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盛高企网

长沙市天心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沙天心经济开发区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长沙市天心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沙天心经济开发区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支撑“强省会”战略,推动长沙天心经开区(以下简称“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五好”园区,聚焦“一主一特”[1]产业发展,特制定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扶持奖励对象为在园区进行商事登记、税务关系在本园区,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对园区经济发展和财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机构、招商引资合作方(单位和个人)。

(二)本办法规定的新入驻[2]企业为在辖区内新注册成立(不含以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或由外迁入且在辖区内进行商事税务登记关系的企业。

(三)本办法适用期暂定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符合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对象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持奖励政策,获得的年度扶持奖励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园区级财力贡献[3],企业入规[4]、企业升高[5]、科研平台、转型升级重大示范项目、知识产权、外向型经济和企业个人类的申报奖励兑现根据不同情况可不受园区级财力贡献限制,省市区政策中要求园区配套的部分,计入享受总额。凡享受了“一事一议”或其他合同特殊(含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条款。

(二)对有特殊贡献的在园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特别优质的新引进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园区认可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奖励政策: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遇到各级重大政策调整或上级有明确指示需要园区研究落实的。

2、进入拟上市后备库的企业。

3、在年度全口径税收500万元基础上,实现园区财力贡献提量倍增的企业。

4、一次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对园区主特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

5、在园区购地自建用房作为企业总部研发、生产基地等用途的新增产业项目,或在园区个性化定制研发、生产基地等方面场地且对园区作出突出贡献的新引进企业或项目。

6、新引进“三类500强”、主特行业前50强的企业、当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

7、抢占科技制高点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解决卡脖子技术、实现国产化替代的项目。

8、纳入国家级或省级创新人才,或长沙市A、B、C、D类高端人才、团队的创新创业项目。

9、发展质量高、经济效益好、对园区主特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入选省、市重大产业观摩竞赛的项目。

10、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中央企业、上市企业中的生物医疗企业,在园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物流总部等,在医药智能物流、生物识别、医疗检验检测、智能医疗器械、智能电子医疗产品和智慧医疗等方面,实现“数字+医疗”产业化的项目。

第二章 招商引资奖励

第四条 龙头企业引进奖

1、新注册落户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6]、行业50强企业,在园区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等值外币),在项目投产运营当年,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新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包括区域总部、二级以上子公司和运营中心等),在园区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者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分别给予市场化招商中介主体[7]5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引进一家主特产业的国内50强企业,在园区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一次性给予市场化招商中介主体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总部企业引进奖

1、购房补贴。新引进、新注册的总部企业[8],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且年度产生全口径税收在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租房补贴。新引进、新注册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租金的30%给予1-3年的补助,单个企业合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财税贡献奖。对新登记注册到园区并在园区实行税收汇总缴纳的总部企业,按新注册登记当年年度园区级财力贡献的 50%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该总部企业年度园区级财力贡献逐年同比新增10%以上的,按该新增量的30%对企业进行奖励。单个企业三个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总部引入奖。省级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总部分支机构当年变更注册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企业法人,将工商税务关系迁入园区且变更注册后的公司仍为省级总公司或省级总部的,给予企业或有功人员3万元一次性奖励。若变更企业工商税务关系且当年形成了园区级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的,则给予企业或有功人员(限1人)8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款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主特企业引进奖

1、投资奖励。新引进、新注册落户的主特企业,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在项目投产运营当年,分别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2%、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新引进、新注册的主特企业,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在完成商事税务登记并投产运营当年,分别给予市场化招商中介主体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购房补贴。对新引进、新注册且在园区购买办公及生产用房自用[9]的主特企业,按实际购买费用的10%进行补贴,分3个年度按30%、30%、40%的比例进行支付,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租房补贴。对新引进、新注册的在园区租赁生产经营场所自用的企业,连续3年每年按年度实付租金的100%、80%、60%给予补贴,但不超过50元/㎡/月,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税收贡献奖。对年度缴纳全口径税收[10]3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新注册企业,从入驻当年起三年分别按其年度园区级财力贡献的80%、60%、4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且年度缴纳全口径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新注册的智能生物医疗和智能制造类企业,从入驻当年起三年分别按其年度园区级财力贡献的80%、70%、6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年度缴纳全口径税收5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新注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入驻当年起三年分别按其年度园区级财力贡献的80%、60%、40%的额度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若企业三年内有年份未达到对应经济指标,则该年份不享受相应奖励。

单个企业享受以上政策的兑现总额,若高于企业当年园区级财力贡献,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兑现总额以企业园区级财力贡献三年总额为上限。

