执行。

中共丽江市古城区委办公室

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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