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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甘南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甘南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甘南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甘南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 〔2016〕50号),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一)支持开放合作的创新体系建设。对省内外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与州内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以 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州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 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州科技局 

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教育局

 (二)鼓励建设重点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农业科技园 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农业科技园 区、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 创天地、技术转移中心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 中心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5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州级重点实验室、孵化 器、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已有上述各类平台并按规定 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与新认定的补助标准相同的资金奖励一次。

牵头单位:州科技局 

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教育局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三)加快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健全技术创新 的市场导向机制和政府引导机制,重点支持特色优势产业领域的 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建立研发平台、培养研发团 队。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给予新认 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牵头单位:州科技局

配合单位:州财政局

 (四)优化科技型企业的登记变更流程。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最大限度降低创业创新市场准入门槛,对申请登记注册从事无安 全生产隐患、无环境污染、无社会危害行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 服务机构住所登记可实行“一址多照”;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 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简化注销 登记,便利企业市场退出。优化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引导支持企 业兼并重组,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牵头单位:州工商局

配合单位:州科技局、州经信委

三、扶持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五)扶持引进人才持有创新项目成果转化。经评审认定, 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 成果,给予20万元以上项目转化资金扶持;引进人才正在开展 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给予10万元以上项目 研发资金扶持。

牵头单位:州科技局

配合单位:州人社局、州财政局

(六)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评审认定,引 进的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我州制定的相关优 惠政策。愿意在我州长期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0万元安家费补贴。鼓励用人企业为引进人才购买医疗等商业 保险。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对引进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高层次人 才,不受职数限制直接聘任。

牵头单位: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

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教育局

(七)放宽高层次人才职称晋升条件。在州内企事业单位、 农牧村工作和服务的科研人员及科技特派员,晋升高级职称时,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要求。

牵头单位:州人社局

配合单位:州科技局、州教育局

(八)优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承担完成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 的、项目单位获得国家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得国家发明 专利的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经第三 方机构认定,产生1000万元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主要完 成人在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

牵头单位:州人社局 

配合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

四、优化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九)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 成。鼓励州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科技创新企业对做出突出贡 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 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 方式进行激励。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 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 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从转让该项 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对有关 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将科技成果评估作 价或转化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折股总额最高 可达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 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激励总额最高可达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 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采取股票(份)期权方式的,可 结合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有关人员实施分档股权激励。

牵头单位:州经信委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 国资委、州工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十)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可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州 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 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 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 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牵头单位:州人社局

配合单位:州科技局、州教育局

 (十一)鼓励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经 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 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高等学校、科研院 所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 科技公益服务的,3年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 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 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 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期满后及时回原单位报到 工作,因特殊原因经同意后可延长时限,最长可达6个月。

牵头单位:州人社局

配合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编委办

(十二)科研人员可从事兼职科技服务活动。科研人员在履 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签订 技术服务协议,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 兼职开展服务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 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 动。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兼职行为不得 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 社会责任。

牵头单位:州人社局

配合单位:州科技局、州教育局

(十三)优化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 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落实与发明人约定的专利转化和实施的 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 点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 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成 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牵头单位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 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州知识产权局

配合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

(十四)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各县市按照属地申 请的专利进行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 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500元;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职 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元;国内授权 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200元。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年费满 7年的,每件一次性资助年费2000元。

牵头单位:州知识产权局

配合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

五、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十五)完善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机制。鼓励银行 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平台,放宽 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与创业投资 机构合作实现投贷联动,支持科技项目开展众创众筹。

牵头单位:人行甘南中心支行、甘南银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州科技局、州经信委、州人社局、州财政局

(十六)创造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条件。进一步健全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支撑条件、服务平台,培养一批懂科技懂金融、懂企业 运作的复合型创新人才。财政资金以奖励、后补助和贴息方式, 协同支持创新项目实施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引导金融资 源向科技型企业聚集,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以企业为 主体、信用为基础、市场为导向、企业信用与金融资源有效结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之路。

牵头单位:甘南银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人社局

配合单位:州科技局、州经信委、州财政局

(十七)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鼓励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和再保险制 度;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完善专利保险服务机制。发挥金融创新 对创新创业的重要助推作用,开发符合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 务,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形成各类金 融工具协同科技金融生态。

牵头单位:州知识产权局、人行甘南中心支行、甘南银监局、 州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州科技局、州经信委、州人社局、州财政局 

(十八)优化科技企业征税减免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符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 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国家新修订的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认定民营科技企业,认定之日起的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牵头单位: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配合单位:州科技局

(十九)鼓励创办孵化器或孵化园。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 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 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 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牵头单位: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配合单位:州科技局

(二十)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 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 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 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牵头单位: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配合单位:州科技局、州人社局、州经信委

六、建立科技投入和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十一)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加大州级财政 科技资金投入,支持州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一步 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设立州级科技创新基金,每年安排500万元, 列入州级财政预算,用于设立州级技术攻关、试验研究、成果转 化、知识产权工作等科技计划项目。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共 性关键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科技局

配合单位:州审计局

(二十二)改进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结转方式。科研项目承担 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 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 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承担单 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牵头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

配合单位:州审计局 

(二十三)自主规范管理项目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 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可设置横向经费备查簿专项登记, 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 在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 费由项目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横向项目经委托方验 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 

牵头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 

配合单位:州审计局

七、建立科学实验宽容失败机制

(二十四)全面把握科技创新的规律,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 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 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 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 科学实验宽容失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

牵头单位:州审计局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 教育局、州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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