第七条 重点生物医疗企业引进奖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对新设立的研发、中试、临床试验、检验检测认证、委托加工、医疗信息技术、冷链技术等生物医疗与健康领域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建设专业孵化器平台,按平台建设实际成本费用(含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建设装修、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的10%,给予单个平台运营公司每年不高于人民币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按平台为园区生物医疗与健康企业提供技术性服务总额的5%,给予单个平台运营公司年度不高于人民币50万元的运营补助。上述补助期限均不超过2年。

2、科研研发奖励。对在园区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批件并实现产业化、年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达标年度起连续3年按该产品在园区年度营业收入的3%、2%、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达标年度起任一年度未达标则取消后续年度奖励。对当年度通过技术购买新获得〔技术转让合同额达500万元(含)以上〕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的企业,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分别给予2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合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中小企业落户奖

1、入驻奖励。对新引进、新注册的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全口径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符合园区发展导向的中小企业,从入驻当年起三年分别按其年度园区级财力贡献的50%、30%、20%的额度给予奖励。

2、投资奖励。符合园区发展导向的中小企业落户,投资强度(不含已减免租金)在10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对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内的非购地项目,给予该项目实际投资额2%的补助作为落户奖励;对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含)以内的非购地项目,且落户当年或第二年实际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该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作为落户奖励;对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非购地项目,给予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8%的补助作为落户奖励。前述所有项目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招商中介奖励

1、中介奖励。引进当年或次年园区级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招商中介主体5万元一次性奖励。所引进企业园区级财力贡献每增加10万元,奖励递增1万元,对单个企业引进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变更奖励。对于生产经营在园区,但工商税务关系在天心区以外的企业,将工商、税务地址变更登记到园区且当年作出园区级财力贡献10万元以上的,园区给予企业或有功人员(限一人)2万元资金奖励。

第三章 培优培强奖励

第十条 龙头企业培育奖

1、百强企业奖。在园区企业通过创新发展提升业绩进入“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企业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百亿企业奖。对当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园区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给予企业高管(每家企业限奖励一人)30万元奖励。

3、上市公司奖。拟在园区申报北京、上海、深圳三大证券交易所上市[11]的企业,按照上市辅导备案、上市申报受理、上市发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共300万元;在港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在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标准版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转板上市成功的,补足差额。外地上市公司总部将注册地址及税务关系迁入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同一企业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重复享受相关奖励。

第十一条 园区发展贡献奖

1、增速贡献奖。年度园区级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园区级财力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总量贡献奖。年度全口径税收达1000万元,且数额达到本企业近三年平均数(含以上)的企业,园区按申报当年其年度园区级财力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财力贡献奖。企业年度园区级财力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特殊贡献奖。企业年度园区级财力贡献首次突破600万元、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的,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企业有功人员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限奖励一人)。

第十二条 服务业发展奖

1、营收奖励。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园区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平均增速的,当年分别给予企业高管[12](仅限一人)1万元、2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

2、发展奖励。全口径税收1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13],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且年度增速达园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总额平均增速的,当年分别给予企业高管(仅限一人)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奖

1、营收奖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当年分别给予企业高管(仅限一人)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评优奖励。对新获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地理信息产业百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获评当年给予企业高管或管理团队共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湖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50强、湖南省互联网企业50强的企业,获评当年给予企业高管或管理团队共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湖南省地理信息产业十强企业、湖南省地理信息产业十佳单位、湖南省地理信息产业最具创新活力企业的企业,获评当年给予企业高管或管理团队共5万元奖励。

3、知识产权奖励。对入驻园区后新申报并获得生产性软件著作权、软件发明专利权的软件企业,分别按照1200元/件、32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4、应用场景奖励。数字经济(含智能制造)企业开发的应用场景,对新获得省属厅局试点示范荣誉的企业,给予企业高管或管理团队共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部委试点示范荣誉的,给予企业高管或管理团队共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企业发展奖

1、信息建设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研发人力资源信息化平台,对于采用湖南大数据交易所IDC机房服务,对长沙市人力资源行业发展和数字化、智慧化管理具有带动作用,且信息化平台业务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平台,经园区认定后,按平台信息化建设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市场拓展补贴。对于采购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天心区内企业,当年度采购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经园区认定,凭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按采购单位实际付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品牌发展奖励。对于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评选荣获HRoot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中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的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区域总部工商注册落户园区),经园区审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稳岗就业奖。对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园区单个企业输送员工30人及以上,且输送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购买社保的,凭服务合同、实际支付凭证和社保实缴凭证分别给予供需双方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150元/人,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稳增长奖励。对2021年1月1日前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2022年起,年度缴纳全口径税收100万元以上且正增长的企业,按当年园区级财力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文化广告企业发展奖

