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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崇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崇仁县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及效益上台阶奖励扶持办法

抚州市崇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崇仁县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及效益上台阶奖励扶持办法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县各单位:

为引导工业企业扩规模、上台阶、强实力,以工业企业壮大引领工业发展,加速推进全县经济崛起,建设产业强、环境优、生态美、文化特、风气正的宜居宜业宜游全面小康新崇仁。特制定本奖励扶持办法。

一、奖项设立

本奖励扶持办法共设立六大奖项:工业企业年度贡献奖,工业企业年度产能上规模奖、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奖、工业企业创品牌奖、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奖。

二、评选对象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评选条件

(一)企业诚信度高,社会形象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当年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治安、经济案件。

(三)企业当年不拖欠职工工资,且职工收入有所增长,企业职工参保率达30%,重视计划生育等社会责任和义务。

(四)企业按照统计法规和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项工业统计报表、相关资料等。

四、具体奖项

(一)工业企业年度贡献奖

1.年度纳税上台阶奖

当年实际纳税额(按国税、地税实际入库数剔除税收罚没、查补数、税收优惠政策兑现后的净纳税额)达100万元(含)以上,且比2015年以来每年增长15%(含)以上的企业。

    (1)企业当年纳税100—300万元(不含),按净增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12%奖励;

(2)企业当年纳税300万元—500万元(不含),按净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5%奖励;

(3)企业当年纳税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按净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8%奖励;

(4)企业当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按净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20%奖励;

(5)当年新增企业剔除100万元基数。

(6)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首次突破1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7)该奖项不包括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一企一议”的工业企业和已享受优惠的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

2.年度纳税贡献奖

当年实际纳税额(按国税、地税实际入库数剔除税收罚没、查补数的净纳税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1)纳税特别贡献奖。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评为崇仁县年度纳税特别贡献奖,由县政府颁发奖牌,奖励金额10万元;

(2)纳税大户奖。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评为崇仁县年度纳税大户奖,由县政府颁发奖牌,奖励金额5万元;

(3)纳税贡献奖。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在300万元(含)-500万元的,评为崇仁县年度纳税贡献奖,由县政府颁发奖牌,奖励金额3万元。

3.年度纳税进步奖

当年实际纳税额(按国税、地税实际入库数剔除税收罚没、查补数的净纳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实际纳税额同期相比增幅排名在全县前十名的评为年度纳税进步奖,由县政府颁发奖牌,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个人3万元。(其中前10名为:变电设备企业6名,按行业增幅排位取前6名,其他行业4名,按全县增幅排位取前4名)

(二)工业企业上规模奖

1.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奖励

(1)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国税口,下同)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且新纳入统计目录库的变电设备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他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该项奖励分次兑现,变电设备产业企业申报当年奖励3万元,其他企业奖励1万元,第二周年变电设备产业企业奖励2万元,其他企业奖励2万元。

2.工业企业产能上台阶奖励

(1)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的企业(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正常缴纳税费的,下同)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3)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变电设备产业企业按此标准奖励,其他企业按此标准的50%折算,再生资源加工企业按此标准的25%折算。

3.工业企业上市奖励

(1)严格兑现省、市下达的补助资金;

(2)对进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70万元奖励;

(3)对境内首发公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予以300万元奖励;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主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境内买壳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三)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奖

1.科技创新奖

(1)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每年评选5-10户科技创新型企业,由县政府颁发奖牌,每户奖励5万元。

(2)科技口主要奖励

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4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4000元,对获得外观设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500元,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5件、10件、30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当年代理本县专利量在100件以上且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1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

鼓励研发新产品: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一、二、三等奖的,对项目团队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或省技术发明奖一、二、三奖等奖的,对项目团队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或市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企业当年通过省级专家鉴定并获得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每个重点新产品5万元开发补贴。

鼓励创建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际合作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协同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评定为省级以上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奖励6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创客之家、星创天地、海智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

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对变电设备企业自行引进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上且经政府认可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技术,并成批量开展生产的,由县财政按其发票额的25%给予补助,单项技术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且年增长15%(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企业研发经费年增长15%-25%的,由县财政按其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年增长25%-35%的,由县财政按其增长额的20%给予奖励;年增长35%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其增长额的30%给予奖励。

鼓励科技合作:县政府对企业开展与“双一流”高校或国家一流研究院所进行项目合作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与其他院校或研究所项目合作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3)工口主要奖励