1、专业平台建设奖。重点扶持创意设计、动漫电竞、广告传媒等服务型专业平台项目,对新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园区备案且符合市工信局对实际投资认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投资认定金额的2%给予资助,单个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投入使用的平台年度对外服务实际成交金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版权登记与运营补贴。支持企业加大内容原创,对当年在省级及以上版权管理部门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5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贴,每增加50件,补贴递增1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园区企业对自有版权进行授权和运营,按实际授权收入的5%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竞赛奖励。经园区认定,对于新获得国际专业奖项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经园区认定,对于新获得全国性赛事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于新获得国家部委、省级主管部门评定的全国性、省级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4、产学研用合作补贴。支持企业强化产学研用合作,促进产业链协调发展。鼓励园区相关企业与机构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经园区认定,对新设立园区创意设计、广告传媒、音频、动漫游戏、元宇宙和数字孪生等文化广告产业的研究机构或成果转化中心,园区可视成果转化的效果予以适当支持。对产业人才培训基地,经园区研究认可后,按实际每培训100人,给予企业1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5、市场拓展奖励。对于采购园区文创设计、广告策划及品牌服务机构服务的天心区内企业,当年度采购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经园区认定,凭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对采购单位给予实际付款金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生物医疗企业发展奖

1、营收突破奖。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生物医疗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高管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稳步增长奖。对连续两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每年营收同比增长30%以上的生物医疗企业,给予企业或企业高管共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实验室建设补贴。在园区内投资新设立区域总部的智能生物医疗企业,投资建设实验室达500平方米以上的,在正式开业经营且产生税收后,经过园区评审,按其洁净车间实际装修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奖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14]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研发投入奖励。当年有新项目、新产品、新成果研发的企业,将研发项目备案至园区后,若其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经统计主管部门认定)同比增幅30%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5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上(含),园区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有功人员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家企业限奖励一人)。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对利用自身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园区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40%予以贴息,且每个企业每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若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若低于基准利率,则按实际利率执行。

对质押过程中由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省政府批准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一般为贷款总额1%),按服务费2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2万。

4、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奖励。企业与驻长沙高校签订知识产权转化合同(含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并经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年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以内的,奖励5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5、建立研发机构奖。对在园区建立国家、省、市三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实际开展工作一年以上的,园区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经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公布所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

6、芯片研发设计奖。对于在本园区从事芯片研发设计的企业,可给予“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其入选市示范应用项目的芯片项目,给予示范应用项目技术、产品及服务提供商实际研发投入15%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园区企业在本园区新研制的芯片产品、生产设备的首笔订单,按实际销售收入的6%进行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园区企业在本园区研发设计的芯片产品、生产设备,按年度销售额度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7、“小巨人”企业奖励:经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在市级奖励50万元基础上,园区按照1:1配套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省工信厅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市工信局新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新增“四上”奖

首次被认定为“四上企业”[15]的月度新增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四上企业”的年度新增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四上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1亿元的年度新增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个体户变更注册登记为企业且入统达规联网直报的,一次性给予“个转企”奖励3万元。对经长沙市认定为月度新增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新增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外向型经济发展奖

1、外贸企业进出口奖励。新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当年或次年实现业绩零突破且进出口总额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当年进出口规模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

2、外贸供应链公司引进奖励。经园区引进并认定的外贸供应链公司,对外贸企业提供报关、融资、退税、物流、保险、集中办公等外贸供应链服务,对外贸供应链公司当年进出口业绩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每1美元给予0.025元人民币的业绩奖励。

3、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奖励。经省商务厅和财政厅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为园区外贸企业提供包括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结汇、保险、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等全程外贸供应链服务,按其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效果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奖励。

4、外商投资企业落户奖励。企业享受本条政策前,需与园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对于新注册和已落户的外商投资企业[16],当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新增100万美元(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及以上的,按外方股东当年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转型升级示范奖

1、亩均效益提升奖励。鼓励企业闲置或低效厂房退出或引进项目提升亩均效益。按项目亩均效益进行考核,对亩均效益实现翻番且年度全口径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每平米奖励人民币50元,最高不超过该企业的当年园区财力贡献;如果项目是退出经营腾出场地的,按照该企业在园区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如属搬迁仪器设备的,按照购置原值扣减已计提折旧额后的余值计算)的2%,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在园区腾笼换鸟[17]工作中配合度高,且在规定时间搬迁或提前搬迁的,园区可以根据企业配合情况给予一定的额外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

2、高质量发展奖励。鼓励园区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品牌创新、模式创新等方式,推动设备升级、技术升级、管理升级,实现核心技术攻克,打破国际国内行业垄断,成为行业领域拥有自主核心竞争力的头部企业或医疗物流企业。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累计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上一年度全口径税收不低于500万元的智能化转型升级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后,经园区管委会综合评定1-2个重大示范项目,凭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5%的补助(项目须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二十一条 人才奖励

1、引进人才奖。园区企业引进的人才,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18]、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19]以及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的,除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奖励外,园区额外分别给予20万元、1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新引进、新认定的长沙市A、B、C、D类人才,园区按每人次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人才引进奖励,分3个年度按30%、30%、40%的比例予以兑现。如果申请当年人才认定类型提升,补足差额。对于新认定的天心经开区E类骨干人才,园区按每人次2万元予以一次性奖励。

2、高管个税奖。年度产生全口径税收在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且正增长的企业(房地产、金融企业除外),对企业高管按企业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8%、10%给予奖励(不超过10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稳增长先进个人奖。对正增长且年度园区级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将其企业高管纳入“稳增长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经园区评定后,给予每人1万元资金奖励(每家企业限奖励一人)。

4、职称奖励。对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在市级政策5000元/人奖励基础上,园区奖励1000元/人。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政策分别给予1万元/人、5000元/人奖励基础上,园区分别奖励2000元/人、1000元/人。

以上参与获评奖励的人才均需与园区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投资融资服务

1、投融资补贴。对纳入园区企业白名单[20]的主特企业获得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须被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评为A类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按企业上年度贷款额度不超过3‰的标准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2、融资名单支持。园区合作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风补基金,对于纳入园区白名单的主特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产业平台奖励

产业平台[21]实现全口径税收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产业平台的运营主体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衡量标准为产业平台内的企业相关数据的合计值。

第二十四条 特色产业楼宇奖

主特产业的企业入驻楼宇(2万平方米以上),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业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经认定,楼宇入驻率达到70%以上,且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30万元奖励;当楼宇入驻率达到90%以上,且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70%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50万元奖励(晋档升级的只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全口径税收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不含该楼宇本身产生的建安税、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额以及楼宇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在园区开发项目产生的税收)的特色产业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无运营主体则奖励全口径税收排名前三的企业)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全口径税收保持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特色产业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无运营主体则奖励全口径税收排名前三的企业)共10万元、20 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级奖励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由专业评级机构,对企业分批次进行信用评级。对于信用等级首次达到AAA的企业,给予企业信用建设相关负责人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限奖1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观摩竞赛奖

鼓励园区的重大产业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发展质量高、经济效益好,入选年底省、市重大产业示范项目观摩竞赛。经园区综合评定后,按“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或实物奖励支持。

第二十七条 企业活动补贴

园区企业举办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会展(沙龙、大赛、论坛、产业对接活动),向园区管委会申报备案并经审核通过后,根据活动实际效果及影响力,园区在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范围内给予活动主办方资金补贴。国际级、国家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场,省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场,单个企业一年补贴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八条 政策精准服务

支持企业获取更多政策资金,园区提供政策精准服务,对有需求的园区企业,经企业申请,免费为园区企业量身定制年度国家、省、市、区政策及项目申报计划,给企业争取更多上级资金做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1、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须按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园区管委会申报,由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由附件2所注明的牵头部门进行,经相关审定程序后给予奖励兑现。

2、本政策按年度计奖,2023年政策兑现采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数据。对当年9月份以后入驻的企业,可从入驻次年开始采用数据享受对应政策条款。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入驻的企业,若仍在政策兑现期,由企业自行申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兑现,但不重复兑现。

3、政策兑现统一在园区企业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申报。

第三十条 条件限定

1、所有企业从入驻园区后可以享受两年本政策,但企业第三年仍未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百万税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类之一的,从第三年起园区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2、当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不予奖励:

(1)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

(2)意识形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等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不履行社区、教育等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4)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失信行为。

(5)存在高能耗、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问题。

(6)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有明显冲突的。

(7)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行为的。

3、所有奖励不与天心区其他相关政策重复享受。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需承诺自最后一次享受本政策之日起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园区迁出,不改变在园区的纳税义务,享受企业入驻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出(转)租出售,不改变用途。否则,需全额退回奖励与补贴所得,拒不退回的,园区及相关部门有权将其企业及法人代表的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有权要求赔偿所有损失。

5、政策中所述全口径税收应为企业年度正常经营所产生的税收,不含企业税收稽查补交以及股权、资产等转让产生的大额税收。

第三十一条 追责事项

本政策所涉企业对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所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不得为套取政策资金恶意弄虚作假。否则,管委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其退回相关款项,列入园区企业失信名单,五年内不支持申报园区政策、不推荐申报上级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政策解释

由长沙天心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牵头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财税体制重大调整或因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本办法可另行调整修订。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