鼓励研发新产品:对企业新产品当年获得国家新产品证书的、一次性给与每个新产品10万元的研发补贴;对企业新产品当年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每个新产品5万元的研发补贴;对企业新产品当年获得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的,一次性给予每个新产品20万元的研发补贴,对企业新产品当年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奖的,一次性给予每个新产品8万元的研发补贴;

鼓励创建创新平台:对首次新认定为国家级的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和申报国家级研发基地成功的,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时,奖励10万元;首次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的,奖励10万元,再次认定时,奖励5万元;设立院士工作站,且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

2.智能改造升级奖

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规划、发展方向规定,现有工业企业(新入园企业在享受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5年后)技术改造项目在完工投产后的奖励:

(1)变电设备产业企业技改项目新购设备按县政府公布的《变电设备鼓励类引导目录》实行奖励补助;非变电设备产业企业,若其设备投入超过200万元,按购买设备发票额200万元以上部分的10%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

(2)变电设备产业企业因产品创新、扩大产能、智能改造升级、建设科技协同体及技术研发平台等项目需要新建标准化厂房(单户体量超过5000平方米),按面积给予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补助50元,多层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单户标准厂房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3)企业对原有生产设备进行了智能化改造的,按改造费用发票总额的20%给与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当年采取租赁方式购买智能生产设备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前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5)企业在未完成入园合同、规划设计年生产能力前所购的新设备不属于奖励范围。企业技改新购设备必须在崇仁企业永久使用,否则退回补贴。

(6)企业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前,应按要求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县工信委根据智能制造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经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时更新和发布变电产业各工序鼓励类设备指导目录和奖励补助标准。

3.两化融合奖

(1)当年首次获得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2)当年获得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智能制造奖

(1)当年被认定为江西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或江西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智能产品开发项目,对产品进行智能化改造并认定,且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个产品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工业企业创品牌奖

1.对在我县当年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再次获得奖励10万元;当年首次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或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再次获得奖励3万元;当年首次获得抚州市名牌产品或抚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国家级的再次获得奖励2万元;当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万元;当年首次获得井冈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再次获得奖励2万元;当年首次获得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奖励5万元,再次获得奖励2万元;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获得采标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企业(个人)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分别一次性补助8万元,6万元,3万元。

2.当年新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企业在所获得的名牌称号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称号的,予以追回奖金。

(五)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

1.用电量奖励

企业正常运行两周年,当年实际纳税额3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有增长。

(1)变电设备产业企业,按净增用电量每千瓦时0.1元奖励;

(2)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符合抚州市中医药、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数字经济、现代物流等六大新兴产业),按净增用电量每千瓦时0.08元奖励;

(3)其他企业,按净增用电量每千瓦时0.04元奖励;

(4)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低于0.5万元(不含)的不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其他要素奖励

(1)鼓励企业参加各级展销会、博览会,对赴境外参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人50%的交通补贴;对于在中央、省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工业企业,按照广告费的5%予以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对纳入“一带一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按照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并对企业销往国外的产品,变电设备产业企业按运费发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企业按运费发票的1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变电设备企业在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检测和中标检测的费用,按其检测机构开具发票额的20%予以补贴,单批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提高变电设备企业产品本地配套率,县内无资产关联的变电设备工业企业之间当年协作配套(采购)额超过300万元的,根据配套双方采购额增值税发票,按超出部分的8‰奖励各方。单户企业奖励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奖

1.清洁生产奖励

当年通省级清洁生产审核并评估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

2.节能降耗奖励

(1)当年获得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当年获得省级节能减排科技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出口创汇奖

1.对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变电设备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政策扶持;

2.对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下的变电设备企业及其他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政策扶持。对出口企业较去年同期增长部分另外再由县财政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0.005元人民币的政策扶持。

五、评奖程序

(一)申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责任挂点部门(服务单位)对照奖励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关文书和证明材料,于次年度3月底前,报送县工信委。

(二)审核。审核工作小组由县工信委牵头,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监局、科技局、商务局、外贸局、统计局、供电公司、安监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对有关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奖励评选条件,提出核实意见和拟定奖励名单。   

(三)评审。县工信委将拟定的奖励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并确定最终有关奖励事项。

(四)奖励。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生产,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奖项资金可奖励个人。

六、奖金来源

上述奖项所涉及到的奖金统一由县财政核拨,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自行废除。

(二)按照不予重复奖励的原则,就高不就低奖励。

(三)本办法由县工信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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